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第一批)》公布 种质资源要存起来也要用起来

种质资源是育种创新的基础,关键是要用起来。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布了《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首批公布的可供利用资源共2万份,涉及作物类型48种。

“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的‘芯片’,是作物种业创新的源头。”中国工程院院士万建民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创新利用研究,是实现从源头上保障种业发展,促进种业振兴,实现种源自主可控的根本路径。

农作物种质资源利用仍然是短板

我国是种质资源大国,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长期战略保存了丰富的种质资源。

据统计,近几年国家级库(圃)每年分发资源都在10万份次以上,服务各类育种创新主体超过1500个,展示具有利用潜力优异资源1.2万份左右,为支撑我国科研育种、重大种业成果产出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种质资源保障。

水稻地方品种千阳桃花米、遮放贡米,在原产地已消失,从国家库引回后经多年发展,成为乡村振兴的特色产业;利用国家库存小麦资源与冰草进行远缘杂交,形成“普冰系”突破性新品种。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国家级库(圃)建设,形成了以长期库为核心,1个复份库、15个中期库、55个种质圃为依托的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我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长期战略保存种质资源达到53万余份,保存数量位居世界第二,其中有超过一半被分发共享利用过。”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资源利用仍然是短板。主要原因是缺少实操层面的管理办法,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资源信息释放不系统,登记共享不全面,部分资源关键性状数据缺失。”

“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万建民说,挑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种质资源消失风险加剧;鉴定利用不充分;保护体系与配套政策不完善。

“我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有待进一步加强。”中国工程院院士邓秀新表示,我国园艺作物资源收集保存取得长足进展,但评价鉴定不够。目前国家蔬菜中期库保存的种质资源数量,与排名第一的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而且我国保存的资源中国外资源占比较低。

每份资源做到“可提供、可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主要目的就是要说清楚我们有哪些种质资源,这些资源在哪里、有什么性状特点、向谁申请获取等,对于推动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和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人说。

“《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万建民认为,常态化加强种质资源抢救性收集保护,强化种质资源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加大种质资源共享利用迫在眉睫。

而《目录》的公布正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央种业振兴行动的重要举措。

近两年,农业农村部立足产业急迫需求,着眼种业振兴发展,组织72个国家级库(圃)专家认真筛选、反复研究确定了首批可供利用资源,共2万份,涉及作物类型48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大豆、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白菜、辣椒、萝卜等蔬菜作物,苹果、梨、桃等果树作物,以及棉花、麻类、西甜瓜等。

“每份资源的主要信息包括种质名称、统一编号、农作物种类、种质类型、主要特征特性、保存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身世清白、特性清楚、价值清晰’,做到了‘可提供、可利用’。”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人说,种业从业人员可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便捷获取这些资源信息。遴选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是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要建立在对每一份资源科学甄别研判基础之上。今后农业农村部还将陆续公布更多批次的资源目录,满足育种创新需求。

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信息系统上线运行

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近期印发了《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信息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

重点做好三件事将措施落到实处

公布可供利用种质资源目录,出台《办法》,上线信息系统,只是在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上迈出了第一步。

如何加强跟踪问效、督促指导,把服务做到位,把工作落到实处,推动这些措施真正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还要重点做好三件事。

一是加快推进资源登记。制定激励性措施,鼓励将科研教学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手里保存的资源信息汇交上来,集成到统一的资源共享利用信息系统上,实现信息共享利用。

二是深入推进资源精准鉴定。依托优势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搭建一批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平台,构建全国统筹、央地协同、科企合作的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把基因信息搞清楚,把高产优质、抗逆抗病等优异性状挖掘出来,为育种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数据信息。

三是加大资源展示推介力度。开展优异资源集中种植展示活动,让育种者在现场对资源有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在中国农民丰收节、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活动期间,开展种质资源科普日活动。遴选发布优异资源和资源转化典型案例,推介好资源,讲好资源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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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种子条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广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制定本办法。 http://fw.zmscw.org.cn/show-97818.html
2.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加快建立据统计,新收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中已有430份申请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超过6000份农作物种质资源得到开发利用,推动各地“土特产”发展壮大。“种质资源普查结束后,工作重心逐步转向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和利用。”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资源管理处处长吴凯锋说,目前我国已制定统一鉴定技术规划,组建了由800多名核心专业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6718017835508988&wfr=spider&for=pc
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法律法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https://code.fabao365.com/law_163675.html
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三年七月八日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http://jagis.jaas.ac.cn/CO_show.aspx?class=2&id=14
5.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我校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相关活动。 https://cf.nwsuaf.edu.cn/pub/lxy/kytg/gzzd3/3af610618af1451eb135b2ba8b78a0cb.htm
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节选)第五章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摘要】:<正>《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第二十八条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https://cpfd.cnki.com.cn/Article/CPFDTOTAL-EGYP200604001001.htm
7.一图读懂《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一起来看。https://news.southcn.com/node_4b115bf0a0/deefc3b177.shtml
8.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种质资源高效利用,服务育种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山东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会同省科技厅起草了《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http://www.seedsd.com/pzgl/202408/t20240813_4751634.htm
9.种质资源保护措施16篇(全文)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https://www.99xueshu.com/w/files3sgviiv.html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提供(包括交换、出售)种质资源,应按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 返回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二十条农作物新品种(包括杂交组合)的选育,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http://www.jincao.com/fa/04/law04.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