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振兴工作常用概念………………………………1
1.乡村振兴战略总目标、总方针、总要求…………………1
2.乡村振兴战略新路径……………………………………1
3.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1
4.过渡期……………………………………………………1
5.两个确保…………………………………………………1
6.三大任务…………………………………………………2
7.四个不摘…………………………………………………2
8.有效衔接目标任务………………………………………2
9.有效衔接基本思路………………………………………2
10.有效衔接主要原则……………………………………3
11.有效衔接工作机制……………………………………3
12.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3
13.实施乡村建设行动……………………………………3
14.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4
15.党建引领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振兴……………………5
16.驻村帮扶主要职责……………………………………6
17.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7
二、红安县乡村振兴工作主要政策………………………9
1.防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政策(乡村振兴局)………………9
2.就业帮扶政策(人社局)…………………………………17
3.产业帮扶政策(农业农村局、林业局)…………………19
4.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3
5.教育帮扶政策(教育局、乡村振兴局)…………………25
6.残疾人帮扶政策(残联)………………………………28
7.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民政局)……………………30
8.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住建局)…………………………37
9.健康帮扶政策(医保局、卫健局)………………………38
10.农村饮水安全政策(水利和湖泊局)…………………46
一、乡村振兴工作常用概念
1.乡村振兴战略总目标、总方针、总要求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是总方针,即做到“四个优先”,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总要求,其中产业兴旺是重点、生态宜居是关键、乡风文明是保障、治理有效是基础、生活富裕是根本。
2.乡村振兴战略新路径
即“五大振兴”,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3.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委书记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三农”工作上,当好乡村振兴的“一线总指挥”。建立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省、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都要确定联系点。
4.过渡期
党中央决定,2020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
5.两个确保
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返贫,确保脱贫地区顺利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6.三大任务
过渡期三大任务是: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推动脱贫攻坚工作体系全面转向乡村振兴、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7.四个不摘
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摘帽不摘责任,防止松劲懈怠;摘帽不摘政策,防止急刹车;摘帽不摘帮扶,防止一撤了之;摘帽不摘监管,防止贫困反弹。
8.有效衔接目标任务
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实质性进展。
9.有效衔接基本思路
2020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10.有效衔接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坚持政府推动引导、社会市场协同发力。
11.有效衔接工作机制
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
12.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
国家《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办法》明确,2021年—2025年每年对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巩固脱贫成果开展一次后评估,2025年在年度后评估基础上,统筹开展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总评估。对标对表国家后评估办法,出台《湖北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办法》,2021—2025年,每年对全省17个市(州)、92个有巩固脱贫成果任务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巩固脱贫成果情况开展一次后评估。
13.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乡村建设行动目标是:到2025年,乡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取得积极进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显著加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明确了12项重点任务:1.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2.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3.强化农村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4.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5.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6.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7.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8.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9.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10.实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行动;11.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12.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14.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
15.党建引领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振兴
16.驻村帮扶主要职责
(1)抓党建、强组织。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村党组织对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全面加强湾组党组织建设,落实党员联系群众和“党员户”挂牌制度,建设湾组“红星之家”,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帮助整顿软弱涣散村级党组织,指导开展示范村党组织创建。以村“两委”换届为契机,协助乡镇(场、处)选优配强村级党组织带头人,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帮助培育后备力量,发展年轻党员,凝聚各类人才。推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支部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两个作用”。
(2)抓巩固、稳脱贫。推动加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及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常态化走访和动态监测,因户因人落实精准帮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返贫致贫风险。推动做好易返贫致贫人口、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让脱贫攻坚基础更扎实、成果更可持续。
(3)抓产业、强实力。帮助驻点村发挥资源优势、人才优势、项目优势,在项目资金、政策举措、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技术支持、农副产品销售等方面加强支持和帮扶,指导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化解村级债务,帮助培育和引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做好消费帮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用好资源、资产、资金,因地制宜发展至少1个强村富民产业,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4)抓建设、强基础。重点是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推动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推进“四好农村路”和通村通组路、入户路建设,加强耕地保护、农田水利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生活污水治理、村庄绿化亮化、宽带网络进村入户,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发展农村物流网点,开展美丽乡村(乡村振兴)、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利用推进、数字乡村试点示范,补齐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
(5)抓治理、强服务。推动落实党的惠民政策,支持实行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三留守”等特殊群体关爱网络;推动落实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四议两公开”等制度,指导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机制,完善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经常走村入户,为困难人群排忧解难,办好就业、教育、医疗、养老、托幼等民生实事,防范化解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征地拆迁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17.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
二、红安县乡村振兴工作主要政策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几类?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
2.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概念是什么?
