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增值税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
1.不免增值税的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
2.按13%交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财税[2009]9号
(2)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①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②(六)药用植物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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