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贸易方案(精选5篇)

2005年,在23大类农产品中,中国农产品的关税水平为5%~41%,其中,超过平均水平(17.1%)的农产品从高到低依次为:谷物(41%),糖及糖食(30%),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27%),制粉工业产品(25%),饮料、酒及醋(23%),杂项食品(21%),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20%),肉及食用杂碎(19%),水果及坚果(19%),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19%)10类产品。谷物的平均值和中位值都高,这说明中国对谷物的保护水平较高;糖及糖食的平均值和中位值一致,且大于农产品关税的平均值,这说明中国对糖及糖食的保护水平也较高;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的平均值大于中位值,这主要是因为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税率较高造成的。对比其他农产品,敏感农产品粮食、食糖的关税水平相对较高。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首先,中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远低于世界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62%)。其次,中国使用高关税保护的农产品较少。中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基本上呈现正态分布,最高关税水平为41%,最低关税水平为5%,其他产品的关税水平基本接均水平。最后,即使是高关税保护的农产品,其实际保护程度也要远低于其名义税率。在中国农产品关税税率安排中,平均关税水平较高的均为实行关税配额的商品,包括:谷物,食糖,这里计算的是这些产品的配额外关税,配额内的关税要低得多,例如,硬粒小麦的配额内关税为1%,配额外关税为65%。因此这些商品的实际保护作用要低于名义税率。

1.2中国农产品关税结构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农产品税目数最少,从价税占比例低,最高税率以及离散系数均为最低。一方面反映出中国的农产品市场的开放程度相当高,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通过关税保护国内市场的力度相当不够。

通过对有关数据的分析,可看出中国农产品关税结构的不合理之处:①税目总数过少,2008年中国农产品总税目数仅是欧盟的34.6%,日本的63.3%,印度的75.2%。②非从价税比例较少,除印度外,日本和欧盟的非从价税占比是中国的十几倍甚至是几十倍。2008年中国仅有几个税目的非从价税,而欧盟有近千个税目的非从价税。非从价税形式大大降低了关税措施的透明程度,对农产品贸易的扭曲作用明显高于从价税。③税率差别不大,2008年中国农产品关税的离散系数是几个国家中最低的。税率的设置过于集中,没有对个别农产品实行有力的保护。

2关税减让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根据以上对中国农产品关税现状的分析以及框架协议达成以来谈判进展情况,在农产品关税减让的影响下,中国主要农产品的出口量和出口额将有一定的变化。

(2)国内主流观点认为今后中国畜产品在国际市场分工和竞争中仍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但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由于面对国外较高的贸易壁垒和高额补贴环境,比较优势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在美国、欧盟和g20农产品关税减让方案下,中国的牛肉、羊肉、猪肉、禽肉和奶粉的出口量都将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其中羊肉出口量增幅最大为585.15%(欧盟方案)~1116.6%(美国方案),其次是牛肉,出口增幅为1.54%(欧盟方案)~3.65%(g20方案)。奶粉、猪肉、禽肉的出口量基本保持稳定,略有增加。

(3)中国主要园艺产品苹果、柑橘、番茄的出口量在三种农产品关税减让方案下有明显的增加,番茄的出口量增幅最大为189.37%(欧盟方案)~400.2%(美国方案),其次是苹果101.27%(欧盟方案)~231.3%(美国方案)。香蕉、其他热带水果、根茎类蔬菜的出口量变化不大。

(4)资源密集型产品原糖、精制糖、温带油子植物油及棉花的出口量在三种农产品关税减让方案下均有所减少。其中原糖出口量降幅为1.12%(g20方案)~2.3%(美国方案)、精制糖出口量降幅为2.3%(g20方案)~5.5%(美国方案)、温带油子出口量降幅0.17%(g20方案)~0.4%(美国方案)。植物油和棉花的出口量在农产品关税减让前后变化不大。即按照美国、欧盟和g20方案,中国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量将会下降。相应地,中国主要农产品出口额与出口量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6)中国主要园艺产品的出口额在农产品关税减让后均呈增长态势,苹果、柑橘、番茄长幅较大,这与这些产品的出口量大幅增加相对应,香蕉、其他热带水果、根茎类蔬菜的出口额变化幅度不大。

