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磷回收与再利用的阻力其实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规定,使得诸多磷回收研发工艺成熟后往往被束之高阁,并没有太多实际应用。在此方面,欧盟及其成员国做得较好,率先颁布了各种法规、政策以及项目计划,有效推动了磷回收与再利用的付诸实施。欧盟出台的磷回收政策中既有欧盟层面的指南,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和计划。
欧洲许多国家在政策、法规引导下已开始实施各类磷回收项目,并建立了磷回收协作信息平台。欧盟及其成员国为磷回收所制定的政策、法规以及成立的专业组织正对磷回收产业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1欧盟磷回收指南
1.1《硝酸盐指南》与《水框架指南》
2000年出台的《水框架指南》注重“地表水—地下水—湿地—近海水体”一体化管理和“水量—水质—水生态系统”一体化管理,这成为欧盟水管理与水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指南将氮、磷等营养物列为主要污染物,给予了严格控制。
1.2旧版《化肥管理条例》
2003年,欧盟出台了旧版《化肥管理条例》,该条例要求每个成员国必须对化肥中氮、磷等营养物的组分、化肥通用名称、甚至是化肥包装都施以强制性规定。对化肥中的有毒物质含量也必须限定固定标准,特别是对镉等重金属含量标准制定非常严格。化肥制造商如果违反以上规定,最高将被处以10倍于化肥价格的罚款。旧版《化肥管理条例》已开始对化肥中的磷等营养元素含量有了明文规定,但主要针对以磷矿石为原料的无机化肥,并未涉及回收磷制取磷肥。
1.3新版《化肥管理条例》
《硝酸盐指南》未涉及磷,《水框架指南》则将磷视为污染物加以严格控制,旧版《化肥管理条例》将磷作为重要营养元素规定了其在化肥中的含量。将污染物控制与营养元素再利用有机结合便催生了新版《化肥管理条例》。先后出台的这4条指南、条例的管理作用与顺序及关系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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