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康达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经营活动案
2022年10月20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邱县康达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裕安区左右超市销售无标识和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玩具等产品案
2022年3月28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裕安区左右超市销售无标识和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玩具等产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5日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3·15晚会曝光线索,对裕安区左右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有待销无厂名、厂址标识吸水弹、炫彩串珠泥等产品以及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车战陀、精品奥特水晶兵器等产品共计417件,货值2700元。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标识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金安区项美美容西都店实施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8月1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金安区项美美容西都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四、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六安能信安交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2年10月1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能信安交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6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经查,2015年底,六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以下称“驾培协会”)通过公开评审的方式确定了深圳能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交学教育科技公司作为我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网络远程教育平台运营单位。2016年2月6日,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当事人负责该项目的运维。因“驾培协会”和“深圳能信安公司”、“安徽交学公司”约定运营权不享有排他性,当事人为保证“驾培协会”对其合同期内业务的支持,通过上述两家公司与“驾培协会”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每报1名学员向“驾培协会”付5元的方式贿赂“驾培协会”。2016年4月28日,“驾培协会”召集由驾校代表参加的会议,要求“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六安市驾驶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和课堂培训,由深圳能信安、安徽交学网两家公司提供计时运营服务”。8月17日,当事人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一次性(合同期内)向驾培协会支付2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办理,有力打击了经营者对协会等有影响力的主体的贿赂行为,保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终端消费者等的权益。
五、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速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2年5月23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徽省速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电梯运行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可能会给乘坐人带来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作为重要工作,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同时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酌情减轻了对当事人的处罚,既让当事人领悟了法律规定,又保护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了法律法规的指导作用。
六、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六安市裕安区北垦人食品百货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10月24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六安市裕安区北垦人食品百货店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0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六安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办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时虚假其功效。经查,2022年3月4日当事人利用PPT课件向老年人宣传并推销保健食品“臻久蝙蝠蛾拟青霉红景天胶囊”,虚假宣传其具有“一补(补肾益肺养心,提高免疫力)、二降(降血糖、降血压双向调节)、三通(心通、脑通、血管通)、四抗(抗肿瘤、抗病毒、抗缺氧、抗疲劳)”功效。调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1月13日开始销售“臻久蝙蝠蛾拟青霉红景天胶囊”,共销售149盒,经营额是7.39万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保健食品时,未查验其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为销售“臻久蝙蝠蛾拟青霉红景天胶囊”,虚假宣传其功效,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差的特点,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购买,对老年人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本案的办理依法严惩了养老诈骗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七、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金安区洪生百货商行虚假宣传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金安区洪生百货商行(以下称:当事人)虚假宣传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处罚款20.5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政府及报社名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使消费者误解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导致上当受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行为不利于同行之间公平的市场竞争,危害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竞争原则。
八、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河口镇高峰村农资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2年7月25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邱县河口镇高峰村农资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二)项裁量基准的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沃龙”掺混肥料中有效磷(P2O5);钾(K2O);总养分(N+P2O5+K2O)的含量严重不合格,会直接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产量和品质风味,这种不合格产品在使用后必然达不到预期的增产效果,给农民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九、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超浪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9月28日,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超浪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气瓶的使用单位以及气瓶的安全主体责任人是充装单位,充装单位应当尽职尽责不折不扣落实气瓶的安全主体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在进行气瓶充装时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超过检验期限和报废的气瓶进行了充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液化气钢瓶使用范围广,流动性强,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在使用中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泄漏、爆炸的危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本着“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基本原则,发现有可能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十、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城关镇庆杨商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2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邱县城关镇庆杨商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6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空包装袋及日期印章;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健康生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牢牢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消费者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也应仔细鉴别和留存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人民群众广泛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组合拳”,形成守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共同营造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环境。(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