(7)三种方案都将增加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就出口总收入而言,按照三种方案进行减让,中国均处于有利地位,中国农产品出口总收入将增加33.66%(欧盟方案)~75.74%(美国方案),其中,美国方案更有利于提高中国农产品出口收入。

3中国农产品关税减让方面的建议

(1)考虑到中国农产品关税结构已经基本合理,关税税率的差异较小,进一步解决关税升级的难度和影响都不大,应积极倡导解决关税升级问题,从关税结构的角度,降低一些wto成员的高关税税率,有利于发挥中国劳动力资源优势,促进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出口。

美国的农产品出口支持项目由美国农业部海外农业服务局(FAS)负责管理。2002年新的农业法案出台后,美国对原有农产品出口促进和食品援助项目进行了调整,重点项目得到了保留和加强,农产品出口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目前,美国农产品出口促进和食品援助项目共分四大类,即:直接出口补贴项目,包括出口促进计划和奶类出口激励计划;食品援助项目,包括食品换和平计划、食品换进步计划、食品换教育与儿童营养计划、食品换发展计划、过剩农产品捐赠计划和农场主间计划;商品农作物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包括出口信贷担保计划、中介信用担保计划、供货方信用担保计划和设施担保计划;出口促进项目,包括市场推进计划、海外市场开发计划、质量样品计划、特殊农作物技术援助计划、生物技术与农业贸易计划和新兴市场计划。

2004年6月17日,美国农业部公布了出口促进项目中三项计划和2004年度的拨款额度及资金分配方案。这三项计划包括市场推进计划、海外市场开发计划和质量样品计划,拨款总额度约1.6亿美元,71个美国农业贸易促进组织获得了资金支持。这三项计划在美国开发海外农产品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2002年美国修订农业法时都得以保留或加强。

2002年农业法改革前,美国亚利桑那大学为提出“将MAP年度预算从0.9亿增加到2.0亿”的议案曾进行过专门研究。研究表明,增加MAP计划的政府资金投入,不仅有利于扩大美国农产品出口,而且可有效提高各种农产品的生产者价格,对那些出口依赖较大,且对出口促销活动相对敏感的农产品,如美国大杏仁等更是如此。研究显示,MAP资金投入增加到2.0亿美元可使美国大杏仁的生产者价格提高13.6%。对于一些成熟期较长的农产品,如苹果或其它多年生水果,由于供给稳定,出口促进活动可使其价格在短期内得到激升。

2002年新修订的美国农业法案规定,MAP资金将由每年0.9亿美元逐年递增,到2006年达到2亿美元。根据该法案规定的标准,2004年MAP资金已达到1.25亿美元。获得MAP资助的美国贸易组织共67个,其中美国肉类出口联盟和美国国际棉花委员会获得的资金最多,分别达1064.7万美元和990万美元。

海外市场开发计划(FMD)。也称海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或合作者计划。美国实施该计划已有50年的历史。通过这项计划,美国农业部已与大批非盈利性的美国农业贸易组织在海外市场开发和贸易促进方面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该计划的资助重点是一些具有行业代表性或拥有全国性会员的贸易组织,主要用来帮助美国农产品贸易组织消除进入海外市场的阻力,提高进口商的产品加工能力,推动海外市场取消或修订不利于美国农产品进口的法规和标准,或为美国农产品开辟新的市场或新的利用途径等。通过采用成本共担的援助方式以及提供与驻海外农业机构密切合作的机会,FMD还充分调动了私营机构的资金投入。目前项目的资助范围已覆盖所有美国农产品,市场开发活动遍布100多个国家。新晨

