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注意事项
①虽然“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即可理解为备案表中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写。但是后附的本案表和税务局实际收表时,是按照列示所有的农产品具体名称为准。
3、受理
1、要不要计算损耗率?
(2)损耗率等于当期损耗量除以购进数量,若当期损耗的是上期购进的,会导致损耗率为负数,负数是不能通过申报的。
其实35号公告也规定,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不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其扣除标准应核定为“零”;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应按照实际损耗核定其扣除标准。所以本人建议:除非有完善的农产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可以准确地计算农产品的实际损耗数量,可以选择计算损耗率,否则不要计算计算损耗率。
2、折算为吨,数据失真?
计算表中仅损耗量及购进数量可不为顿外,其他都以吨为计量单位。如果是购进销售的大米粮食,还容易折算。如果是初加工水产品或经加工的蛋类,大多不按重量为计算单位,折成吨后的误差可能非常大,最终会因此影响核定扣除金额的计算准确性。
4、可以不参与核定扣除吗?不行!
35号公告虽没有做强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做进项税核定扣除,但是税务局实际操作时,对外要求是必须做核定扣除备案、申报。话说,企业可以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也不行。无语中。。。。。。。
三、个人的些许感受
3、农产品进项税难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农产品较难界定,专业执法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何为初级农产品,尚存争议。税务局一份文件就对农产品归类做了明确,有些过于武断。
4、鉴于中国尚处于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农产品仍为非标准商品,不仅商业企业模式在摸索中前进,税务管理也需多花些心思在迭代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