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研讨暨联合倡议启动会现场
2021年8月6日,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研讨暨联合倡议启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本次会议邀请了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处长黄辉、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党委书记吴国强、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监督管理处处长刘绍仁、副处长郑尊涛进行指导,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李钟华、植保中国协会执行总监刘亚萍、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卫生杀虫用品分会秘书长唐清泽、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段又生、产业发展部副主任毕超和30多家互联网经营农药网络平台、网店经营者、直销平台、农药生产企业、卫生杀虫剂生产企业负责人共50多位代表出席了现场会议。
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研讨暨联合倡议启动会线上会议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李钟华
由于疫情影响,很多代表无法赶到会议现场参会,同期还启动了线上会议。
科迪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品牌保护经理杨雄在线上作了规范农药互联网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报告。
阿里巴巴集团淘宝企业服务现代农业行业运营尹梦奇在线上作了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管控及行业运营报告。
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卫生杀虫用品分会秘书长唐清泽
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卫生杀虫用品分会秘书长唐清泽在线上就卫生杀虫用品互联网经营情况作了报告。
与会代表分别结合各自企业实际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针对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讨论。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段又生
随后会议举行了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联合倡议启动仪式,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段又生领读《规范互联网农药经营倡议书》。
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联合倡议启动仪式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联合植保中国协会、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卫生杀虫用品分会向经营农药的网络平台、网店经营者、直销平台等发出倡议,呼吁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农药经营活动。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郑尊涛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监督管理处处长刘绍仁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监督管理处处长刘绍仁针对如何建立健全农药互联网经营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农药互联网经营有序发展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党委书记吴国强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党委书记吴国强指出,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要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农药安全风险,严厉打击互联网违规经营农药,加强规范,势在必然。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处长黄辉
有意向参加《农药互联网经营行为规范》团体标准制定的企业,请向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提出申请。
联系方式:
附件:
规范互联网农药经营倡议书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防控蚊、蝇等有害生物的重要物资,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健康等国计民生。针对近期互联网销售高毒农药或假劣农药、使用者网购农药造成药害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联合植保中国协会、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卫生杀虫用品分会向经营农药的网络平台、网店经营者、直销平台等发出倡议,呼吁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互联网农药经营活动。
一、依法经营农药
(一)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禁用农药、限制使用农药(直接使用的家用卫生杀虫剂除外)。
(二)除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有实体店,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不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以及假劣农药、未附标签的农药、标签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境外生产的农药可以无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规范经营行为
(一)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在其互联网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仅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营业执照等信息。
3.建立健全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许可证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采购信息,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销售信息。
4.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农药的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仅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
2.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督促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3.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农药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三、维护公平竞争,提升农药行业形象
(二)鼓励农药经营者,以互联网为手段,开展使用者培训、技术指导,提升产品服务水平。
(三)鼓励农药经营者在其官方网站、互联网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向社会公示加入农药互联网规范经营联合倡议活动的说明、承诺的主要内容。
(四)呼吁农药使用者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从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联系方法等信息的互联网农药经营店购买农药,并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注意事项等使用农药。
四、做好自查自纠,积极配合监管
(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开展内部检查,并对平台内的农药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平台内的农药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规情形的,自觉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自觉接受农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纠纷,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