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处罚条例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农药经营处罚条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重点对人参种植、加工业户和市场经销业户规范整治,塑造人参市场品牌,形象。依据标准和省市文件精神,总体“、教育、规范”原则。

二、整治重点

2人参加工领域重点整治糖水煮制红参、硫磺熏蒸白参、用胶粘接人参其它加工伪劣人参的。

3人参流通领域重点整治违规加工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

1严禁销售“三无产品”

2严禁糖煮人参。硫磺熏蒸人参、用胶粘制的人参市场。

3山参销售出具资质的鉴定证书。

4工艺参、山参要分区销售。并有的分区标志。

6经营者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以人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

7货真价实,经销的人参产品要明码标价。产品包装说明与内在实物相。

三、工作安排

以乡镇自查自纠为主,这次整治工作以各乡镇自查和全县检查相。全县重点检查为辅。各人参种植、加工销售重点乡镇都要本乡镇的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工作安排。

2清理检查:清理检查过程中要重点抓好清理整治。从栽培种植到产品加工、市场流通各个环节彻底的清理。企业、规模、主要产品、产量、质量等。要到加工企业,对当年所加工人参的、、品种要登记和统计,加工违规产品立即没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规范落实:工作重点主要在流通环节。对清理检查所查出的一切问题要纠正、解决和规范。

四、责任分工

牵头:县特产管理办公室。人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工作。

县工商局。全县流通领域的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销售人参制品;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人参制品的违法违规;依法查处注册商标标识侵权等。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参保健产品质量检查监督。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县人参加工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

县卫生局:卫生许可的清理整治。

县公安局:专项整治工作治安秩序。

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全方位跟踪宣传报道。

五、几点要求

1组织。这次规范整治工作。主要抓,分管抓。要充分各的职能作用,严肃,,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检查整治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严肃纪律,法律、法规,忠于职守,不徇私情。

2明确任务。检查组要对人参种植、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检查。检查要有记录,违规业户,立即警告纠正,严重者由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贸、铁道、交通、民航、农林、水产、盐业、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被举报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章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及其原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二十五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应当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三)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得生产、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五)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生产片剂、胶囊、丸剂以及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口服液等产品应当采用十万级洁净厂房。

第七条餐饮业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厨房应当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二)有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给水、排水、排油烟系统,墙壁应当有一点五米以上的墙裙,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墙裙和地面应当用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

(三)凉菜间应当配有与加工量相适应的专用冷藏、洗涤、消毒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场所;必须配备降温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四)从事送餐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设有专用配餐间、送餐车,并保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品用化学品处理的粮食、油料、水产品、肉类、蔬菜等食品;

(二)使用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

(三)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

(四)注水、掺水、使用非食用色素的肉类等食品;

(五)混装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质量的非食用物品的食品;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加入药物的食品;

(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及其制品;

(八)已经死亡的黄鳝、甲鱼、乌龟、贝类、淡水蟹等水产品,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九)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等及其制品;

(十)未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十一)未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食品;

(十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十三)《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未经批准、受污染、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以掩盖食品腐败或者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三)原材料、助剂超出规定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造成食品污染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条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或者与有毒、有害的物品用同一货箱、货柜装运。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长途运输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运输易腐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洁消毒。

第十二条用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纸张、塑料、橡胶、涂料、金属材料等及其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用字样。

严禁用废旧塑料、酚醛树脂以及国家规定不允许使用的其他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

第十三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管理;制定加快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使蔬菜生产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无公害标准。

第三章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

第十五条城乡集市贸易的一般性食品卫生管理,即对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及查验证照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并设置相应的亭、棚或者车;

(二)营业时必须在明显位置张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人员与证、照应当相符;

(三)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新鲜、无毒无害,直接入口食品的感官性状应当良好;

(四)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必须将手洗净,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者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吸烟;

(五)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销售的,应当设置防蝇、防尘、防雨、防晒等设施,并使用卫生工具销售食品,钱款和食品应当分开放置;

(六)加工过程中应当将生、熟食品分开。

第十七条餐(饮)具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非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必须经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有条件的集市贸易,应当设置消毒场所;对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初步检测。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蔬菜销售中农药残留量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经营者,负责市场内公用卫生设施的配备、日常维护以及对场(院)内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布局、划行归市等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卫生的宣传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售食品的感官检查。

第二十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周围环境应当整洁卫生,其选址和设计布局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一)有完善的给水、排水设施,防鼠设施应当完好;

(二)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公用垃圾箱(筒),并保持密闭;

(三)在场(院)内设置的厕所必须为水冲式并符合无害化要求;

(四)应当有足够的人工照明和通风设施。

对无照经营的食品摊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章食品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和省有关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应当向负责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补正。

