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经营农药
(一)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禁用农药、限制使用农药(直接使用的家用卫生杀虫剂除外)。
(二)除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有实体店,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不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以及假劣农药、未附标签的农药、标签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境外生产的农药可以无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规范经营行为
(一)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在其互联网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仅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营业执照等信息。
3.建立健全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许可证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采购信息,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销售信息。
4.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农药的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仅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
2.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督促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3.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农药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三、维护公平竞争,提升农药行业形象
(二)鼓励农药经营者,以互联网为手段,开展使用者培训、技术指导,提升产品服务水平。
(三)鼓励农药经营者在其官方网站、互联网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向社会公示加入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联合倡议活动的说明、承诺的主要内容。
(四)呼吁农药使用者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从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联系方法等信息的互联网农药经营店购买农药,并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注意事项等使用农药。
四、做好自查自纠,积极配合监管
(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开展内部检查,并对平台内的农药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平台内的农药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规情形的,自觉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自觉接受农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纠纷,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