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2024年度废旧金属处置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2024年度废旧金属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2024年度废旧金属处置
项目编号
2024HCFCA01191
委托方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63662357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9月15日9:00始至2024年10月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9月15日9:00时始至2024年10月1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项目转让资产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批废旧金属,包括废旧钢轨、废铁屑、废旧零配件、废旧工器具等。转让资产已部分毁损、不可继续使用且无修复价值。上述资产现堆放于合肥市滨湖新区珠江路与西藏路交叉口珠江路车辆段、合肥市蜀山区南岗车辆段、合肥市新站区磨店车辆段、合肥市蜀山区科学城车辆段及其他指定位置。
各类废旧金属预估数量和评估单价详见下表:
序号
物资名称
预估数量(kg)
评估单价(元/kg)
1
废铁
22425.73
2.42
2
废黄杂铜
51.71
42.10
3
废电缆铜
364.10
61.00
4
废铝
1443.52
14.50
5
废304不锈钢
78.71
8.80
6
废201不锈钢
537.00
5.10
7
废钢
34274.05
2.50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24)第3339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本项目按照系数进行报价,所报系数不得低于1.00,系数高者成交。
注:竞价系统中所显示的报价单位(元)不作为本项目计量单位。
交易保证金(万元)
1.8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暂定转让价款的2%。
2.本项目暂定转让价款=成交系数*(2.42元/kg*22425.73kg+42.10元/kg*51.71kg+61元/kg*364.10kg+14.50元/kg*1443.52kg+8.80元/kg*78.71kg+5.10元/kg*537.00kg+2.50元/kg*34274.05kg)
3.本项目实际成交总价款计算方式如下:
实际成交总价为各分项成交单价与实际标的数量乘积的累加之和。
各分项成交单价=成交系数*各分项单价底价
各分项单价底价=对应各类废旧金属资产评估单价
例如:如成交人所报系数为1.10,即待转让资产成交单价分别为:废铁成交单价为1.1*2.42=2.662元/kg;废黄杂铜成交单价为1.1*42.1=46.31元/kg,以此类推。
4.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公告披露数量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
本项目据实结算,实际数量经委托方与受让方双方确定的磅房过磅后确认。当实际转让价款与暂定转让价款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受让方应提前向委托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价款少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受让方完成清运后,委托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受让方账户。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5.意向受让方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他损失的,委托方不承担责任。
6.意向受让方不允许挂靠其他单位参与竞价,不允许转包分包,如果发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7.其他特别说明: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2024年度废旧金属处置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项目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228217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0.01或其整数倍。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本项目按照暂定转让价款作为成交总价计算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主体库登记
项目负责人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2024年度废旧金属处置合同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一、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主要为废旧金属材质(主要为废旧钢轨、废铁屑、废旧零配件、废旧工器具等物资)属于金属材质类废旧。标的转让清单如下:
预估数量(KG)
评估单价(元/KG)
成交单价(元/KG)
二、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2.1转让价格:
2.1.1本项目废铁成交单价为元/KG,废黄杂铜成交单价为元/KG,废电缆铜成交单价为元/KG,废铝成交单价为元/KG,废304不锈钢成交单价为元/KG,废201不锈钢成交单价为元/KG,废钢成交单价为元/KG。
2.1.2本项目暂定转让价款为元,即暂定转让价款=废铁成交单价(元/KG)*废铁预估数量+废黄杂铜成交单价(元/KG)*废黄杂铜预估数量+废电缆铜成交单价(元/KG)*废电缆铜预估数量+废铝成交单价(元/KG)*废铝预估数量+废304不锈钢成交单价(元/KG)*废304不锈钢预估数量+废201不锈钢成交单价(元/KG)*废201不锈钢预估数量+废钢成交单价(元/KG)*废钢预估数量。
2.1.3实际数量经甲、乙双方确定的磅房过磅后确认。
2.1.4当实际转让价款与暂定转让价款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乙方应提前向甲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价款少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乙方完成清运后,甲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乙方账户。
(3)双方约定,每个单项废旧金属的最终处置量不得超过预估总量的20%。
2.1.5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除因本合同约定的情形进行价格调整外,本合同价格不进行任何调整。
2.2价款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并与甲方办理标的移交手续。
2.3甲乙方账户:
甲方:
收款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551903189510118;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三、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暂定转让价款的2%;
2.收受方式为:银行转账;
3.收受人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4.保证金接收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账号:5519051356108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瑶海支行
四、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4.1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4.3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约定将资产清理完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乙方在清理、转移资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转让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六、特别约定
6.1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6.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读、知晓并认可竞价公告,对竞价公告“转让条件”中列举的所有义务均应履行,该部分内容构成乙方的合同义务内容。
6.5乙方各项资质、许可证件应在合同期内保持合法有效,如在合同期间失效,转让合同自行终止。如乙方隐瞒不报继续非法回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并且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6.6如在合同期内因环保等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转让合同自行终止。
七、违约责任
7.1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7.2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每日3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10日(含10日)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
7.5如在合同期内因环保等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甲乙双方均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6若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7.7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八、争议解决
8.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2在争议持续期间,除争议部分外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
九、其他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附件:廉政协议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约地点:合肥市
合同附件:
廉政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第五条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甲方:0551-62662852乙方:
第六条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