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项目名称:(蜀三)卓然居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蜀三)卓然居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蜀三)卓然居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4BFSCJ00405

转让方

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4年7月25日9:00始至2024年8月15日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层数

结构

面积(㎡)

转让期限

(年)

转让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

(万元)

(蜀三)卓然居公租房商业用房经营权

1-2层

框架

约2684.41

6

76.43482

7.6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1.本项目标的位于蜀山区新产业园内,汶水路以南、雪霁路以东、枫林路以西、湖光路以北,具体区域及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了解确认。

3.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转让费用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前三年转让费用为成交价,自第四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项目提供免转让费用装修期3个月(包含在转让期内)。

注:受让方转让费用全额缴至转让方指定的市财政专项账户;受让方须至转让方处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缴纳或至银行办理对公转款。缴费完成后可在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开具非税收据。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

经营权

用途要求

1.本次转让标的可经营便民农贸市场、超市、教育、宾馆、药店、鲜花、水果、美容美发、通信服务、服装店、汽车美容、银行等服务周边社区居民的行业。除上述业态外,受让方若经营其他业态须主动向转让方及主管部门报批,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意向受让方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由意向方在竞价文件中承诺,评审过程中由评审委员会现场查询):

3.意向受让方具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业经营业绩:

(1)累计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

(2)所提供的业绩合同截止日期均须在2023年10月31日后;

(3)所提供的业绩均须同时提供对应的业主(或合同甲方)评价履约良好或优秀的评价反馈;

(4)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均须至少包含以下任意三种经营业态:便民农贸市场、超市、教育、宾馆、药店、鲜花、水果、美容美发、通信服务、服装店、汽车美容、银行。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2.本项目标的房屋面积为产权证上登记面积,若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但符合测绘误差范围的,不调整成交总价,不影响合同履约。

8.受让方须配合标的房屋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所有招商或租赁合同须按规定做好备案。

9.转让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非受让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房屋的屋顶漏水)的维修除外。

11.受让方在项目转让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员工离职、人员变动或其他公司重大事件需要更换的,须报转让方审查和备案。

13.受让方逾期未缴纳转让费用的,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每半年期应缴转让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如受让方延期超过30日仍未缴纳转让费用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屋,受让方应承担所有违约责任。

14.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若受让方单方面违约且拒不整改的或违约金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的50%及以上时,受让方接到转让方的通知后不能立即支付违约金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5.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6.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交易保证金交纳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074381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转让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

3.承诺函(包含意向受让方信用良好承诺等);

4.意向受让方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

(1)业绩合同扫描件(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管理合同均可);

(2)对应的业绩履约良好(或优秀)证明(须加盖该业绩业主单位公章)。

注:①若提供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所要求内容的(如单个合同建筑面积、合同截止日期、经营业态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②若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无须提供业绩合同及履约良好证明,但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标的建筑面积应满足资格条件要求。项目成交后,转让方保留现场踏勘及获取对应业绩证明材料的权利,如有虚假,转让方有权取消成交资格并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5.拟派服务团队证明资料:

(1)拟派服务团队人员简介及拟派人员身份证扫描件;

(2)意向受让方为以上人员缴纳的近一年内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①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扫描件);②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扫描件);③经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意向受让方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经评审委员会确认。④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注:社保证明材料体现缴纳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缴纳期限。

(3)项目负责人业绩合同扫描件。若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要求内容的(如项目负责人任职期限、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

竞价文件的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3.意向受让方须知

3.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转让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五、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纳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9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2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16%;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464%;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25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96%。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主体库登记

项目负责人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转让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经营房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房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从事商业经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房屋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标的:卓然居(蜀三)坐落于*与*交口,结构为框架,建筑面积:*,该标的房屋用途为商业。

2.房产使用用途:便民农贸市场、超市、教育、宾馆、药店、鲜花、水果、美容美发、通信服务、服装店、汽车美容、银行等。

第二条标的房屋使用期限

房产使用期限共6年,自2024年月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0年月日到期。其中包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免费用装潢期3个月(2024年月日至202年月日)。

1.首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递增情况:第1、2、3年(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的转让费用为成交价,第4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均在前一年基础上增加5%。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转让费用人民币元,大写:),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乙方须至甲方处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缴纳或至银行办理对公转款。缴费完成后可在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开具非税收据。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单位: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1023201021000075893222007)。

2.如乙方转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单方面违约且拒不整改的或违约金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的50%及以上时,且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不能立即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担一切责任。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使用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1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全部房屋清场归还甲方。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并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时主体结构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权转让期内,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造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屋顶渗水)的维修除外。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3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房屋维修为理由,要求减免和转让费用。

5.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3.甲方负责对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屋顶渗水的维修。房屋交付乙方之后,室内的房屋的使用状况甲方均无法知晓,属于甲方维修范围内需维修的,乙方须书面及时向甲方报修。如无乙方书面报修记录的,视为问题不存在,如因此产生安全问题及乙方延迟报修而过免费维修质保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监管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消防主管部门等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转让期内,如乙方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乙方承担所有及法律责任。同时,转让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项目上的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时的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必须将全部房屋清场并保持状态良好交还甲方,同时乙方转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交付的房屋经鉴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公告及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应当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或不按照市容整体布局规划要求的;

8.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约定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大写:。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大写:);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大写:。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大写:。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将全部房屋清场交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大写:。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

1.合同期满,乙方应在合同期满10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承诺:

1.在签订合同时不向甲方提出附加条件;

2.按照转让公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其他要求

3.乙方如特种经营的须向甲方及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报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乙方已现场踏勘经营资产,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及房屋质量并已认可。如经营房产实际移交面积与转让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总价。

5.转让期内,乙方负责经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政府需征收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间里不得私自变更签订合同履约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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