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94期)
重播
00:00
/
X1.0
采购实践中,判别供应商组织机构是否属于“企业”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境内依法设立、依据300号文的划分标准确定为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即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中小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扶持政策,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小微企业享受10%-20%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这一制度规定意味着:只有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才可以参与中小企业划型并享受扶持政策。那么,什么是46号文和300号文中所称的“企业”呢?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是企业吗?
我们先看个案例:
A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涉税中介机构服务采购项目投标并中标。有供应商质疑,A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企业,不符合300号文和46号文规定的“企业”的含义,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具备投标资格,应判定中标无效。
再来看一个案例:
类似这样的案例在采购实践中还有许多。是否可以简单认为只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就是企业呢?组织机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就可以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吗?
我们知道,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具有经济法人资格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以企业法律形式为标准,即依据产权形式、责任承担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不同,企业可以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典型的企业法律形式,对应的法律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部法律对企业规范的共性都是需要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头两位编码为“93”)、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头两位编码为“92”)不属于我国法定意义上的企业。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但是登记管理部门却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作为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形态来管理与规范。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其他法人,不属于企业法人,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视同中小企业呢?根据46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需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而46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2023年1月1日,是《政府采购法》实施20周年,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创办20周年的喜庆日子。20年来,亚利作为从业者有幸见证了政府采购各参加方逐步实现专业化的全过程,亚利带领的团队也通过“线上+线下政府采购培训+高端咨询服务+报道传播”的专业化服务体系,为持续推动政府采购各参加方的专业化尽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为答谢20年来一路相伴的政府采购同行,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定于2023年2月15日-2月17日(2月15日报到)在北京举办“政府采购20周年双庆典暨18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本次会议主题为:20年沧桑正道再出发——专业服务专业价值回馈价值。本次会议将邀请300多位嘉宾,共聚一堂,共话政府采购健康发展。会议期间,还将举办采购人、供应商法规与实务研修班,曹石林老师和我将为供应商、采购人解析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求管理等最新政府采购制度,并面对面解答采购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遇到的疑难杂症。诚邀广大同行早春来北京莅临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