接受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申请人资料符合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发给卫生许可证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卫生许可证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未申请办理的,视为无证经营。

同一生产经营者在登记的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并按照有关标准对其产品实施检验。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地的集体用餐必须依法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食堂的基本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对建筑用亚硝酸盐等有害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误食。

第二十九条举办食品博览会、展示会、食品节等大型食品展销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向参加食品展销活动的单位索取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和其他有关证明,并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学校、负责治疗的医疗卫生单位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食品卫生抽样监测计划,并将抽样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抽样监测计划不得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计划重复。对同一批次产品不得进行重复监测。

除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外,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在年度抽样监测计划外另行组织临时抽样监测。经监测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重复抽样。

抽样监测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境外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十人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十一人至三十人之间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三十一人至一百人之间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一百零一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令改正,可以对食品摊贩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由其他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同时告知为其发放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拒绝、阻碍食品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违反《食品卫生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二、宣传充分,重点突出

在这次培训中,各级各有关部门为了增强培训效果,还向农民发放了明白纸和各类书籍。到目前为至,集中培训562487人次,通过媒体等渠道普训1408626人次,发放明白纸1191059份,发放各类书籍刊物348208册。

三、组织有序,效果明显

㈠培训活动与“保先教育”活动相结合。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自身工作的同时,年后增加了农村科技培训的内容并注重和正在开展的“保先教育”活动相结合。通过开展政策培训,提高了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政策水平;通过抓科教兴村试点工作,促进了农村科技知识的普及和推广;通过科技示范等多种形式,宣传科学文化知识,普及农村先进实用技术,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

㈡培训活动与农村劳务输出相结合。各县区充分利用各自的培训机构、设备和师资,通过广播、电视远程教育、专题讲座及办培训班等形式,实施了对外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及有关劳动法规培训。从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自身维权能力和就业服务管理方面着手,在全市农村青壮年中集中开展了提高“三种能力”的培训,一是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二是帮助外出就业人员了解有关政策和规定,熟悉《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遵纪守法和维权能力;三是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他们预防和处理不测事件的能力。目前,通过大培训已输出各类劳动力138205人,意向性输出劳动力164923人。

㈢培训活动与春播备耕相结合。春节过后各县区集中开展了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和“新肥、新药、新品种”的科技推广培训。各级供销系统及早动手,备足春耕需要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保证充足供应。

四、点面结合,积极参与

这次培训活动,采取点线面结合的方式把市与县、县与乡镇村、各个部门与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周密部署,上下联动,大力宣传,充分调动起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热情。一是点与线相互结合。培训工作涉及农村的千家万户,每一个村、每一个农户就是一个点,而18个有关部门就是一条条主线。各系统有关部门按照大培训的安排意见,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通过三个月来的努力,与各个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培训体系,达到了点与线的有机结合,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二是市与县的协调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把培训的任务大部分落实到县区,县区都积极地配合,通过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科学实施,照顾了各类不同的群体,扩大了培训面。

THE END
1.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被处罚款18965.40元!现场检查其库房,发现未售出兽药475盒,已售兽药违法所得2086.40元,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6321.80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容城县农业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4NTA2MDU0OQ==&mid=2247579906&idx=1&sn=9b0cd32977927ef98850fe9664c63496&chksm=ce71648b9ca60f6b42a41b68431afe01bc456e0c3d9f70b18d273942f034dc9deb3b38bb48f8&scene=27
2.国家对农药无证经营与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国家对农药无证经营与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甘肃12316农药质量专家张明宗回答: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http://nync.gansu.gov.cn/nync/c118561/202408/173975124.shtml
3.农药无证经营怎么处罚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https://www.64365.com/special/nywzjyzmcf/
4.农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将面临哪些处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循《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从采购进货、销售推荐用药到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等农药经营周期的每个环节履行农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防范经营风险。https://www.reach24h.com/agrochemical/industry-news/pesticide-ope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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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观点:行为人走街串巷卖农药,是不是无证经营领取经营许可的行为人走街串巷卖农药,是不是无证经营 孙继承 往期回顾的链接: 1.这个号的涨粉心路 2.农业处罚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对照解读 3.新处罚法之无过错不处罚与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再分析 4.举例分析农业执法合并处罚三个问题 202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提到,重点打击农资下乡“忽悠团”、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0818/10/15491614_991545177.shtml
7.集市流动摊无证经营农药,南海有人被罚款1.3万元,从业限制10年当事人“无证经营+卖假农药”,主体为同一违法主体,“未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假农药”行为是《农药管理条例》同一罚则条款不同项,为同等处罚,基于“?事不再罚”原则,予以竞合,按无证经营处罚。 处理结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07/04/c7859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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