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4日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释放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强烈信号,并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一: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二: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三: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
案例四: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五: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一
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吸油烟机、燃气灶销售金额认定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提起公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29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九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解某某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10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收到终审判决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查扣的涉案吸油烟机、燃气灶进行集中销毁。同时,针对涉及吸油烟机、燃气灶等民生安全领域伪劣产品犯罪,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及现实危害,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处理方案。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家用电器犯罪,牢牢守护百姓厨房安全。吸油烟机、燃气灶是百姓家庭中不可或缺的生活电器,使用不合格产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以低价为噱头,通过家庭作坊形式将配件进行简单组合、拼装,未经专业检测即通过网络对下游销售,使产品最终流入多地农村地区,造成严重隐患。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能动履职,推动行业综合治理。“检护民生”是检察履职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联合各部门共同发力,促进提升综合治理效果。依托个案办理,有效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陆续开展对辖区内商户、尤其是流动商户的走访监管,以及普法进农村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防伪意识和防假识骗能力。
案例二
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化肥网络销售综合治理
2023年11月3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郭某乙、郭某甲、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一百三十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一)严惩制售伪劣化肥犯罪,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于促进农作物增产稳产、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化肥不仅影响农作物产量与质量,还可能破坏土壤结构,污染环境。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商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通过上挖源头、下追流向,实现全链条打击,全力保障农资安全和农民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化肥集中销毁,减少安全隐患,防止再度流入市场。
(二)持续聚焦民生问题,筑牢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墙”。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微店、直播带货等电商平台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渠道,产品流通更快更广。越来越多的农资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给农民、种养殖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制假售假分子也觅到可乘之机。检察机关通过发放宣传册、走访入户、设置法律咨询台等形式,对农资经营者和农户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农资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农户提升真假农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
(三)加强多部门联动,不断提升打击违法犯罪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周期长,是一项综合性治理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资案件时,应以案件办理为切口,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共同发力,有效推动当地农资市场整治。此外,检察机关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等13家单位共同会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凝聚共建共治工作合力。
案例三
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
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许某某非法经营案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全链条打击异地协作网络平台治理
2023年6月、10月、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青海某公司、贾某某、曹某等人提起公诉,以非法经营罪对许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12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青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曹某、许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侦查阶段。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追查提供原材料的源头1人,生产窝点4人、经销商8人。
(一)严格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西地那非”是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那非类衍生物与西地那非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该类物质,易导致消费者购买食用时无法掌握用法用量,对心血管系统造成伤害。涉案犯罪团伙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国家重点打击的情况下,仍然在食品中添加那非类物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强化诉源治理,助力电商新业态食品安全防控升级。本案中,涉案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多个知名电商平台,对外销售至全国各地,影响范围大、辐射面广。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从个案出发延伸类案调查,发现电商新业态下食品安全监管疏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网络电商平台治理整改,取得较好效果。同时,与电商平台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定期交换信息、提示犯罪风险,助力网络平台提升防控模型技术水平,协同共护网络食品安全。
案例四
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销售假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宽严相济
2023年1月初,被告人武某某与宁某某预谋共同制作假阿兹夫定药品。武某某负责购买药品标签、药品说明书及药盒外包装,并在网上购买光板药瓶、热熔打码机等制假工具,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至诊所及药店等处购买大量的碳酸氢钠片和少量的维生素片作为替代药品。三人伙同他人先在一居民楼内将假冒的阿兹夫定片剂装瓶,后又转移至武某某岳母魏某家中,对药瓶贴注“某安”注册商标及装盒。期间,魏某和武某某妻弟张某某也断续参与贴标、装盒等。
2023年5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武某某、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5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7月3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某某、宁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2023年9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不变。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就药品认定、案件定性、查实犯罪数额等提出工作建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进行线索摸排,指导企业配合开展调查,会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涉案产品进行排查。检察机关还重点建议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关联人员,成功追诉4名上游提供假包装材料人员。
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主动与被侵权企业联系,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邀请企业参与听证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建议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阻断犯罪发生;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一)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本案制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还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安全风险。检察机关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时,注重与有关部门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认定,为案件准确定性提供依据;检察机关适时引导侦查,及时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纠正畸轻量刑,得到审判机关支持。通过多部门联动,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和生命健康安全。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涉案人数较多的制售假药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层级、作用、地位的不同分层次处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涉案人员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从严惩处,确保罪责刑相一致。
案例五
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案
假冒注册商标商标标识追诉漏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3年2月21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2023年3月,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袁某某、肖某某提起公诉。其间,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被认定为从犯的傅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获利为基数判处王某某赔偿权利人损失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除庭前调解的2人外均以非法获利为基数判决民事赔偿合计人民币二百八十余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侦查阶段。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陆续对提供注册商标标识人员、经销商等立案侦查。同时,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鉴于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系伪劣产品,故建议公安机关以侵犯商标权犯罪为方向进行深入侦查。
本案中部分假冒管道配件产品系通过上海、宁波等地建材市场内的正规经销商店进行销售,隐蔽性强,消费者难以分辨。犯罪行为既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消费者利益。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托知识产权保护长三角一体化协作机制,联合当地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跨区域协作,实地走访调研。针对行业监管漏洞,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治理,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二)多维度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全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应当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通过及时告知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诉前调解等方式,降低维权成本。针对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损失难以认定的情况,根据刑事案件在案证据准确计算非法获利,为确定民事赔偿数额提供参考,助力权利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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