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襄阳供电公司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初加工业发展严格执行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2019年10月22日
2
市委办、市政府办文件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裹襄办发【2021】12号
2021年6月16日
3
襄阳市自然资源局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
2019年11月12日
4
市政府办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金融机构农村信息建档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政办函【2021】4号
2021年2月20日
5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关于落实公务活动和工会福利用茶推进襄阳高香茶销售工作的通知
襄农字【2022】57号
2022年4月25日
6
关于襄阳市支持农业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农字【2019】43号
2019年7月22日
关于支持农产品初加工业发展严格执行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供电公司、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等电价执行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45号)规定,为确保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适用范围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
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主要包括:
(一)粮食初加工用电。指小麦、稻谷、燕麦、养麦、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
(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烘干)用电。
(二)蔬菜初加工用电。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
(三)水果初加工用电。指新鲜水果的清洗、剥皮、分类用电。
(四)纤维植物初加工用电。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晾晒(烘干)用电。
(五)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烘干)用电。
(六)茶叶初加工用电。指对茶树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揉捻、干燥等简单加工的毛茶制备用电。
(七)烟叶初加工用电。指农户对新鲜烟叶的初烤用电。
(八)大批包装用电。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不包括各类农产品的保鲜、保温、冷藏、冷冻用电。
二、其他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适用范围
(一)农业用电。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二)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三)畜牧业用电。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四)渔业用电。指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五)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其中,粮、棉、油(食油)农田灌溉及排涝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三、其他事项
(一)用户有多种电价类别时,应按不同电价类别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类比例或用电数量。
国网襄阳供电公司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10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推动全市农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加快由农业产量大市向农业产业强市转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聚焦10个重点农业产业链,着力培育10家细分行业领军企业、100家成长型龙头企业,带动近70万农户增收。到2025年,全市一二三产业综合产值超过500亿元的农业产业链达到1个,100亿元—500亿元的农业产业链达到7个;规模以上农业企业总数达到650家,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1家,50亿元-100亿元3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与农业总产值比值达到2.8:1,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筑牢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三)实施"一村一品"推进工程。以工业化理念、产业化思路,以县为单位抓好"一村一品、一县(镇)一业"建设,将"一村一品"打造成龙头企业的第一车间和原料基地。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突出特色、市场导向"原则,按照"资源化明产业、市场化选产业、融合化育产业、品牌化强产业"思路,由乡镇包村干部组织村"两委"、能人、乡贤、村民代表进行协商,确定1-2个主导产业,经乡镇初审后报县级评审、认定。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支持、示范带动,打造200个主导产业突出的专业村、10个以上产值超10亿元的产业强镇,培育一批"产品特而优、业态融而新、布局聚而合"的"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形成一村带数村、多村连成片的发展格局。建设4个加工产值过30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强县。(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
(四)实施科技支撑工程。加强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等院校合作,一条产业链一个专业团队指导。深入开展"院士专家企业行"、"院士专家服务农业高质量发展"等活动。探索科技创新模式,鼓励市农业科学院、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龙头企业深度合作,开展优良品种选育、标准制定、产品研发、加工工艺研究、产业链建设,强化科研攻关、试验示范和成果转化应用。实施优质种业提升工程,引进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培育一批"襄系"品种。把企业家、科技研发人才和返乡创业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培育扶持范围,支持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农民工返乡入乡创新创业。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运用,提升龙头企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高效化、服务便捷化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无人车间、智能温室、智能圈舍,提高种养加等环节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实施中国有机谷建设工程。打造"中国有机谷"品牌,唱响"生态襄阳、有机厨房"。线下建设"中国有机谷"交易中心,建成集展示展销、有机认证、检验检测、标准制定、信息发布、科技服务、物流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中国有机谷"综合服务平台;线上建设"中国有机谷"电子商城,形成辐射"襄十随神"城市群、汉江流域乃至全省、全国的区域特色优质农产品交易中心,实现"买全国、卖全国"。推广"企业+合作社+农户"、"电商平台+合作社+农户"等新型产销对接模式,推进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推进信息化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对接,应用电商平台、网络直播、网红带货等新型销售方式,促进农产品产销高效对接。(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汉江国投、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
(六)实施品牌培育提升工程。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协会运营"原则,聚焦基地建设、龙头培育、标准建设、协会建设、宣传推介,采取"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市级品牌+县级品牌"的"双品牌"模式,以地理标志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为重点,打造"襄"字号农产品品牌。唱响擦亮中国有机谷、襄阳高香茶、襄阳牛肉面、襄阳大米、襄江清水虾五大市级区域公用品牌;各县(市、区)主打1—2个主导品牌,储备培育2-3个重点品牌,努力构建"一业一品"发展格局。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创标、全程贯标"的要求,鼓励龙头企业、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创建特色品牌,鼓励运用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壮大品牌,提升"襄"字号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鼓励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以品牌建设引领产业升级。创建1个全国知名区域公用品牌,1-2个品牌进入央视推广行列,5个品牌进入全省农业区域公共品牌20强。(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发改委)