脱贫不稳定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是指虽然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3.监测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具体工作中,认定监测对象可分为两类情况:一是农户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且因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一般应识别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二是虽然农户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因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一般应识别为突发严重困难户。
4.监测对象识别认定需要采集哪些收入支出信息?
识别为监测对象后,要依据《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采集表》据实采集收入支出等信息。收入主要是人均纯收入和家庭理赔,其中人均纯收入计算口径与脱贫人口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含农村基本养老金、赡养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并扣减生产经营性支出;家庭理赔是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所获商业保险理赔(不含“三重医疗保障”报销费用)、第三方赔偿等。支出主要是合规自付支出,包括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家庭成员学费、住宿费等教育刚性支出,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造成不可避免的实际支出等;教育、医疗等其他非必要支出不计入。
5.“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临时未保障到位的情形,是否不管人均纯收入情况,都必须识别为监测对象?
6.监测对象是否只限定农村户籍?
7.家庭成员中个别人口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能否识别为监测对象?
8.监测对象是按户籍地还是常住地识别?
10.如何做到精准施策?
要准确认定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和发展需求,因人因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实施精准帮扶。对义务教育、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风险单一的,要及时实施针对性帮扶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消除风险;对风险复杂多样的,要分层分类实施综合性帮扶措施,做到管用够用。要更加注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着力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对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监测户,至少落实一项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引导勤劳致富;对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监测户,做好兜底保障;对弱劳力半劳力,要创造条件探索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
11.对监测对象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有什么要求?
开发式帮扶是指,通过提供劳动机会,帮助提高劳动技能或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或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开发利用土地、房屋或其他生产资料等途径,促进农户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的帮扶措施。对监测对象实施开发式帮扶要以促进稳定增收为根本目的,要注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要带动监测对象就业或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环节。直接发钱发物、入股分红和对提升劳动能力没有直接作用的技能培训不属于开发式帮扶措施。
13.对突发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如何通过“绿色通道”先实施帮扶后补充完善识别程序?
14.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的条件是什么?
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经综合分析研判,监测对象识别时的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且不存在新增返贫致贫风险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15.监测对象风险消除是否有比例要求?
不得设置风险消除比例要求。
过渡期内,除风险自然消除外,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暂不消除风险。
18.如何界定监测对象中的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
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是指监测对象中整户无劳动能力、主要或只能通过社会综合保障政策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包括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整户无劳动能力且享受全额或最高档次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的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中的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由乡、村进行认定,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标识。国家乡村振兴局将联合民政部按季度对监测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进行数据比对。如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监测对象的低保、特困供养身份发生变化,由省级乡村振兴部门汇总审核后向国家乡村振兴局书面申请,经国家乡村振兴局同意备案后统一操作。
19.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的脱贫户是否还可以享受帮扶政策?
20.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后,又出现新的返贫致贫风险该如何处理?
如果监测对象消除风险后又出现新的返贫致贫风险,应按程序重新识别为监测对象,并及时落实帮扶措施。
21.如何理解个别乡、村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占当地农村户籍人口的比例超过2%(西部地区3%)的现象?
