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活动主题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本期为大家介绍《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第三节“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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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运人?
承运人就是和托运人(“货主”)订立运输合同的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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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1)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Q:所有的货物损失都要由承运人承担吗?
不是。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Q:如何计算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额?
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通知义务。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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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权利有哪些?
(1)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2)收取保管费及提存。
a.第八百三十条规定,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b.第八百三十七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3)留置权。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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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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