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市局各直属机构,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芜湖市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芜湖市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完善和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本办法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三)根据需要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缺陷伤害风险监测点,开展缺陷风险监测工作;
(四)配合做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的缺陷调查等工作;
(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安全宣传教育、召回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县市区、开发区辖区内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及上报工作;
(三)根据需要设立本县市区、开发区辖区内消费品缺陷伤害风险监测点,开展缺陷风险监测工作;
(五)负责本县市区、开发区辖区内缺陷消费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召回技术机构,在以下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一)缺陷信息收集。收集消费品缺陷报告信息、媒体舆情信息、产品伤害信息、国外召回信息等能够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各类信息;
(二)缺陷信息分析。对上述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对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进行初步评估;
(四)缺陷初步研判。根据缺陷技术调查情况,组织专家对消费品缺陷进行技术研判,并报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决策;
(五)召回技术评估。对生产者报告的消费品召回计划材料进行技术评估,提出规范性建议;
(六)召回专家库管理。负责缺陷消费品召回专家库维护管理;
(七)召回教育宣传培训。开展消费品召回安全宣传教育、业务技术培训等工作;
(一)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从消费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结果中获得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质量发展科;
(二)市局科技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科,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中获得的消费品缺陷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质量发展科;
(四)市纤维检验所,从纺织品市场质量监测中获得的消费品缺陷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质量发展科;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缺陷信息互通机制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通过以下方式收集消费品缺陷信息,并逐级上报。
(一)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动提供;
(三)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抽样检查中获得;
(四)从召回技术机构在市场购样检测及调研中获得;
(五)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案件中获得;
(六)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中获得;
(七)从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监测中获得;
(八)从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公开报道中获得;
(九)从网络交易监管中获得;
(十)从国内外召回信息公告中获得;
(十一)从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通报中获得;
(十二)其他渠道获得的。
第九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缺陷信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析研判:
(一)分类整理,按规定判断是否属于消费品范畴;
(二)初步确定危害性和影响程度,是否属于普遍存在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确认涉嫌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具体生产者(厂家)、品牌、型号/规格、批次/生产日期等;
(六)委托召回技术机构人员会商,若存在重大争议时,应当逐级提交研判建议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经调查分析,生产者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并主动实施召回的,应按以下程序实施主动召回:
(二)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该消费品生产、销售、进口,并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销售;
(一)审查生产者提供的材料,委托召回技术机构对生产者调查分析结果进行缺陷判定;
(二)组织召回技术机构购样检测,或者组织专家鉴定论证,进行缺陷判定;
如果不存在缺陷,不组织召回;如果存在缺陷,报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对该生产者缺陷召回调查。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生产者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组织的缺陷调查,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缺陷调查方式:
(四)必要时可以约谈生产者。
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消费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接到异议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缺陷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
(四)其他缺陷认定方式。
第十七条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但仍未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责令召回。被责令召回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并在责令召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告召回计划。
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市局官网及时转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发布的全省消费品召回信息和风险提示。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生产者实施召回情况进行抽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填写《消费品召回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2),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及时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
(二)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的情况;
(三)对已召回的消费品采取后续处理措施;
(四)缺陷消除情况、召回实施后网络舆情情况、消费者对召回满意度、检查召回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生产者发现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重新实施召回。
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生产者召回的消费品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同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在消费品召回中的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召回缺陷消费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与长三角地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消费品召回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缺陷监测、信息收集、缺陷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共享、快速预警等方面合作交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
2.消费品缺陷调查通知书
3.消费品召回通知书
5.消费品召回计划
6.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
7.消费品召回新闻稿
8.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9.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
10.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
11.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
12.消费品召回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件1
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
(发文单位)调查分析(文号)
(生产者):
现发现你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嫌存在缺陷,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的要求,请你公司立即对上述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并于年月日前将调查分析结果报送我局。
如你公司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应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实施召回。
