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主要以大豆、菜籽为原料,采用清理、热炒、磨坯、压榨、浸出等工艺生产食用植物油及饼粕。,该企业共加工大豆、菜籽45000吨,其中自营加工30000吨,来料加工15000吨;实现销售收入16600万元,其中食用植物油及饼粕收入16240万元,来料加工费收入360万元;成本费用14645万元,其中大豆、菜籽成本14150万元,制造成本495万元。该企业如何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现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来料加工所得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理由是该企业通过对大豆、菜籽,进行清理、热炒、磨坯、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的过程,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件对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规定,销售“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取得的所得为免税所得;而来料加工中的加工费所得不是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25%-[油、饼粕收入-大豆、菜籽成本-(制造成本÷45000×30000)]×25%=(16600-14645)×25%-[16240-14150-(495÷45000×30000)]×25%=48.75(万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来料加工所得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该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是通过对大豆、菜籽进行清理、热炒、磨坯、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该过程与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一致,因此,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加工费所得同样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农产品初加工”为农、林、牧、渔业免税项目。那么,什么是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具体包括哪些财税〔2008〕149号文件通过对原料、加工工艺、产品列举的方法对此进行了定义,并据此形成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中“农产品初加工”免税,是对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件要求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税。而观点一片面地理解了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规定,认为只有取得文件中列举的产品的所得才是免税所得。实际上,该文件是从原料、工艺、产品三个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范围作出规定,并没有对具体的免税产品进行规定。另外,从法律优位原则来看,财税〔2008〕149号文件也不得作出与税收法律不同的规定。
因此,该企业所从事的加工业务无论是自营加工所得,还是来料加工所得,均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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