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建议化肥市场

今年,在化肥行业“国务院六条”的政策导向下,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新政策有望出台,据说农业部《肥料管理条例》也将纳入其中。“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肥料登记”)是《肥料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而“肥料登记”的核心是收费。因此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再次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详情见《关于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建议》。

附件:关于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建议

1、“肥料登记”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内容重复,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头管理的局面。

2.“肥料登记”不利于化肥工业的发展和农业科学施肥,增加了企业负担。

科学施肥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是“测土配方施肥”的有效载体,是肥料发展的方向。国外的大型肥料生产企业肥料品种有上千个,我国一些大型生产厂的产品也有百十种,按照“肥料登记”规定,改变肥料有效成分、含量或剂型的,都要重新申请登记,这不利于肥料的发展和科学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是根据土壤肥力和作物需肥情况配肥,“肥料登记”办法一品一证束缚了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进行。一般企业要办理数十个登记证,大型企业要办理上百个登记证,一品一证,证书一大叠,费用十几万、几十万元。生产企业的产品除在本地销售外,还要销售到全国各地,企业还要凭登记证到各销售地按品种一一备案,还要将登记证、备案证复印,发放到各级、各地经销商备查。同时,一个品种一种包装,需要一个包装印刷雕版,增加了包装袋、制版费等各种成本,登记证到期或证号改变,原有的包装袋及包装印刷雕版都要作废,既浪费了钱财,又浪费了资源,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加大了农民开支,不利于农民增收。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容易产生腐败。

执行此办法需要肥料生产、营销、使用等各方面人才,要完成此项工作,省以下农业部门只能委托原各地农业“三站”的人员来实施。农业系统“三站”的一些人员一直在经营肥料的生产和销售,其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尚未彻底分开。一些人在“肥料登记”执行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多年来实践证明,部门保护,行业垄断加剧了对其他农资经营者的不公平,造成很多矛盾和腐败。一些不具备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的企业,取得了农业部门的肥料登记证,并以此取代生产许可证,进入化肥生产领域,造成了一种产品两个“门槛”的不平等准入制度。

4、化学肥料(化肥)是安全、有效的肥料,不需要登记。

5、“肥料登记”直接违反了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目的是“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还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的产品。化肥产品已经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化肥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说明其生产经营的化肥已经纳入了国家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产品质量也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自然就可以生产和销售。而农业部门又出台”肥料登记”,规定不取得肥料登记许可证不能从事化肥生产、销售,并以此进行限制、处罚,侵害了广大化肥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许可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责任,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是: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该办法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的基本原则,属于典型的重复创设行政权。

在肥料登记制度实行以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初衷并没有实现,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并未减少。相反,企业与“多头执法”、“层层交费”的剧烈矛盾不断增加,而在利益转移的链条中,农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为了中国化肥产业稳健发展,更为了中国农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我们建议,取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THE END
1.我国肥料分类及执行标准大全无机肥,采用提取、机械粉碎和化学合成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无机盐态肥料,又称矿物肥料、矿质肥料。由于绝大部分化学肥料是无机肥料, 有时也将无机肥称为化学肥料, 简称化肥。 化肥中主要含有的氮、磷、钾等营养元素都以无机化合物的形式存在, 大多数要经过化学工业生产。按养分种类可分为以下几类: https://www.yunnanlinhua.com/newsinfo/7802696.html
2.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和厅植物保护站召开《农药登记管理办法12月3日,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和厅植物保护站在成都召开《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5部规章修改讨论会,会议邀请省内5家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参会。 会上,参会代表紧紧围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www.agri.cn/zx/xxlb/sc/202412/t20241204_8695841.htm
3.对化肥监督管理权的思考对于合并以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对化肥的生产和销售也是有监督管理权,但只限于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对化肥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https://www.jianshu.com/p/00c457b3ce4e
4.国务院对《农药管理条例》修改的重点去年12月8日,国务院宣布了对《农药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修改的重点为:加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农药品种的保护措施;加强对农药残留的监控;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经营农药的行为。修改意见中明确指出: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http://www.yidu.edu.cn/246010/detail/article/57766c83ede4fe1a8bd0f6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