三、政策扶持
(三)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农产品加工园区及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按土地出让现行政策,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单独选址的设施农业建设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按政策规定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允许村集体以合作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积极探索点状供地模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落实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襄阳供电公司、市农业农村局)
(四)延续农业招商引资政策。继续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农业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办发电【2018】45号)要求,对新引进及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扩能和技术改造、企业成长壮大、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品牌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招商局、市经信局)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层面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层面建立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实行一条产业链一名市领导领衔、一个方案引领、一个牵头单位负责、一个工作专班推进、一个专业团队指导,切实解决产业链发展难题,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向市联席会议汇报。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制定落实方案,明确牵头单位,组建工作专班,全力推进产业链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各牵头单位)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目标体系,纳入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内容,对规模以上龙头企业产值总量和增量靠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并在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倾斜;对排名靠后、履职不力的党政负责同志实行约谈。每年召开现场推进会,通过互看互评互比互鉴,形成你追我赶、取长补短的良性态势。(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各牵头单位)
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一、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各地要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的前提下,统筹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用地需求,编制村庄规划,细化土地用途管制,将农产品加工用地列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助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二、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用地。各地农产品加工园区,及列入国家、省、市梯次的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可按土地出让现行政策,优先安排,优先审批。
三、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各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单独选址的设施农业建设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例如看护类管理用房、初加工存储用地等,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政策。允许村集体以合作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形式,依法有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营。龙头企业和农户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兴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用地未永久性固化的,均视同农业生产用地。龙头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设施农业用地。
五、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其征用土地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的政策、法律规定的执行,也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
六、鼓励农村土地复合利用。围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因地制宜保护耕地,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七、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地政策。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重点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发展。
八、保障生猪养殖用地。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金融机构农村信息建档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支持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市政府决定以金融机构"信息建档"为抓手,通过加大对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信贷金融支持力度,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支持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十四五”"期间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按照"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总要求,围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一业一品"及全市十二大农业产业集群建设,引导银行信贷资金与乡村产业发展有效对接,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乡村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总体目标。围绕乡村产业振兴需求,构建规模化、集约化、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支撑体系。大力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首贷、信用贷,促进金融与产业有效对接、互融互促,切实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力争每年各县(市、区)涉农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增速高于本地区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021年全市金融机构实现涉农贷款新增200亿元以上(其中: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50亿元),且每年按不低于8%的比例递增,使金融服务乡村产业水平明显提升,乡村产业发展实现新跨越。
(三)支持重点。支持对象主要包括:重点支持全市产业聚集度较高的生猪、食用菌、茶叶、有机产品、蔬菜、粮食、油料、禽蛋、牛肉面、特色休闲食品、林果、中药材等十二大特色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及上下游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支持"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发展,搭建政府、银行、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平台。支持内容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发展生产基地、精深加工、市场营销,加强农业全产业链开发经营;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互联网+农业"、物联网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兴业态,扩大农产品出口等;乡村产业示范基地水、电、路、气、通信、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技术研发、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示范基地软硬件发展水平,推动农业产业集群集聚。