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贫困村脱贫的标准是贫困发生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户籍人口的比例)中部低于2%、西部低于3%。一些乡、村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不含已在系统中标识的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户)占当地农村人口比例较高,说明这些地方防止返贫监测帮扶任务较重。对这些乡、村,各地要加强跟踪监测,逐乡逐村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全部落实帮扶措施,及时消除返贫致贫风险,全面排查预警规模性返贫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22.认定监测对象需要哪些程序?
认定工作要坚持应简尽简,公开公正,从农户申报、干部排查、部门预警发现风险线索之日起,到完成监测对象识别认定,一般不超过15天,其中村内公示不少于5天。要提高工作效率,监测对象认定的信息比对与识别程序同步进行,推动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数据共享、比对结果共用,已开展过信息比对的低保对象等,可不重复比对。制定帮扶措施计划可与监测对象认定同步开展。
24.民主评议应通过什么方式开展?
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扩大会议等方式开展民主评议,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正。
26.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应履行哪些程序?
参照监测对象识别程序,标注风险消除程序包括乡村入户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县级审核批准和公告等环节。
27.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是否需要继续采集年度基础信息?
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基础信息仍需保留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称为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过渡期内,各地要按统一要求,结合脱贫人口年度基础信息调整工作,对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年度基础信息进行更新,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统一管理。
(政策咨询:古寒冰13597573660)
就业帮扶政策
一、企业吸纳就业奖补政策
1.政策范围: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符合条件地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2.文件依据:黄人社发〔2021〕14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3.申请流程:
二、脱贫人口创业补贴
1.政策范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返乡创业的,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以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文件依据:鄂财社发〔2017〕102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脱贫人口培训补贴
1.政策范围:对建档立卡脱贫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学员培训期间,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补贴。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专项能力鉴定补贴。
2.文件依据:黄人社发〔2021〕14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红苕产业政策:(该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3月29日)
1.支持市场主体加大种苗繁育力度。良种设施繁育基地10亩以上且连续两年每年提供优质脱毒种苗300万株以上,对在此购苗种植户按0.05元/株给予育苗市场主体种苗补贴。对新建10亩以上设施单栋大棚开展育苗的,按5000元/亩给予奖补;新建3亩以上智能连栋大棚开展育苗的,按4万元/亩给予奖补。
2.鼓励开展标准化集中连片种植。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市场主体,按100元/亩给予农资补贴;标准化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按100元/亩对所属乡镇给予奖补。新购买起垄机、覆膜机、插苗机、割藤机、收获机、分拣机等红苕种植新型适用机械,按享受国家补贴后购机款的30%给予奖补。安排30万元用于开展红苕脱毒栽培试验与示范、全县红苕种植病虫害防治。
3.企业新购买加工设备,每年生产红苕生全粉(精粉)年转化红苕5000吨以上;生产红苕健康休闲食品(含饮料、酒水等)年转化红苕1000吨以上;生产红苕脱水蔬菜(盐渍菜)等年转化红苕叶及茎梗500吨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4.新建标准化保鲜储藏库,库容在500立方米以上并开展红苕保鲜储藏的,按投资额30%—5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按省农业农村厅建设标准和奖补政策落实)。
5.按照“统一供苗、统一技术指导、统一保底价回收,分户种植”的“三统一分”模式,开展订单生产并收购加工转化县域内红苕1000吨以上的市场主体,按50元/吨给予补助,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7.市场主体年网络销售县域内红苕系列产品,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奖补6万元;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奖补1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补20万元。
8.按县红安苕产业链办公室统一设计的图纸,在省、市和县域内兴办红安苕专营店,且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价值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实物奖补。
