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列为新型生产要素,国家大力支持指导数据资产的研究工作,2020年国家提出“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的原则性研究要求。此后,我国理论界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对数据资产进行探讨研究,但最终研究共识不足。2022年底,《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这一政府重要政策文件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分置式产权等制度设计思想,意图推动我国数据资产制度建设。本文基于目前理论界的研究结果,从数据资产的定义出发,围绕数据资产确权内涵,对数据资产确权进行深入研究。
一、数据资产定义
2021年12月,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发布了《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白皮书(5.0版)》,其中明确规定“数据资产”是指由组织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可进行计量或交易,能直接或间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有潜力产生经济利益的数据权利”。
除了消费者数据、用户数据、产品数据、物流数据等典型的数据资产,金融大数据、医疗健康大数据、交通大数据、文化大数据、农业大数据、营销大数据、空间地理大数据、学术大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在各个领域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科技企业已经形成了丰富多样的数据资产。
二、数据资产确权背景及意义
(一)政策和法律研究背景
(二)数据资产确权研究意义
1.数据资产确权有利于激励数据生产
2.数据资产确权有利于促进数据流通
3.数据资产确权有利于解决“数据孤岛”困境
三、数据资产确权内涵
近日,国务院印发《数据二十条》,为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提供了制度保障。《数据二十条》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建立数据“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主要是从打破僵局的角度出发,尝试通过强化数据加工使用权,放活数据产品经营权,为实现审慎对待原始数据流转、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引导数据产品交易、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奠定制度基础。
数据之上的权利关系纵横交错,意味着很难对数据进行平面化界权,而是应将其置于数据的权利层级性思维中,建立由点到线、由线及体的立体化思维范式。为解决数据确权难题,本文基于层级性思维提出“三三制”数据确权法。
(一)“三三制”数据确权法
从横向上看,每一层广义上的数据虽然问题侧重点不同,但均存在共通性问题:其一,人们在谈论数据时,往往会联想到数据所承载的信息,进而延伸想到隐私,如此将不同客体混为一谈地进行赋权,必然会出现逻辑上的纠缠;其二,在数据形成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往往是由众多数据参与者共同作用,面对众多数据参与方,应基于何种逻辑来确定产权的归属以及各方相应的法律地位,进而构建满足各方合理诉求的产权配置方案,或将成为一个时代难题。
从纵向上看,在数据要素化过程中,数据形态发生了三次变化:从最初数据资源的采集,产生原始数据资源;到经过清洗、入库变成标品,汇聚成数据集合;再到最后开发、衍生出数据产品,从而在数据内部形成了“数据资源—数据集合—数据产品”三级递进的价值链条。在各个环节,每当数据要素发生形态转换时,数据产权的客体、主体、内容均发生变化,故需要对其权属进行分别界定。
三权分置将改变数据流上下游主体之间的竞合关系。在新竞合关系的影响下,部分数据资源的持有者将自己业务范围拓展至数据加工使用和数据产品经营,会出现“一个主体多种角色”的现象。另一方面,更多新的数据加工使用者和数据产品经营者将会涌现,开创数据要素市场的“多个主体一种角色”新局面。这种新的市场竞争机制将有助于数据产品与服务质量得到大幅提升。同时,“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或将给个人、企业和政府部门带来新机遇。例如,对个人而言,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技能要求出现,数据科学家、数据产品设计师、大数据分析师、算法工程师、AI训练师等新岗位将会受到重视;对企业主体而言,会出现新的商业机会和投资方向;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会出现新的治理需求及服务内容。
四、总结与展望
我们应该认真对待新兴权利——数据产权,将其确定为数据确权的元概念,跳出非“此”即“彼”的独占或排他思维窠臼,同时在“数据”客体之上为不同主体分设数据控制权和数据经营权。将数据控制权配置给用户,以“控制”为权能中心,设定对数据的拒绝权、可携权和删除权;将数据经营权配置给企业,以“经营”为权能中心,设定对数据的相对性占有权、生产性使用权、经营活动自主权和增量财产收益权。如此,既可以满足用户控制个人数据的需求、企业经营数据资源的需求,又能平衡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权利关系。如此,以数据产权制度为内容建立“新秩序”,有望兼顾保障数据安全所需要的正义和发展数字经济所需要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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