一、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批号/批次
二、可能存在的缺陷描述
三、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
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附件2
消费品缺陷调查通知书
(发文单位)缺陷调查(文号)
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未按照我局通知(通知标题和文号)要求开展产品调查分析(或由于你公司提供的关于产品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我局将对你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开展缺陷调查,请予以配合。
商标
附件3
消费品召回通知书
(发文单位)召回通知(文号)
既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将责令你公司召回。
一、缺陷产品信息
二、缺陷描述
附件4
1.经生产者自行调查,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或生产者自收到《消费品召回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消费品召回新闻稿》(注:以上材料需要提交书面盖章的正式文本一份)。
3.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消费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6.生产者应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之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若召回实施周期超过三个月,生产者应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7.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召回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附件5
消费品召回计划
生产者名称
生产起止日期
涉及数量
生产批号/批次
产品描述及
外观照片
存在的缺陷
避免损害发生的
应急处置方式
具体召回措施
召回负责机构
召回联系方式
(召回服务热线等)
召回进度安排
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事故及人员伤亡情况)
其他信息
附件6
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1.生产者信息
召回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企业网址
召回负责人
职务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召回联系人
2.召回产品信息
生产数量
产品生产类型
国产/进口
产品外观特征及照片
3.销售渠道及销售信息(可另附页)
销售商名称
销售地区
销售数量
销售日期
库存数量
注:需注明主要销售商、销售地区及数量。说明直销还是分销,并注明主要经销商、销售地区及数量,若涉及经销商数量较多时,可以以附件形式提供。
4.缺陷描述信息
4.1缺陷具体情形、所在位置及照片(图片)
4.2缺陷产生原因
4.4缺陷鉴定检测的数据或报告(可附页)
4.5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说明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
4.6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缺陷报告案例或投诉数量、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保修或索赔案件,以及全球其它市场的前述数据。
4.7如果缺陷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召回维修的零部件是从其它生产者采购的,提供该制造商的详细信息。
缺陷零部件生产者名称:
地址:
传真:E-mail:
用于召回维修的零部件生产者名称:
注:如零部件生产者未变更,则不需重复填写。
5.缺陷补救措施
5.1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措施(可另附页)
5.2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销售缺陷产品的措施(可另附页)
5.3告知消费者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
5.4采取的召回措施(补充或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以及召回措施有效性的说明)
5.5是否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召回(□是□£否)
6.召回实施
6.3计划向社会发布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的方式
6.4缺陷产品/零部件无害化处理方式
8.召回费用预算
消费品单价(元)
缺陷涉及的零部件名称
零部件数量
零部件单价(元)
召回维修工时(小时)
召回工时费
(小时)
零部件物流费用(元)
召回管理费用(元)
支付给经销商的其他费用(元)
处理召回维修更换后的零部件费用(元)
其它召回成本(元)
召回预算费用总计(元)
备注
注:数量单位为消费者可直接采购的最小销售包装或销售单元。
生产者(章)
附件7
消费品召回新闻稿
XX公司(扩大)召回(部分)电瓶车充电器
日前,XX公司(受缺陷调查影响)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的要求,(主动)向XX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了召回计划,将自即日起,(扩大)召回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制造的(部分)XX型号电瓶车充电器,涉及数量为X件。(此次召回是在XX年XX月XX日实施的电瓶车充电器召回活动基础上的扩大召回,两次共计召回数量为X件。)
附件8
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现对召回活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
召回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型号
产品缺陷描述
本报告提交人
联系方式
缺陷产品数量
本阶段召回数量
本阶段预期完成率
本阶段实际完成率
缺陷产品单值
单件召回成本
召回预算经费
本阶段支出经费
本阶段完成率评估
□是/□否达到完成率目标
产品销售渠道
□官网□电商□专营门店
□商场□超市□其他:
产品设计寿命
召回信息
发布渠道
□网站详细网站:
□新闻媒体详细媒体:
□自媒体详细自媒体平台:
□门店公告
□其他方式:
通知消费者
方式
□其它:
召回活动
准备情况
□是/□否建立了召回工作团队。
□是/□否对召回工作团队进行业务培训。
□是/□否预算了召回活动经费,预算经费元。
□是/□否建立了召回活动咨询网络平台,请列出:
缺陷产品
召回措施
□修正或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其它:
是否有效
□是/□否出现新的伤害的投诉,如有,投诉起。
□是/□否出现新增缺陷。
如有,请描述:
未达到预期完成率的原因
□消费者未能获知召回信息
□消费者联系不上。
□消费者召回意愿不强烈。
□产品已经报废。
□召回措施对消费者不太便捷。
□消费者认为召回措施解决不了问题。
□召回存在附加条件。附加条件:
□其它原因:
本阶段召回措施有效性评估
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
注:完成率=完成召回消费品数量/涉及消费品数量
生产者名称(签章)日期:
年月日
附件9
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
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现对召回活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实际召回数量
预期完成率
实际完成率
实际支出经费
完成率评估
□是/□否达到召回完成率目标
召回信息发布渠道
□其他:
通知消费者方式
□是/□否建立了召回活动咨询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名称:
□是/□否出现新的伤害的投诉,投诉起。
□是/□否出现新增缺陷,新的缺陷:
□消费者未能获知召回信息。
此次召回措施有效性评估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生产者名称(签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10
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
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及你局(文号)《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要求,我司对所涉产品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本次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详细报告如下。
负责人
2.所涉产品信息
3.销售情况
4.问题描述
6.问题产品涉及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诉数量、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保修或索赔案件,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召回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若生产者调查分析后,认为所涉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填写并提交此报告。若生产者调查分析后,认为所涉消费品存在缺陷的,不必提交此报告,应直接填写召回计划。
附件11
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
编号:
1.生产者基本信息
生产者地址
联系人
2.涉及缺陷产品的信息
型号规格
CCC证书或生产许可证
□有□无
证书编号
投产日期
产量
年或月产量
每批次产量
涉及产品批次
数量
销售记录
(盖章附页)
销售区域
导致缺陷
产生原因
□设计(附设计图纸)□制造□其他:
3.其他涉及同类缺陷问题的产品信息(□有□无)
现场记录附页
被调查生产者意见并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时间:
记录人员:时间:
见证人签名:时间:
附件12
消费品召回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记录表
产品型号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消费品召回完成情况
□按时完成
□未按时完成
(如未完成,附生产者情况说明)
拟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
/
2
是否及时发布消费品召回信息
□是
□否
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消费品的方式
□文件
□传真
□电子邮件
□信函
□网站
□新闻媒体
□自媒体平台
□其他方式:
3
消费品召回处理措施
□修正或补充标识
□修理
□销毁
(附证明材料)
生产者问题记录(未在以上栏目中列出的其他项目及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