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5]208,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生产过程就是劳动过程,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就是指数据成为劳动过程的要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所有经济问题科学地、准确地、客观地分析与研究都必须遵循这一基本矛盾运动分析范式,因此分析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就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来考察。
1.生产力内部
2.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先进的生产关系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是人与生俱来的必然要求,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需要生存、享受和发展,人从事生命活动,就有需要,因此需要是人的本质的规定性,人的本质是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6]501,所以需要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具有社会性。生产力的发展决定需要的水平和结构,生产力的性质决定需要的性质,需要决定于生产力也不是完全消极的、被动的,它会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为生产提供目的和动力,不同层次的需要要求生产对象的不同内容。马克思把人的需要分为生存、享受和发展三个层次,人的需要具有无限丰富和无限发展的特点,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再到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是人的需要发展和丰富的过程,也是满足人的需要的生产要素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三、数据生产过程
(一)数据是劳动创造的
首先从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角度来讲,能否创造出物质产品绝不是划分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依据。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社会需求和消费范围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传统的吃饭、穿衣、住房等必要消费品,对非物质属性的服务和产品也增加了需求,生产性劳动的范围也就扩大了,那些能够满足人们不断增加的需要的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而且都是创造价值的。因此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别在于:生产能够获得使用价值或者价值增殖就是生产性劳动,否则就是非生产性劳动。数据不同于传统的生产要素,其是一种虚拟产品,但是它对于互联网企业有提升利润率、增加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因此数据生产是生产性劳动,也就是说数据是劳动创造的。
(二)数据生产劳动的二重性
(三)数据生产过程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1.数据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
2.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分析数据的剩余价值生产过程,首先需要厘清数据生产中的各种必需组成部分。数据是由使用互联网平台的用户产生的,但是数据的产生也并不是仅凭用户自己就能够完成,在数据的生产过程中,需要有专门收集、存储和处理数据的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还要有维持互联网平台正常运营的技术工作人员,因此就数据这种商品的生产过程来看,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需要购买的劳动力包括三个部分,即用户,数据收集、存储与分析的工人以及运营互联网平台的工人,需要购买的劳动资料就是互联网平台以及支撑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各种设备和技术,需要购买的劳动对象就是用户的个人信息。
在数据生产过程中,互联网平台用户的劳动作为全部剩余劳动,形成了商品的新价值,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不需要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因此在数字经济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和动机仍然是尽可能多的生产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规律仍然是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仍然适用于分析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
(四)数据生产的异化劳动
数据作为用户使用互联网平台产生的一种特殊商品,是包含用户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在内的待实现的产出品,属于商品资本,同时作为数字经济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生产要素,以非物质的形态表现,属于生产资本,因此数据仍然属于资本范畴。“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社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14],在数字经济时期,数据既作为商品资本的形态存在,又作为生产资本的形态存在,涉及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过程,其反映了数字经济时期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四、数据的特征与属性
(一)数据的特征
1.数据是特殊的经济资源
2.数据的所有权、控制权与使用权
3.数据的隐私与市场主体的矛盾性
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个人信息中包含丰富的隐私,因此市场主体使用数据必然存在隐私问题,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在分析和应用数据时容易存在道德风险,容易泄露用户的隐私。在数据市场行为过程中,必然涉及三个主体:个人、企业与政府。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数据具有个人信息“身份识别性”,具有私密属性,个人担心大规模的数据采集与应用增加了数据被滥用、权利被侵犯的风险,致使个人信息权益及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数据存储在平台方,自然拥有数据的全部权利,即使数据包含隐私,也可以通过技术脱敏、匿名化处理使得数据不可识别化,可以被用于商业化利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采取比较宽松的数据隐私保护政策,必然会侵犯个人权利,反之若采取比较严厉的数据隐私保护政策,可能会影响新经济发展,影响企业创新。因此个人与企业、政府与个人、企业之间存在着矛盾,数据隐私问题特别复杂,涉及多个利益主体,每个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数据隐私问题不仅涉及生产方式与经济发展问题,而且还涉及创新与法律问题。
(二)数据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五、结语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2]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3]习近平.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J].求是,2022(02).
[4]廖锡纯,李尚富,杨兴祥等.简明生产力经济学[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87.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余斌.“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05)2.
[8]陆茸.数据商品的价值与剥削——对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用户“数字劳动”理论的批判性分析[J].经济纵横,2019(05).
[9]石先梅.数字劳动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角分析[J].经济学家,2021(03).
[10]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及其四种表现形式[J].财经科学,2020(01).
[11]刘皓琰.玩劳动与玩工的剥削机制研究[J].天府新论,2019(01).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V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3]刘璐璐.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与数据资本化——以马克思的资本逻辑为线索[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4).
[1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5]聂阳.马克思资本批判视域下的数字劳动异化及其扬弃[J].理论探索,2022(01).
[16]熊巧琴,汤珂.数据要素的界权、交易和定价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2021(02).
[17]操奇,孟子硕.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机制的几个问题[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1).
[18]张钦昱.数据权利的归集:逻辑与进路[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36(04).
[19]张弛,张曙光.新经济对经济学理论的挑战[J].学术月刊,2018,50(01).
[20]宋宇,嵇正龙.论新经济中数据的资本化及其影响[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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