9.安排100万元支持湖北省薯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主要用于:每年邀请国家甘薯体系、湖北甘薯产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等组织,日本、韩国等外国专家来红安开展学术交流不少于2次;收集招商信息8条,孵化不少于1家红苕加工企业落户红安;省农科院专家教授来红安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不少于200人。
10.对研发或引进成功并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获得国家、省、市创新系列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万元、5万元、3万元。
11.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补。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有机食品标志、绿色食品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8万元、5万元。
12.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级农产品博览会、展会和节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
13.开展红安苕“十进一出”活动(进工会、进超市、进社区、学校、进企业、进景区、进餐桌、进食堂、进网站、进省进京、出口),给予适当奖补。
14.对完成其他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任务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以奖代补。
(政策咨询:徐军乐13635879789)
茶叶产业政策:(该标准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支持新建茶叶基地。按照先申报、后建设的程序建设茶园基地。基地选址符合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有关规定,造林成活率85%以上,平均苗高40cm以上,无杂草杂灌,经验收合格后按2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建设主体。
2.支持茶文旅融合发展。支持茶叶重点乡镇、重点村发展茶文旅,硬化茶园作业道路,道路硬化宽度2.6m以上,高0.12m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按20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建设主体。
3.支持茶叶龙头企业加工能力提升和品牌建设。支持茶叶龙头企业精深加工能力提升和品牌建设项目,购置一条色选精制生产线和一条自动化覆膜包装生产线,参加国家、省、市、县会展,进行品牌推广。机械按购置金额25%奖补,最高不超过70万元;参加会展每年不少于三次,奖补20万元。
4.支持全县核心茶园提档升级。支持全县核心茶园抚育管理、垦复施肥,按500元/亩的有机肥(菜籽饼肥)进行奖补。
享受政策人群:市场主体、村集体、合作社、个人
政策申请流程:先申报、后建设、再奖补
(政策解答人:吴文昌13872002439)
油茶产业政策:(该标准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支持新建油茶基地。按照先申报、后建设的程序,基地选址符合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有关规定,造林成活率85%以上,平均苗高80cm以上,无杂草杂灌,经验收合格后按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建设主体。
2.支持优良油茶品种园建设。支持建设优良油茶品种园,硬化油茶品种园作业道路,道路硬化宽度2.6m以上,高0.12m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按20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建设主体。
3.支持油茶龙头企业建设。支持油茶龙头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购置生产线,每条生产线按25%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建设主体。
4.支持油茶文旅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油茶示范基地硬化油茶基地作业道路,道路硬化宽度2.6m以上,高0.12m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按20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建设主体。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
一、什么是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我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有效措施,旨在推动脱贫人口创业就业、促进脱贫人口增收致富,增强脱贫人口诚信意识。
二、申贷人条件
■全县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以户为单位)
■年龄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
三、贷款政策要点
要素
具体内容
额度
■原则上5万元以内,可追加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超出5万元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期限
3年期(含)以内
利率
■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
■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
贴息
标准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放的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予以全额财政贴息
■2024年1月1日后贴息比例另行确定
实施
2021年3月4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贷款用途规定
■坚持户借、户用、户还
■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
■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
■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五、如何申请贷款?
申贷人领表申请
↓①村级审核盖章
↓②乡镇审核盖章
↓③县金融办审核盖章
承贷银行受理申请,组织实地调查
↓
贷审会通过,银行发放贷款
六、逾期偿付会造成什么后果?
