●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应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着力点,从“城”和“乡”两头入手、共同发力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即对县域城乡土地、生态、产业和城乡布局系统规划,建立健全城乡用地、生态环境以及产业融合发展结构性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动县域城乡、农村、产业和生态合理分区、相对集聚、协调发展,促进县域城乡全面融合,探索乡村振兴、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新模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应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着力点,从“城”和“乡”两头入手、共同发力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即对县域城乡土地、生态、产业和城乡布局系统规划,建立健全城乡用地、生态环境以及产业融合发展结构性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动县域城乡、农村、产业和生态合理分区、相对集聚、协调发展,促进县域城乡全面融合,探索乡村振兴、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新模式。
全面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构建城乡空间集聚新格局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城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格局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城乡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强化环境系统治理,构建城乡生态品质同步、生活品质提升新格局
一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县域城乡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县域城乡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协同推进城乡生态环境治理。县域城乡建设生态森林公园群,打造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和谐共生的自然生态文明典范。二是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全链条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流程,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带,强化连片乡村振兴示范区和乡村振兴特色精品示范村(居)建设。三是完善生态环境联动监管机制。强化环境智能监测和预警,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和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化环境系统治理,构建城乡生态品质同步、生活品质提升新格局。
健全基层治理服务体制机制,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