海外市场开发需要大量投入,没有强大的资金支持,行业贸易组织和企业无法独立承担巨大的开发风险。美国贝尔公司整理的一份报告显示,多年来,美国大豆协会、粮食协会、肉类协会、小麦协会、水稻联盟以及国际棉花委员会等行业贸易组织都是这项资金的最大受益者,在这些行业组织开发海外市场的过程中,FMD的资金支持都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例如,在这项资金支持下,美国水稻联盟驻巴西贸易代表开展了大量活动,包括定期访问进口商、进行产品需求和进口方式调查、出版通讯、组织贸易论坛、接待贸易代表团等。这些活动对于帮助美国水稻联盟的成员企业及时准确地掌握客户的需求动态起到了重要作用。依靠FMD的支持,美国国际棉花委员会先后打开了香港、韩国及投资回收风险较大的越南、柬埔寨和土耳其市场大门,并将原来的竞争对手墨西哥变成了美国最大的出口市场。

[关键词]农产品出口立法措施法制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量从小到大,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于我国农产品出口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成功地走过了“人世”的过渡期,农产品出口稳中有升,但同时出现了农产品贸易逆差。这与我国的农产品进出口法制环境如何建立又如何适应国际市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我国农产品出口主要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增长迅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2001年,中国农产品出口额为160.7亿美元,2007年全国农产品贸易额达到781亿美元,其中出口370.1亿美元,逆差达40.8亿美元。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和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农产品贸易额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已由1992年的15.8%上升到2005年的20%,其中进口依存度由5%上升到10.2%,农业越来越融入世界贸易体系。主要表现为:

1.农产品进出口呈现较快增长,逆差扩大

由表1可见,2001年以来,全国农产品进出口全面增长,平均增幅进口大于出口,如果以2001年为基数,2007年比2001年出口增长130.3%,6年年均增长21.7%,进出口也由顺差变为逆差。仅2008年上半年出口195.2亿美元,进口达289.7亿美元,逆差94.5亿美元。以江苏为例,2007年比2001年农产品出口增长160.1%,年均增长26.8%,而进口增长达547.2%,逆差也由2.4亿美元急增为39.6亿美元。

2农产品出口结构优化,价格提高

深加工农产品占农产品出口的比重继续提高。2006年深加工出口额为150.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在农产品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比上年提高3.4个百分点。农产品出口价格继续攀升,2006年出口价格指数上涨4.9个百分点。2007年农产品出口价格指数为105.9。

3出口市场进一步多元化

中国农产品出口市场,分别有亚洲、欧洲、北美洲、非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其中亚洲是中国农产品最大的出口市场。2007年对亚洲市场出口223.2亿美元,增长15.5%,占出口总额的60%;对欧盟出口70.6亿美元,同比增长26.4%,占出口总额的19.1%;北美洲占13.5%。但对日本市场出口有所下降,2008年上半年出口所占比重,由上年同期的23.9%下降至18.9%。

4民营企业成为出口新增长点,龙头企业竞争力增强

据商务部统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达134.3亿美元,增长15.1%,占43.3%;民营企业出口94.3亿美元,增长39.8%,所占比重提高到30.4%;2006年国有企业出口67.3亿美元,占21.7%。民营企业成为全国农产品出口的新增长点,取代国有企业成为第二大农产品出口主体。

由此可见,在国家、地方各级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与WTO规则相衔接的出口政策不断完善,法制环境逐步建立,正在实现农产品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进出口的逐步协调,同时,农产品出口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究其我国和江苏省农产品出口取得的成效原因,正如程国强所言,取得的成绩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在于中国政府在农业政策、法规方面的调整。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与变化反映了我国农产品法制环境的演变和改善。

