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
法定代表人燕某某,任该超市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德清,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24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德洲,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与上诉人孟某某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于2007年4月3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孟某某立即偿还所欠货款x.70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孟某某于2007年4月22日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x.2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社旗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本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南中民指字第X号函,以本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为由,指定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7)唐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孟某某均不服原判,分别于2008年11月26日、11月28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的法定代表人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德青,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孟某某欠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化肥及种子款,有孟某某向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现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追要化肥及种子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红桃K化肥经检验合格,孟某某应将此化肥款支付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售给孟某某的俄罗斯化肥、黄金搭档化肥,经检验属不合格产品,因孟某某已将此两种化肥售出,已不可能退货,现双方未就此两种化肥销售争议达成协议,故应适当降低此两种化肥价款,以所欠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此两种化肥货款的40%支付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为宜。孟某某从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处购进的其他化肥及种子,孟某某无证据证明有质量问题,故也应将所欠货款支付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认可孟某某退还化肥折款及已付货款,应从欠款中扣除。案经调解无效。
原审法院判决: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红桃K化肥款4623元、挪威化肥款x元、豫玉化肥款3600元、资江化肥款4000元、黄金搭档化肥款x元的40%即6464元、俄罗斯化肥款8205元的40%即3280元、种子款3507元,以上共计x元,扣除已付货款x元,多退加钾二胺化肥折款1000元、退美国嘉仪化肥款1140元、退小麦可乐1325.3元,还应再付x.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负担435元,孟某某负担445元。
上诉人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孟某某所反诉的“红桃K”质量合格,对“黄金搭档”、“俄罗斯”并未提起反诉,且不能证实是我超市供货,单方送检的样品以成粉状、泥状,含量早已挥发;被上诉人已将化肥卖出,应当支付我货款,原判毫无根据的4:6比例开判决不当,应全部支付货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孟某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所售给上诉人的化肥全部不合格,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上诉人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及上诉人孟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2、判决结果是否妥当。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孟某某双方,双方均系经营农资化肥的商家,在各自经营的过程中,孟某某欠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的化肥及种子款,理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归还,但因所经手销售出的部分化肥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引发出现了部分争议,且已不能退货,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引发纠纷,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作出降价处理的判决结果实为一介折中的处理问题的办法并无明显不当。本案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后果的事实证据,如以后有证据证明有不良后果的存在,则可待获取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故上诉人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上诉人孟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上诉人孟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680元,上诉人南阳市庄稼金农资连锁超市负担330元,上诉人孟某某负担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