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某某贮藏死因不明动物产品案
案例二、某药店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2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平罗县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着C0VID-19抗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及一次性使用取样器和塑料包等物品216份,当事人未能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抗原快速检测试剂500份,货值金额为3399.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未经注册的抗原快速检测试剂216份,罚没款共计100088元。
案例三、石嘴山市惠农区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6月12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基因位点比对检测涉案玉米品种,结论为不同品种,判定某农资店销售的玉米种子为假种子。经调查,当事人以60元/袋的价格共购进涉案玉米种子60袋(8000粒/袋),共计3600元,其中以65元每袋的价格销售出16袋;以70元每袋的价格销售出37袋,共获利36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种子;没收违法所得3630元,罚款2.4万元。
案例四、某化工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8月1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随机选取7只气瓶进行检查,发现3只气瓶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内进行了充装,6只气瓶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明及充装证明。经查,该公司共有554只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且无法提供相应手续。该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五、某公墓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2023年4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殡葬行业收费检查时发现,某公墓管理有限公司所售双穴土坑墓穴未按有关文件土葬墓穴价格表中的双穴土坑墓穴所定价格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300元,罚款2.19万元。
案例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小区用户公示水质检测报告结果案
2023年3月20日,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因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现场检查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发现该小区未向用户公示水质检测报告结果,执法人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日内改正。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确认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小区用户公示水质检测报告结果。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1500元。
案例七、惠农区杨某某向未成年人售烟案
2023年6月1日,惠农区烟草专卖局接到线索,反映辖区杨某某有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行为。经查,该案当事人持有在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当事人身份特征明显、且店内张贴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的情况下仍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惠农区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作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900元。
案例八、宁夏某生态保护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例九、宁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分局接到投诉称其2023年9月26日在宁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店购买了一盒合生元益生菌(儿童型),一盒5袋,售价69元,市民购买时称其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宁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店向消费者退还多付价款,罚款2000元。
案列十、平罗县某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