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业利用为目的,对土地资源的质量进行鉴定的方法。它是查清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和限制性的程度以及估测土地利用潜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为科学管理和经营土地服务,也是合理利用和规划土地的依据。农业土地资源评价可分为:土地潜力评价和土地适宜性评价两大体系,学术界对两者的联系和差别有不同认识。
以农业利用为目的,对土地资源的质量进行鉴定的方法。它是查清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和限制性的程度以及估测土地利用潜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为科学管理和经营土地服务,也是合理利用和规划土地的依据。农业土地资源评价可分为:土地潜力评价和土地适宜性评价两大体系,学术界对两者的联系和差别有不同认识。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潜力评价侧重于土地的农、林、牧业利用的可能性,属土地的一般性评价范畴;土地适宜性评价是指土地对某种(或某些)具体作物的适宜性和适宜程度,属土地的具体评价范畴。从工作实践看,土地潜力评价着重从土地生产力的角度评价土地质量;而土地适宜性评价注重从相对适宜性确定土地质量。
其基本出发点是承认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土地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可以说,每种用途都有它所需要的土地条件。例如,排水不良的泛滥地可能对种植水稻很适宜,而对其他农业利用方式则不适宜。
适宜性评价中经常面临多宜性问题,这就需要在几种用途之间进行比较,选择并提出经济合理的利用方式。比较的重点可放在土地的产出投入之间是否合算,衡量其经济效益,力求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收益。
适宜性应以土地能够持续利用而不退化,并不会给周围土地带来不良后果为条件。在评价时要考虑土地和环境的演变,注重其后效。例如,有些土地利用方式在短期内可能相当有利,但几年后导致土壤侵蚀、沙化或盐渍化,或引起下游地区发生不利变化。这类后果带来的破坏性演变常常超过短期利益。
其含义是,即使在评价过程中难以对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定量分析,也应充分注意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如交通运输条件、劳力供应情况及其费用、生产技能、居民生活水平和习惯、市场及销路等。
该方法以针对一定利用方式的土地质量优劣为依据,判断其生产力大小(或适宜性与适宜程度等),亦即根据各类土地在生产实践上的相似性与差别,对土地类型再次进行组合、分类和排队,并作出相应的解释或结论。应用归类法进行农业土地资源评价的代表性方法,首推美国农业部制定的《土地潜力分类》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制订的《土地评价纲要》。
该方法选择决定土地生产力的诸要素,根据各要素的特点确定评价标准,以对作物生长的影响程度求得不同的指数,最后对各项指数进行数学运算求出总的指数,以总指数评定土地等级。在数值法中,最著名的是斯托利指数评级法,其余方法均在该方法的基础上派生或发展而得。
美国的土地评价以美国农部的土地潜力分类最有代表性。它强调在土壤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首先从单个的土壤制图单位开始,可耕土地的分类是根据土地持续生产一般农作物的潜力与所受到的限制因素。不宜耕种土地的分类是根据其生产永久性植物的潜力和限制因素,还考虑因经营失当所引起的土壤破坏的危险性。
主要分潜力单位、潜力亚级和潜力级3个等级。①潜力单位:对于一般农作物和饲料作物的经营制度具有大致相同效应的土地的组合。同一潜力单位中的任何土地可种植相同的农作物和饲料作物,要求相同的经营制度,适种作物常年产量变率不会超过25%。②潜力亚级:具有相同的限制因素与危险的潜力单位的组合。四种普遍的限制因素与危险性是:侵蚀、潮湿、根系层和气候。③潜力级:是潜力分级中最高的等级。所有的土地可划分为8个潜力级。从Ⅰ→Ⅷ级,土地利用中受到的限制与破坏是逐级增加的。其中Ⅰ→Ⅳ级土地在良好管理下可适宜农、林、牧业利用;V→Ⅶ级土地一般不宜农用,但适宜本地植物,其中V、Ⅵ级中的某些土地适宜果木生产,在大大加强水土保持等改造措施与高度精细经营条件下,还能栽培大田作物和蔬菜;Ⅷ级土地,没有重大改造措施时,农、林、牧业利用均会得不偿失(图1)。
图1土地潜力分级与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关系
土地适宜性分类共分4级:
根据拟议中的用途,将土地评价为“适宜”或“不适宜”,分别用S和N表示。其中S纲为适宜,这类土地按考虑的用途,持续利用预期能产生足以抵偿投入的收益,而且没有破坏土地资源的危险。N纲为不适宜,这类土地的质量不能按考虑的用途持续利用。
反映限制性的种类,如土壤水分亏缺,侵蚀危险。亚级用小写英文字母表示,如S2m,S2e,S3me。S1级之下没有亚级、亚级的数目及选择区分亚级的限制性随不同目的而异。但应遵循两个准则:①亚级的数目应保持在足以区别同一级土地的最低限度,这种区别可能是土地经营管理方面的明显差别,或是由于不同的限制性造成的改良潜力的不同。②对任何亚级应采用尽可能少的限制性,一般用一个字母,少数情况下用两个字母。如果可能,应只使用一个主要符号(即决定该级的符号),如果两个限制性同等严重,则两个都可列出。不适宜纲内的土地可以按限制性的种类划分亚级,如N1m,N1me,当然这不是必需的,因为这种土地都不投入经营利用,不需要再划分适宜性单元。