■产生高额利息和违约金
■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影响后续申贷
■被贷款机构催款甚至起诉
■被法院强制执行并扣押名下个人财产
教育帮扶政策
(一)资助对象
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1.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子女(脱贫户);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每生每年享受学前国家资助1000元,分春秋两季发放。
2.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每生每年1000元,分春秋两季发放;初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每生每年1250元,分春秋两季发放。
3.高中教育:有高中助学金和高中免学费两个项目,其中:高中助学金:享受对象为:①脱贫户学生;②低保户家庭学生;③特困供养学生;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⑤烈士子女;⑥残疾学生;⑦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分三个档次:每生每年1500元、每生每年2000元、每生每年3000元,其中脱贫户学生享受最高等次的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分春秋两季发放。
高中免学费:享受对象为:①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学生;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③特困供养学生;④残疾学生。资助标准按照高中类型分类:省、市示范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红安一中、红安三中);一般高中每生每年1260元(大赵家高中、民办高中)。分春秋两季发放。
4.职业教育
享受中职免学费,标准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补助标准;一、二年级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分春秋两季发放。
5.高等教育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1000-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1000-16000元。
(政策咨询:王纯18772453992)
雨露计划帮扶政策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关于“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关于“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的要求,依托教育、人社部门、学校和社会组织等,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村“两委”的作用,广泛宣传雨露计划,解读资助补贴政策,组织引导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就业增收。
1.补助对象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为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已脱贫家庭子女(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2.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按每生每学年3000元给予补助,每学年补助资金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脱贫户家庭。
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的春、秋两学期脱贫户家庭子女就读情况和当年已享受补助对象数据作为参考,开展入户认定。春季学期雨露计划补助资金于当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补助资金于当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政策咨询:秦红霞17786650499)
红安县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两项补贴制度的申领对象和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领对象为享受低保待遇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对象为:(1)一级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2)二级肢体残疾中双上肢、双下肢功能丧失,或一侧残疾、偏瘫程度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3)多重(两种以上残疾类型)残疾为一、二级,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4)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证四级以上(含四级)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3.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不享受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人。
1.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农村五保对象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报程序和工作流程
1.户籍在红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2.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向村委会提交《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向乡镇残联统一申报,县残联进行复审。
3.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向村委会提交《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向乡镇残联统一申报,县残联进行复审。
4.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将审定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5.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的花名册,将两项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个人账户。
四、受惠对象管理。
1.对两项补贴受惠实行动态管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与残疾人的低保对象同步,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
(政策咨询:李学文13635859699)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办理条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依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2.救助标准: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
3.救助方式: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可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5.办理地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策咨询:王争红17771981026)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2.救助标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3.救助方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机构集中供养。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按月分别下拨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经费,通过社会化发放给救助供养对象或受委托照料人。
(政策咨询:蔡程13597545353)
三、临时救助政策
1.办理条件: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个人),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个人)。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
2.救助标准:委托乡镇审批的可以给予每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以内。县级审批的一般困难的,可以给予每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以内;特别困难的,可以给予每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以内;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城市低保标准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3.救助方式: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
5.办理地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政策咨询:钟锐15572331118)
儿童福利政策
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政策内容
(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认定标准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7)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8)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保障标准
目前红安县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是1410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410元执行。
申请
审核
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资金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资助对象的范围:已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方式及时限:资助方式是为符合资助范围的孤儿发放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所需资金由中央福彩公益金承担。
办理流程: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向孤儿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提交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学籍证明材料、孤儿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回申请人)。
2.审核。乡镇政府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将签字盖章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学籍证明材料、孤儿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政府审核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申请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助学金发放方式:县民政局完成受理、确认工作后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本人的银行卡。助学金的发放从孤儿入学开始到孤儿毕业结束。
二、农村留守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政策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文件要求,红安县从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两方面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临时监护、亲情陪伴、学习教育、安全自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关心关爱。
工作举措:建立起红安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坚持选优配强乡镇儿童督导员和村儿童主任。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担。全县共有乡镇儿童督导员13人,村儿童主任393人。县民政局常年坚持开展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同时开展基层儿童主任培训活动,全力提升基层儿童服务能力,为有效实施关爱服务,更精准地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每年入户摸排留守、困境儿童情况,督促乡镇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了《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确认签订率达到了全覆盖,确保关爱保护工作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
