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站内自助娱乐设备点位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

合肥市轨道交通站内自助娱乐设备点位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站内自助娱乐设备点位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二次)

项目编号

2024HCFCA01135

委托方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联系方式:0551-62662881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9月28日9:00始至2024年10月9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0月10日9:00至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轨道交通站内自助娱乐设备点位经营权(2024-2028年度)

5

5.9208

0.5

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在合肥火车站、大东门站、合肥南站、四牌楼站、三孝口站、三里庵站6座车站站厅设置自助娱乐设备点位共计7处(其中三里庵站自助娱乐设备点位为商铺),具体点位分布情况及设备安装要求如下:

站点

数量/面积

转让底价(元/年)

合肥火车站

1处

8160

合肥南站

8916

大东门站

2处

13344

四牌楼站

7968

三孝口站

6600

三里庵站(S1)

7.5㎡

14220

合计

59208

自助娱乐设备安装要求:

(1)所需设备均为受让方自建、自营、自维。

(2)每台自助娱乐设备机位尺寸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mm(宽)*10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2000mm(高),不得超出墙面或柱面宽度,如墙面、柱面宽度小于以上尺寸,以实际场地可提供的尺寸为准,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安装设备不得超出规定尺寸。

(3)投放于本项目的自助娱乐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合同文本。

(5)其他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

4.标的由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管理方”)受托管理。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管理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经营用途要求

1.本项目经营范围仅限于自助娱乐设备(玩具盲盒机、扭蛋机、抓零食机)经营业务。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2.本项目三里庵站给予免费用装修期20日,免费用装修期以委托方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转让期限内;合肥火车站、大东门站、合肥南站、四牌楼站、三孝口站给予免费设备调试期10日,免费设备调试期以委托方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免费设备调试期不含在转让期限内。

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转让费用的金额总和(即:成交价/12*6),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如受让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委托方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委托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合同附件)提交,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3.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经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5.转让期内,受让方对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报委托方备案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转让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如需增加电容量、改造用电线路,须书面申请,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方可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8.标的内若有废弃物须由受让方自行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11.受让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受让方可办理退场手续,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转让期内,标的物必须由受让方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执行委托方要求,受让方不可违规经营。转让期间,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不得将该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置,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13.受让方须遵守国家、地方及委托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大功率电加热器。

14.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项目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213164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5年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主体库登记

项目负责人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总则

第二条商业场地位置、面积及经营范围

2.1本合同所涉经营权转让场地如下:

机位编号

数量(处)

V1

1

V1、V2

2

6

点位编号

面积(㎡)

三里庵站

S1

7.5

第三条经营期限

三里庵站标的经营权转让期限共5年,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最终以甲方移交标的物之日起满20日的次日起(该期间为免费用装修期)开始计算转让期)。合肥火车站,大东门站,合肥南站,四牌楼站,三孝口站标的经营权转让期限共5年,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最终以甲方移交标的物之日起满10日的次日起(该期间为免费设备调试期)开始计算转让期)。商业场地装修完成后开业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如乙方不具备开业条件,乙方应在1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在此期间,转让费乙方仍应正常缴纳。甲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甲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转让费不变。

第四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4.1乙方所经营的商业场地,第一合同年的转让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从第3个合同年开始,合肥火车站,大东门站,合肥南站,四牌楼站,三孝口站每年转让费按上年实际转让费的3.55%递增,三里庵站每年转让费按上年实际转让费的5%递增。合同总金额大写:元(小写:元)。即:

经营期限

转让费用金额

(元/年)

第一合同年

第二合同年

第三合同年

第四合同年

第五合同年

4.4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转让费用的金额之和=首年成交价/12*6)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乙方须在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甲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附件)提交。保函有效期最晚不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应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4.7物业费:乙方需与车站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遵守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转让期间(包含装修免费期)发生的物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包含在本项目转让费用中,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4.8经营期内,乙方自行承担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不含在本项目转让费中。

4.9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10履约保证金、转让费用收取账户信息

户名: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551904036310107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

第五条商业场地交付及进场装修

5.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该商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交乙方使用,届时该商业场地现状交付,双方在交付时签署交付确认文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时办理交接手续。若乙方在甲方通知交场地后10日内尚未办妥接收场地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商业场地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转让费等所有已交费用。

5.3乙方应在装饰装修前(包括再次装修)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施工计划、说明、图纸和效果图等资料,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如需要)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始装修,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乙方承担。装修期间以及装修完成后甲方有权随时对装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装修不符的,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并承担所有的费用及损失。

5.4乙方应保证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及建筑内部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服从甲方现场统一施工管理。

