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四川省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眉市监行处字〔2021〕026号),涉及东坡区跃辉农资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化肥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行处字〔2021〕026号
案由
东坡区跃辉农资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化肥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东坡区跃辉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02MA64WT9C0T
法定代表人
朱学英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化肥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1.没收扣押的3袋过磷酸钙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303元(大写:叁佰零叁元整);
3.罚款406.5元(大写:肆佰零陆元伍角);
罚没合计709.5元(大写:柒佰零玖元伍角)。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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