(政策咨询:郑冰0713-5184357)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适用范围:六类人群,即农村的易返贫致贫人员、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其他脱贫户。
补助标准:对C级危房进行维修加固,给予1万元资金补助;对D级危房全拆全建单人户给予1.8万元的资金补助、多人户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
建设标准:持续推广《黄冈市农村住房建筑风貌管控导则》;积极引导农村建房户按照《红安县农村建房图集》、图册设计图纸建房。
实施程序:由农户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属于民政、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经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经大数据比对无负面清单的,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逐级审核审批、公告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政策咨询:叶麟琦15972795694)
健康帮扶政策
(一)大病专项救治政策:对我县农村脱贫人口中罹患30种大病的患者进行专项救治,尽可能恢复其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减轻救治对象及其家庭的病痛疾苦和实际自付费用。严格落实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规定,所涉及病种全部纳入我县健康帮扶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二)免费体检政策:县域内常住脱贫户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应检尽检,做实做细签约服务各项工作。坚持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检查并评估心率、血压和血糖等指标,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筛查,提供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三)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住院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四)一站式报销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全部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出院时由医院一次性结算各项报销费用,患者只需按政策缴纳自付费用即可。
(政策咨询:程小玲15272027120)
湖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政策
第一部分过渡期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政策
三重制度有保障: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10987”保障政策:即通过综合保障,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特困人员100%,低保对象90%左右,监测对象80%左右,稳定脱贫人口70%左右。
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对象
农村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二、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政策
(一)资助参保政策
特困人员(就是五保群体)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90%定额资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50%定额资助。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农村低收入人口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实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当地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目前红安县2022年180元,2023年准备按照100元进行资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两病”门诊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和住院待遇(含生育待遇);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目前红安县二级医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5%,高于70%)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步参加大病保险,个人不额外缴费。参保患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的倾斜政策。
(四)医疗救助政策
1.常规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3万元。
三、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一)监测预警范围
医保部门将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和100%,分别作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因病返贫、普通参保人员因病致贫预警标准,每月定期将预警人员名单推送至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建立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
稳定脱贫人口等因高额医疗费用按程序被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申请给予追溯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超出1万以上部按照65%救助,封顶线5万元。
四、协同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质量
(一)实施“先诊疗后付费”
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二)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
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
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医要严格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严禁无序就医,农村低收入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当地分级诊疗政策。
(四)实行“一站式、一票制”结算服务
城乡参保居民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
第二部分医保政策问答
一、农村低收入人口除享受医保帮扶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哪些健康帮扶政策?
(一)大病专项救治:包括30种病种,分别为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
(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
二、基本医保有哪些类型?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应依法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除国家规定必须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外,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湖北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无户籍限制。参保人员不能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能够享受怎样的报销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主要是在缴费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202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0元,具体以各地规定为准。
(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但需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目前,部分地区已将“两病”定点医疗机构拓宽到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
省定门诊慢特病包括14类,具体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各地结合当地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当地疾病谱,适当扩大了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原则上,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病种和报销政策以各地规定为准。
(四)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扣除住院起付线后,按实际诊疗情况,统筹区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平均为70%左右,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平均年度报销限额为12万元左右。具体年度限额以各地规定为准。
(五)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报销。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倾斜待遇,具体为: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比其他居民起付线低6000元,报销比例比其他居民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无封顶线。
(政策咨询:吴迪0713-5252523)
农村饮水安全政策
一、农村饮水安全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饮水安全评价主要包括4项指标: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
1.水量:每人每天饮用水量35升及以上即为水量充足。
2.水质:根据县级及以上的卫健、水利等部门的水质检测机构和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作为水质评价依据;对分散供水工程(如井水)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单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即为水质合格。
二、饮用水为什么要消毒?
为消除水中细菌、病毒及原生动物胞囊等致病微生物,防止通过饮用水传播疾病,生活饮用水必须通过消毒措施进行消毒。如果不注意饮用水消毒,可能会导致肠道疾病,甚至急性传染病事件发生。烧开煮沸也可消毒。
三、遇到水压小、水量少、水质等饮水问题怎么办?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和方法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和方法
达标
基本达标
水量
对于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mm且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60L/(人·d);对于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40L/(人·d)。
对于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35L/(人·d);对于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20L/(人·d)。
水质
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质符合GB5749中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
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在不评价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的情况下,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质符合GB5749中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用水
方便程度
供水
保证率
≥95%
≥90%,且<95%
注:1.四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四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一项未达标或为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
2.以上评价标准和方法为简化表述,详细内容以标准正文为准。
(政策咨询:刘辉13597588959)
政府网站标识码:4211220056
主办:红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红安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