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
第25号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和财政部审签,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
2024年9月20日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运行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
第四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和钾肥储备为实物储备,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目标规模,明确每轮承储责任期内的年度执行规模;如调控需要,可调整年度执行规模。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并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统筹考虑地方农作物种植规模、用肥需求等因素,明确每轮承储责任期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省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模和品种。
第三章承储企业确定及任务下达
第八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相应化肥生产或经营资质,以及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仓储设施、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条件等。其中,钾肥储备承储企业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非国营贸易企业(统称为贸易类承储企业),或者资源型钾肥生产能力100万吨(含)以上的企业(统称为生产类承储企业);贸易类承储企业应具备承担救灾肥储备任务能力。其他条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及其具体储备任务。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达储备任务,明确承储企业、储备品种和数量、工作要求等内容。其中:
第四章储存
第十二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仓库(库点)应位于我国关境内,涂刷、悬挂或者树立“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标识标牌。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仓库(库点)应位于任务区域内,钾肥储备仓库(库点)应重点布局在交通便利地区或者粮棉等主要作物主产区。其他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货物货权方应为承储企业,在仓库(库点)内单独存放;如与其他货物同库(点)应当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企业应规范落实储备任务,确保储备化肥品种、数量、质量、账务管理等符合考核要求。
第五章投放、轮换、动用
第十六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用于满足国内农业生产用肥需要。
第十八条钾肥储备实行自主轮换,承储企业确定轮换时机,轮出后30个工作日内补足储备库存。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可适当调整补库时限。
第六章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中央财政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给予资金补助。其中:
(一)对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统筹考虑行业平均储备成本费用、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等因素计算确定。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助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年度预拨,承储责任期结束后清算。其中,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拨付;地方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拨。
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转拨至承储企业。
第二十五条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立足职能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承储企业落实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按商业原则向承储企业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服务。
第七章监管核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监管核查要求,有关单位据此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其中:
(二)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任务的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组织。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根据有关单位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责令限期整改:
(一)承储企业生产或经营等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储备仓库(库点)不符合要求的;
(四)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但情节轻微的行为。
(一)不按要求入储、存放储备化肥的;
(二)不按要求投放、轮换储备化肥的;
(三)储备任务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将储备任务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的;
(六)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储备任务落实的行为。
(一)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的;
(三)不按要求进行动用、应急投放的;
(四)拒不服从国家储备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第三十条所列情形限期整改工作的;
(六)承储责任期内连续两年出现第三十一条中前五类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