(一)拓宽金融惠农政策保障。鼓励驻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总部争取政策和资金倾斜,加大对我市"“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三农”"贷款投放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三农”"办贷过程阳光化、透明化,简化信贷审批手续,提高信贷服务效率。
(二)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信息档案。按照"政府引导、银行推动、多方参与、共同受益"的原则,首批支持农行"整村推进、全面建档、重点授信、综合服务"无抵押贷款模式,全面开展县(市、区)农户、农村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定工作,摸清建档经营主体和农户基础信息、资产、收入等情况,建设标准统一的农村信用信息档案,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参与开展农村信用信息建档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确保信用良好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个人享受更为优惠的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促进涉农领域整体信用环境改善。力争2021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行政村信用评议工作,6月底前银行完成入户(含主体)调查和信息建档,手续完备后实现应贷尽贷。
(三)开发适用农村金融产品。根据涉农各类新主体、新业态、新要素的金融需求,开发农业产业链信贷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全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信贷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信用贷款业务加快发展。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发展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金融供应链信贷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大力推广掌上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改变客户贷款必到现场办理的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丰富农民工、下岗职工、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就业创业系列金融产品。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开展支农便农惠农支付业务合作,创新农村支付结算产品。
(四)探索涉农抵(质)押担保方式。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对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创新林权抵押方式,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经确权登记的农村产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
(五)优化金融服务方式。大力推广一个龙头企业带动多个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大户)和农户的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围绕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条开展工作,实现"批零联动";利用龙头企业的大数据资源,推进定制化线上批量业务;以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专业村镇等产业集群聚集区为抓手,开展圈层式综合服务。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推广"一站式"办贷流程。
三、实施步骤
(二)试点先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先期选择1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1个村开展信息建档试点。各地试点工作要在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试点村所有经营主体和农户要实现"信息建档"全覆盖,4月20日前全市所有乡镇行政村要全面铺开。
(三)开展服务。
2.推荐评价。由乡镇包村干部和银行人员牵头,组织由村支两委成员2-3名(必须包含村支部书记、1-2名村干部)、村"五老"2-3名(包括老支书或老村主任、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退伍军人)代表、惠农通服务点店主1人等组成5-7人的评议小组,对有信贷需求的农户按照"背靠背"评价机制进行"人品、实力、信誉"等民主推荐,对有2人及以上不推荐的农户暂不予纳入。
3.入户调查。对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并推荐的农户,由银行工作人员持移动设备入户开展信息采集及贷前调查。重点调查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年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品行、学历、常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劳动人口、供养人口、生活支出等基本信息,农房、汽车、农机具、农地、银行贷款、对外担保等资产负债信息,种植养殖及个私经营规模、年限、收入、成本等经营项目信息,银行根据调查情况及收集的信息,系统自动测算授信额度。
4.建档授信。银行根据调查结果,从村网格化管理平台、农户财产登记台账等渠道批量获取农户和经营主的基础信息、财产、收入等数据,通过整理确认录入系统,实现有效建档。
四、保障措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会同地方金融、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推进金融机构农村信息建档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和督办工作;各镇村、银行基层网点负责人为农村信息建档第一责任人,负责所辖地农村信息建档的具体执行,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整村推进产品的培训、营销辅导,具体负责信息建档、进村入户产品营销等工作,并加强指导和帮扶;各村“两委”人员、网格管理员、村民小组长等参与配合银行人员进村入户等各项具体工作,提供"一村一品"及当地产业发展情况,推荐当地农业生产经营大户。
(三)完善激励机制。全市将对在金融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银行金融机构也将根据各村发放贷款额度、贷款到期收回情况评定"信用村"、"信用户",授牌并作为下一步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对象;对逾期较多的行政村,暂停对该村的业务推进,不讲诚信的农户及经营主体纳入失信人名单。
襄阳市支持农业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市支持农业招商引资政策,高效促进项目落地,规范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支持农业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襄办发电[2018]4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从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奖补资金拨付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通知》(襄财预发[2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业招商引资政策中其他部门原已有奖补资金渠道的,按原渠道不变、原办法兑现的原则,由企业按照原行业归口管理办法申报兑现,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不再重复奖补。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1、根据本年度农业招商引资情况,提出下一财政年度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所需额度,列入市级农业发展专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2、组织各县(市、区)申报、评审、公示,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提出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3、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奖补资金拨付,督促县级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督促县级农业农村局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管、绩效评价。
5、负责本部门奖补项目验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的审核、报批;
2、市财政局根据农业招商引资奖补项目批复及公示结果,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
