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缺陷分析仲裁研究

所以,笔者欲参考国外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够买权先进的立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涵义、特征、立法目的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阐释与论证。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概述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含义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涵界定,在国内的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与狭义股东优先购买权。广义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新股发行与股权转让时候所享有的优先认购和购买的权利[1],而狭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特指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2]。我国《公司法》对新股发行与股权转让时候的优先认购与购买权均有规定[3],由于在我国理论界中,众多学者在阐释、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时仅仅针对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进行论述,故笔者将以狭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为基础,进行本文的写作,即界定股东优先购买权为公司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候,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征

1、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事实基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公司股东股权对外转让的事实基础上,如果公司股东股权仅仅是在公司内部各个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则无法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公司其他股东则无法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候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3、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具备了事实基础与权利基础前提下,还要具备“同等条件”。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才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4]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目的

1、衡平利益。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事实的发生,必定会形成转让股东、受让人与公司原股东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置,对公司原股东、转让股东和受让人的相互利益,起到一定的衡平作用。首先,衡平转让股东的转让自由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尊重转让股东的意思自治前提下,充分的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其次,衡平公司其他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在保护非股东受让人正当合同利益的前提下,进一步维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护原公司股东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司原股东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与可期待利益。股东优先购买权对公司股东的转让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从眼前的角度看,可以维持公司原股东的相互信任关系和公司股权结构,从长远利益来看,不仅可以继续起到维持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合作关系的作用,还对公司股东从公司取得的长远利益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缺陷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缺陷

1、低门槛的退出表决与强制购买义务设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为其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目的,故而,对于公司重要变更事件,诸如股东股权转让等事件需要严格的表决方式,以更好的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从此法条来看,我国对于股东股权对外转让实行简单的多数表决方式,仅仅需要到达到过半数即可,这对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势必会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国外立法中,对于股东股权转让实行比较严格的退出表决方式,诸如,日本《优先公司法》规定,“股东将其份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于非股东时,须经股东会同意。”,德国《优先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部分股份的转让须要经过公司的同意,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得到至少代表3/4股份的多数股东同意之后,股东才可将公司股份转让给非股东的受让人”。从各国关于股东股权转让表决方式比较看以了解到,我国的股东退出相对容易,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虽然方便了市场资金的流通,但是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最基本的“人合”特征。

与低门槛的退出表决方式一样,强制购买义务的设置同样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72条僵硬的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简单的理解就是“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就是同意”,法律强制性为公司股东设置了强制购买义务,并没有考虑实践中的股东是“欲购而不能”,“能够而不欲”,如此之规定,导致了那些“欲购而不能”的股东,在无力购买转让股权时,只能退出公司或者与新进来的股东重新建立信任关系,这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内部原有股东关系的信任产生影响,甚至是合作关系的破裂。股东强制购买义务的设置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亦产生着一定的消极影响。

2、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中的期限缺失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72条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做了主要的规定,但是除了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二十日内行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期间均未做规定。

3、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权利边界。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殊行使。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做了一般的规定,即“股权对外转让股权的场合”,那么,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股权非对外转让场合”能否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首先,“股权非对外转让场合”,主要是指股权继承、赠与等特殊情形,在此些特殊场合,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适用,我国理论界对此观点各有不同,有的理论认为法律规定的“转让”为扩大理解的股权等价有偿交换,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通常均可以适用,但是在实践中还须区别对待,例如无偿转让中的自愿与非自愿特殊情形[7]。我国《公司法》第76条关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就体现了非自愿无偿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排除适用。有的理论认为此处的“转让”只包括有偿转让的买卖行为,股东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赠与、继承、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等特殊场合[8]。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比较合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在特殊场合下的股东股权转让同样可能侵害到公司的“人合性”,破坏原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所以应当将“转让”做扩大理解,大部分可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具体特殊情形再区别对待。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缺陷

1、权利主体界定模糊

2.“股权转让事项”不明确,通知方式单一

3、“同等条件”难以界定及设立的道德风险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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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万一:《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5页。

[2]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8页。

[3]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宋修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3页。

[5]赵旭东:《新公司法案例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

[6]周海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80页。

[7]奚晓明:《股权转让纠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宋修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29页。

[8]李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及保护”,《企业导报》,2010年,第1期,第102页。

[10]王欣新、赵芬萍:“再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

[11]沈富强:《股东股权法律实务股权运作与保护》,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12]李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第18页。

[13]周海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80页。

[14]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页。

[15]我国《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16]宋修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第12页。

THE END
1.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劣势1、拥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公开募股或发债,从资本市场募集资本,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2、拥有完善的决策机制。公司治理结构一般范围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决策机构,董事会是经营管理者,监事会是监督者。三权分立,并且由http://93391635.b2b.11467.com/news/1273872.asp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我国《公司法》把“公司”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主要有以下区别:1,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至50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到200人,且必须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就股东权力而言,https://mip.64365.com/answer/ynp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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