5.7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商业场地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甲方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对乙方做出下述决定:(1)立即停工,(2)即时整改,(3)停止水、电等供应,(4)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该商业场地、终止合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8乙方经营的该商业场地不得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自动喷水系统喷头、消防排烟口、指示牌、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不得影响防火卷帘的启降。

5.9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以下接入条件:

5.9.1供电:提供接入条件,需乙方自行铺设电缆;

5.9.2供水:提供接入条件,需乙方自行接入;

5.9.3排水:提供接入条件,需乙方自行接入;

5.9.4通讯:/。

乙方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私拉乱接。

5.10经乙方装修后该商业场地的装潢、添附,在合同终止后,在不影响商业场地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应自行拆除,恢复至甲方交房状态,否则应当交由甲方处置,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5.11设备安装期间、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乙方当天及时自行清运出站。

第六条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6.3乙方保证在该商业场地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大功率电加热器。

6.8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转让的经营场地及轨道交通站内公共区域内大声叫卖、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商户利益或轨道交通站内运营秩序的行为,不得在转让场地内使用音响设备设施。

6.10经营期间,乙方对所经营场所实行“门前三包”管理,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出站或与各车站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处理,不得将垃圾堆放于站内垃圾桶或任一地点。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7.2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收取转让费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7.3甲方有权在紧急情况时随时进入乙方经营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以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可靠的运行,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7.4甲方有权重新命名轨道交通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及更改场地编号,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8.1乙方保证接受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随时无条件配合甲方检查。

8.2乙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乙方应按月或季度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使甲方及时准确的了解乙方经营场地的实际经营状况。

8.3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经营户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经营户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等,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消除整改。

8.5乙方所经营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协助配合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6转让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不得将该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置。

8.7乙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8.8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转让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连带的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8.9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

8.10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乙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如产生培训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收取费用。

8.11由乙方及其第三方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1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车站出现紧急应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8.14乙方应安全合理的使用和爱护经营物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折旧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甲方经营物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乙方经甲方通知后拒不维修或拖延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经营场地,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转让费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预付转让费等一切乙方已缴付费用的,应由乙方补足。

9.1.2乙方在经营期内,延迟缴纳转让费、电费用等超过30日(其中电费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算),或延迟缴纳此类费用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以上;

9.1.3乙方违反合同第4.4条约定,未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

9.1.4乙方违反合同第5.1条约定,未在甲方通知交接场地后10日内办妥接收手续;

9.1.5乙方违反合同第5.3条约定;

9.1.6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9.1.7乙方在转让期限内,擅自将经营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转借、调换,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9.1.10乙方在营业期间出现空铺或中途歇业或停业或私自撤柜等情形;

9.1.11乙方违反合同第6.2条约定,且未按甲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

9.1.12乙方违反合同第8.3条约定,经营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等严重妨碍地轨道交通运营环境和周边经营户,且未根据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消除整改,经认定检测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1.13乙方违反合同第8.8、8.9、8.14条约定;

9.1.17乙方无论被强迫或自愿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经甲方批准为了重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

9.1.18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或法律规定。

9.3本合同项下之经营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10日内,乙方须付清应承担的应缴费用并将该商业场地交还甲方。该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商业场地之交还期,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转让费,但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用电等各项费用。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条件交还场地,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处置,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补足。

9.4无论任何原因,如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前述约定交还条件的商业场地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转让费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支付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的用电等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商业场地为止。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额赔偿。

9.5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商业场地停止电等能源的供应、控制人员从商业场地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

9.6双方确认完成场地交还手续或场地交还期限届满后,乙方在该商业场地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转让费和其它应缴费用,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迟交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上款项。

10.2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封门、停水等方式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直至违约行为终止,甲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间的转让费仍应计算。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10.3若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1.1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部门、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发出的收回经营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经营场地商业场地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政府部门对本合同经营场地的征收、征用补偿利益,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11.4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部分商业区域,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8.1转让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11.8.2转让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11.8.3其它超越甲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第十二条通知及送达

甲方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乙方地址:

12.3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2.3.1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3.2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3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2.3.4在乙方转让的经营物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2.3.5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2.4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五条附件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2:廉政协议

附件3:履约保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1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原合同约定乙方转让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转让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原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经营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经营区域内。

6.2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转让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7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四、违约责任

1、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1000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原合同。

合同附件2

廉政协议

甲方: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四)双方纪检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检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第五条联系方式

纪检机构联系方式:甲方:0551-69009075乙方:

第六条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检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廉政监督联系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3

履约保函

保函号:

致: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本机构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本机构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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