3、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奖补资金的依据。
第七条县(市、区)职责
1、负责本级申报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的项目立项、
申报、评审、核查、公示,对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2、根据项目批复和公示结果及时配套并拨付奖补资金,负责承办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负责本级使用市级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扶持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资金使用管理、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市农业招商引资资金奖补对象、标准
第八条农产品精深加工
(一)对象和标准
1、对新引进(“引进”指在襄阳市域注册、投资且纳税在本地,下同)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含农业副产品工业化转化利用、有机农业投入品工业化生产项目,下同)以及原有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扩能和技术改造,2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不含购地费用,下同),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3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以上奖励资金,中心城区的企业和项目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企业和项目由市财政和县(市)、襄州区财政各承担50%。
2、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特别重大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或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此项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农业招商引资奖补资金与工业倍增计划专项各自独立运作,企业自主选择审报,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享受(下同)。
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农业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00万元的奖励,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全省企业1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连续入围且有进位的,进位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经国家和省认定的细分领域行业隐形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企业成长壮大奖励资金,中心城区的企业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县(市)、襄州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农业科技创新
1、对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一年内竣工投产技改提质项目的企业,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对列入市级以上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示范建设项目,给予当年实际设备投资额15%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高于1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省级或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品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育种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核心育种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3、对企业购买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以上1-2项资金,中心城区的企业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县(市)、襄州区财政各承担50%。第3项按照襄政办发[2018]28号文件规定,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市、区)分别负担,市本级需负担的资金从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列支。
第十条设施农业发展
对新建设施农业基地规模达到100亩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栋钢架大棚每亩一次性补贴1万元,按标准配置的连栋智能温室每亩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农业重资产建设支持。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此项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由各地公布实施程序及操作办法。
第十一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1、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合同期限5年以上,且已支付1年土地流转费用并保持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每新获一项认证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万元奖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新获一项认证给予2万元奖励。以上奖励类资金,中心城区的企业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县(市)、襄州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二条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新建大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对符合全市物流发展规划且具备公共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中心)、多式联运、城乡配送、冷链仓储等物流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补助超过200万元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政府研究确定。补助资金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农产品电商发展
本条依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8]19号)规定执行。
1、对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含县、市、区),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经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含县、市、区),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经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第三方新建10000平方米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率达到50%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不含土地)一次性资金补助建设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实施程序。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15号)执行。
第十四条农业品牌建设
对商标或产品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或产品所属企业10万元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创建区域性公共品牌入选农业农村部名录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中心城区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由市财政和县(市)、襄州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五条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农业招商项目推介、商务洽谈接待、会议培训、申报考核、专家评审、绩效评价、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必要的费用支出。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农业农村局使用。
第十六条关于产业基金、企业融资、加工园区和健康养老等政策支持,由各县(市、区)结合全市招商引资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襄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总编辑:周祚宽责任编辑:刘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