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查询

(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加强种质资源管理,促进我国农作物种子(苗)的对外贸易与合作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第三条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

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第二章进出口种质资源的管理

(该章已于2003年7月8日由《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废止。)

第四条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交中国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品资所),品资所征得农业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能对外交换的”和未列入目录的种质资源不准对外交流,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由品资所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品资所登记,并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五条对外交流种质资源的申请和审批:

(一)对外交流单位向审核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交对外交流种质资源说明。审核单位同意后,再转报审批单位审批。

(二)审批单位审批同意的,由品资所统一开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见附件二),加盖“农业部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专用章”。种质资源对外交流单位,持《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到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作为海关放行的依据。

第三章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

第六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第七条进口试验用种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进口品种,种子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

第八条进口试验用种子应在国家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种植试验。

第九条申请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种应当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国内暂时没有开展审定工作而生产上又急需的作物种类品种,应当提交至少2个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

(二)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第十条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不受本办法第九条限制,但繁殖的种子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进口种子计划上报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农业部。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种子出口,但列入种质资源“不对外交换的”和未列入目录的品种及杂交作物亲本种子原则上不允许出口。特殊情况,报经农业部批准。

第十三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申请和审批:

(一)进出口单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见附件三),提交进出口种子品种说明;办理进出口对外制种用种子,应提交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办理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提交有关《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种子进出口权的有关证明文件。审核机关同意后,再转报审批机关审批。

(二)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种子进出口单位,持有效《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到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办理进口农作物种子的,由农业部出具《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作为海关免税放行的依据。

第四章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监督

第十四条品资所应当在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出口种质资源审批情况报农业部;每年1月10日前向农业部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出口审批或检疫审批的,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由农业部委托品资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进出口种子的品种、数量、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均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应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植物检疫规章规定办理。

THE END
1.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种子条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广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制定本办法。 http://fw.zmscw.org.cn/show-97818.html
2.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加快建立据统计,新收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中已有430份申请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超过6000份农作物种质资源得到开发利用,推动各地“土特产”发展壮大。“种质资源普查结束后,工作重心逐步转向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和利用。”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资源管理处处长吴凯锋说,目前我国已制定统一鉴定技术规划,组建了由800多名核心专业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6718017835508988&wfr=spider&for=pc
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法律法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https://code.fabao365.com/law_163675.html
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三年七月八日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http://jagis.jaas.ac.cn/CO_show.aspx?class=2&id=14
5.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我校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相关活动。 https://cf.nwsuaf.edu.cn/pub/lxy/kytg/gzzd3/3af610618af1451eb135b2ba8b78a0cb.htm
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节选)第五章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摘要】:<正>《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第二十八条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https://cpfd.cnki.com.cn/Article/CPFDTOTAL-EGYP200604001001.htm
7.一图读懂《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区一起来看。https://news.southcn.com/node_4b115bf0a0/deefc3b177.shtml
8.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种质资源高效利用,服务育种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山东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会同省科技厅起草了《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http://www.seedsd.com/pzgl/202408/t20240813_4751634.htm
9.种质资源保护措施16篇(全文)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https://www.99xueshu.com/w/files3sgviiv.html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国外提供(包括交换、出售)种质资源,应按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 返回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二十条农作物新品种(包括杂交组合)的选育,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http://www.jincao.com/fa/04/law04.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