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某农业高新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肥案
4月,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新疆某农业高新有限公司违法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肥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月,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在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一废弃小学院内查获新疆某农业高新有限公司销售的2.75吨复合微生物肥料。经对该批微生物菌肥抽样,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微生物菌肥有效活菌数、总养分不符合NY/T798-2015标准的规定、包装标识不符合GB18382-2021标准的规定,判定该批化肥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批不合格化肥涉案数量30吨、货值金额114722.5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复合微生物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二、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化肥案
5月9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苏市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企业生产不合格农用滴灌带案
6月,阿瓦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用滴灌带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滴灌带50卷,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生产不合格农用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阿瓦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四、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4月16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48048元的行政处罚。
3月26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苏市某公司2024年1月3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050mm*0.010mm,共计4.02吨农用地膜实施监督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农用地膜拉伸负荷(横向)不符合DB653189-2014《聚乙烯吹塑地面覆盖薄膜》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违法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违法所得700元,产品货值36960元。
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五、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肥案
5月27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肥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2.2吨涉案化肥的行政处罚。
4月25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化肥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在该公司查获2.2吨外包装标注为“劲驼”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5-30-5+TE)。该化肥外包装标注定制销售企业:沃稞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31-9象牙国际709室;生产企业:上海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振兴街4号1幢-672。经调查,该公司于2024年1月1日与上海鸿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生产“劲驼”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受委托生产加工期间,该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未真实标注受委托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而是冒用委托企业名称为实际生产企业厂名、厂址。
该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库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六、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乡农资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化肥案
5月14日,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乡农资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100元,并没收超过保质期61袋化肥的行政处罚。
该农资店销售超过质量保质期化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农资店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