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

202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第十四条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十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

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THE END
1.中国农业农村信息网12月3日,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和厅植物保护站在成都召开《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5部规章修改讨论会,会议邀请省内5家农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参会。 会上,参会代表紧紧围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www.agri.cn/zx/xxlb/sc/202412/t20241204_8695841.htm
2.一品”影响有多大?行业人士:近八成农药产品或被淘汰11月初,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为完善农药管理制度,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重点包括“一证一品”、禁止捆绑销售等,同时http://www.pesticidenews.cn/zgny/tbbd/content/33aa0bee-c07d-4e3d-b3ff-dbae5c95916d.html
3.一品”影响有多大?行业人士:近八成农药产品或被淘汰11月初,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为完善农药管理制度,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重点包括“一证一品”、禁止捆绑销售等,同时http://pesticide.vip/zgny/tbbd/content/33aa0bee-c07d-4e3d-b3ff-dbae5c95916d.html
4.农药管理实施办法(精选5篇)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新颁标准、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农药等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https://www.1mishu.com/haowen/316138.html
5.中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介绍国家法规政策法规(1)《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20号) (3)《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 (4)《残留分析质量控制指南》 (5)《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1)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Veterinary drugs https://www.foodmate.net/law/chukou/1687.html
6.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赏析八篇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大力推广https://ddjyllysj.fabiao.com/haowen/8126.html
7.药品盘点制度为加强存货资产管理,保障存货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地反映存货资产的结存及管理状况,使存货资产的盘点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该制度所称“存货”特指:仓库库存药品、药店陈列药品。 三、职责 1、仓库药品:由主管仓库负责人组织参与大盘点实施工作,对盘点中发现问题组织召开盘点https://www.360wenmi.com/f/filefdy962m7.html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废止的2件规章已于2010年11月30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https://m.gaodun.com/guoshui/653332.html
9.整理关于“违法所得”如何界定和计算的规定及函件汇总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https://yuanyulai.blog.caixin.com/archives/211521
10.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 四、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7539062.html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规定》,10(20)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项目建设内容应限于为客户供电的供电设施建设,应与客户报装用电业务严格对应。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客户隐蔽工程部分,必须提出中间检查,且中间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A. 正确 B. 错误 查https://www.shuashuati.com/ti/4d1cfc7bbd804819a87c00eacb2494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