这是亚级的再度细分,亚级内所有单元具有级水平的相同适宜性程度和亚级水平的相似限制性种类。单元与单元之间的生产特点或经营条件,在细节方面有差别,通常规定为限制性细节的差别。在制定农场规划时可以对它们的划分作详细的规定。适宜性单元可用连接号后加一阿拉伯数字表示,如S2。-1、S2。-2,在一个亚级内划分单元的数目不受限制。
为了在某种情况下简单扼要地叙述,可以增加“有条件的适宜性”一项,归属适宜性纲的一个相。“相”可适用于调查区内有小块土地具有某种特定用途,但这种用途在既定的管理条件下是不适宜或适宜性很差的;如果实现了某些条件后可能是适宜的。通常在纲符号与级编号之间用小写字母c表示,如Sc2。有条件适宜相常放在S级的下面。总之,“相”所反映的是在一个或几个条件获得满足之后的适宜性,应尽可能不采用“有条件适宜相”,只有在遇到下述全部条件时才可应用:①不满足这个或这些条件,土地就要划为不适宜或适宜级的最低一级。②如果一个或几个条件得到满足,适宜性就相当高(一般至少是2级)。③与全部调查区的总面积相比,有条件适宜的土地范围很小,需要注意,不要在没有调查清楚的土地上及与适宜性有关的因素尚未明了时采用“有条件适宜”的概念,也不宜用于“勉强适宜”这一含义。
综上所述,适宜性分类的结构及其所用的符号可简化如图2。根据调查的目的、б例尺和深度,可以划出适宜性纲、级、亚级和单元的整个序列,也可以只限于划出较高的两个或三个分类类目。
《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图》的分类系统《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图》的分类系统是吸取国内外土地资源评价分类的优点,系统总结我国土地资源研究的成果与经验所拟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分类系统。
土地资源分类系统的主要原则是:①土地生产力的高低;②土地对农、林、牧业生产的适宜程度;③土地对农、林、牧业生产的限制程度;④适当结合考虑与土地资源有密切关系的土地利用现状及社会因素。
图2土地适宜性分类的结构
《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图》的土地资源分类系统采用土地潜力区、土地适宜类、土地质量等、土地限制型、土地资源单位的五级分类制。
土地潜力区:是分类系统中的“0”级单位,它的划分是以气候和水热条件为依据,反映区域之间生产力的对比。同一区内应具有大致相同的土地生产能力,包括适宜的农作物、牧草、林木的种类组成、熟制和产量,以及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和主要措施。全国共划分9个土地潜力区:华南区、四川盆地—长江中下游区、云贵高原区、华北—辽南区、黄土高原区、东北区、内蒙古半干旱区、西北干旱区、青藏高原区。
土地适宜类:是在土地潜力区的范围内依据土地对农、林、牧业生产的适宜性划分。在划分时,尽可能按主要适宜方面划分,但对那些主要利用方向尚难明确的多宜性土地,应作多种适宜性评价。土地适宜类共分8个,即宜农耕地类、宜农宜林宜牧土地类、宜农宜林土地类、宜农宜牧土地类、宜林宜牧土地类、宜林土地类、宜牧土地类,不宜农林牧土地类。
土地限制型:是在土地质量等的范围内,按其限制因素及其强度划分。在同一土地限制型内具有相同的主要限制因素和相同的主要改造措施。在同一等内,型与型之间只反映限制因素的不同,改造对象和改造措施的不同,没有质上的差别。土地限制型划分为:无限制、水文与排水条件限制、土壤盐碱化限制、有效土层厚度限制、土壤质地限制、基岩裸露限制、地形坡度限制、土壤侵蚀限制、水分限制、温度限制等。各个限制因素分若干级,分级指标以满足能够进行农、林、牧分等为原则。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的自然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各潜力区或几个潜力区可分别建立适用于本潜力区的指标。
土地资源单位:即土地资源类型,是土地资源分类的基层单位,由地貌、土壤、植被及利用类型组成。地貌按形态划分为平地、岗地、台地、丘陵、山地、谷地和沙地六大类。其下根据评价的需要续分若干类型。土壤类型基本上按1978年拟订的《中国土壤分类暂行草案》的规定,以土类、亚类为主。植被以亚型、群系组为主。利用类型划分为水田、水浇地、旱耕地、林地、灌木林地、经济林地、草地、灌丛草地等主要利用类型。土地资源单位的命名为地貌、土壤、植被、利用类型联名法,如平地黑土旱耕地、山地黄壤阔叶林地。
土地评价对象是土地资源单位。土地评价的依据是每块图斑中组成土地资源单位的各要素的综合特征和限制因素的强度,土地评价的基本方法是主宜性评价与多宜性评价相结合;主导因素与综合分析相结合。评价的程序是农、林、牧分类评价,由低级向高级归并。其具体步骤为:①分别评定土地资源单位的农、林牧质量等级。如岗地黑钙土羊草针茅草地,在无限制的情况下为一等宜农、二等宜林、一等宜牧土地。②根据限制因素的强度,再分别评定农、林、牧质量等级,如上述土地资源单位,如果其限制因素为11(土层厚度为50~79厘米),则其限制因素强度所规定的等级可以为二等宜农、二等宜林、一等宜牧。③根据①和②项,定出该图斑最后的等级为二等宜农、二等宜林、一等宜牧的土地。④在评出农、林、牧土地质量等的基础上归并为土地适宜类。如上述图斑中属宜农、宜林、宜牧的土地。在土地评价中还规定:稳定的农耕地只做农业评价,不稳定的农耕地或质量很差的农耕地则要做农、林、牧评价;平地、岗地的林地原则上只做农、林评价,丘陵、山地上的林地原则上只做林业评价,平地、岗地、丘陵的草地要做农、林、牧评价;山地的草地只做林、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