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财产是信息时代重要的经济要素,而且是一种具有独特价值的经济要素,是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等相并列的经济要素。
制定全国性的保护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是“数据确权”的基本途径。民法典第127条以及部分省(直辖市以及副省级城市等)的地方立法对数据财产的立法保护进行了初步的规定。目前应当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在已有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体系,关键是制定全国性的保护数据财产权的法律。
确认数据财产权为新型财产权(第三类财产权)是制定保护数据财产权法律的法理基础。将数据财产权确认为独立于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新型财产权,并明确其权利属性、范围、归属和限制,是数据财产权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
一、数据财产是信息时代重要的财产形态
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数据财产还是一种具有独特价值的经济要素,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相并列。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传统生产方式变革具有重大影响。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不仅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点,可以成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在数字经济中,数据的获取和利用已成为技术突破和商业创新的源动力,数据能够提供数字经济各领域运行和技术创新所需的有益资源。
二、民法典指引下的立法与行政推进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数据财产仅能得到有限的保护。例如,民法典合同编的保护受限于合同的相对性和不完备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体仅为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竞争法的保护存在于经营者实施垄断、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救济属于消极的事后补救措施。只有通过立法实现“数据确权”,才能为数据财产提供正面的、清晰的和可持续的强化保护,进而引导数据处理者在此基础上健康安全地开展数据开发利用和交易流通,为数据要素有效发挥市场功能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为适应数据技术发展需要,促进数据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制定全国性的保护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是“数据确权”的基本途径。
近年来,中央有关文件持续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指明“数据确权”的基本发展方向。例如,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纲要》指出,应当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了“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成效显现,数据确权、定价、交易有序开展”的发展目标。目前应当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在已有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体系,关键是制定全国性的保护数据财产权的法律。
三、确认数据财产权为新型财产权
确认数据财产权为新型财产权(第三类财产权)是制定保护数据财产权法律的法理基础。数据作为数据财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有体物以及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等存在本质区别。有学者总结道,数据“因其无形,故而无法适用物权法,因其有体,故而无法适用知识产权法”。关于数据财产的保护,在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最初有人主张通过扩大物权的客体范围,创设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范,同时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对网络数据提供民法保护。但是随着立法讨论的深入,认识到设定单独的条文对网络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也能避免过分突破物权法的一些范畴和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引发体系混乱的风险。基于此,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将数据财产的保护与物权、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于不同的条文中。由于数据财产难以融入既有的民事财产法体系,未来应当在物权与知识产权之外对数据财产予以单独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