“入世”后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法制因素

中国加入WTO后,一方面,按照WTO的规则享受无歧视的贸易待遇,对外贸易的国际环境从整体上得到了改善,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发达国家频繁不合理利用技术壁垒阻碍和阻止我国农产品出口。究其原因正如国务院发展中心研究员吴敬琏在2005年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主办的“阶段中国改革发展的主要特征与挑战”中坦言,改革四大缺陷,其中之一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转所必须的法制环境迟迟未能建立。正是这些因素影响和制约着农产品的出口,从法制环境分析主要有:

1外部法制环境

(1)外国新法案的出台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出口。欧盟新《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已于2006年1月1日实施;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于2006年5月实施。两个新法案的最大特点是:一是建立进口食品的可追溯体系;二是对农药残留的可检测标准进一步提高。两项新法案的出台直接影响农产品出口。

(2)发达国家农业高补贴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竞争力。我国主要出口市场对农业的高保护、高补贴、高扭曲短期内难以改变。近年,欧盟实施了新的共同农业政策,美国实施了新农业法案,日本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其共同之处是稳固和提高对农产品的补贴量,加强对农民的支持保护。发达国家的高补贴,给中国的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巨大压力。以棉花为例,美国每年给2.5万户棉农大约30亿美元的高额补贴,平均每户棉农得到的补贴高达1.2万美元,这相当于中国一户棉农7~10年的产值。美国棉花以低廉的价格大量进入中国,给棉花产业的发展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国内棉价因此下降,棉农受到相当多的经济损失。如欧盟对糖类作物的巨额补贴,中国蔗农因此人均收入减少约300元,这占到中国农民人均收入的一成。根据专家测算,目前发达国家每天给农民的补贴高达10亿美元。由于中国农业投资相对不足、农村金融短缺等问题长期影响着农业的发展,因此发达国家的这种做法在很在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正如中国农业部副部长牛盾说“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3)贸易壁垒增多限制了我国农产品出口。农产品市场是全球贸易自由化进展相对滞后的一个市场。过渡期后,各国形形的、动态的“技术性保护”越来越多,门槛越来越高,如检验检疫壁垒、农产品身份证壁垒、知识产权壁垒、食品标签壁垒等等,这些贸易壁垒的设置,必然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同时,农产品出口还将面对“入世”承诺中的几个不利条款,如为期12年的特定产品过渡期保障机制、为期15年的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待遇、为期8年的过渡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目前,欧盟、美国、日本等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地区,均没有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些国家可以利用反倾销、特保等手段对我农产品进行限制。

2内部法制环境

(1)农产品出口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应对国际规则的能力弱。从江苏省看,大多数中小型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业务人员是从外贸公司直接转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公司的,除管理人员自己从常识上了解或从经验上积累的与贸易有关的一些知识外,根本谈不上法律知识;管理人员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更少,有的企业一个都没有;贸易中涉及的法律规则是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平台自学或政府培训而来;很少企业有法律顾问,一般遇到问题再请教。从江苏省一起中日紫菜贸易摩擦和全国中美苹果汁、罐头蘑菇、蜂蜜、暖水虾、马铃薯淀粉5起贸易摩擦看出,我们对国际规则和他国政策和法律不熟,且应变诉讼能力也较弱。

(2)关税下调,农产品进口市场压力加大。中国“入世”后政府承诺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不对农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限制,并逐步取消关税措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到2006年农产品平均关税降到15.23%。这一水平远低于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仅为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62%的1/4,已是世界上农产品关税最低和市场开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表l数据也表明,我国从“人世”前的农产品净出口国已变为净进口国。因此,关税每减一分,国外农产品的进口量就可能增加一分,威胁也就会增加一分。如大豆、玉米、棉花等的大量进口,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冲击越来越明显。相反,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农产品平均关税不降反升,如欧盟从2004年的16.5%,到2008年已达18.6%,更加大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难度。

(3)配套的法律政策不完备。用地、信贷、能源、资源和交通等要素的紧缩和紧缺效应对农业招商引资及农产品出口主体的培育和壮大有着直接影响。2006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办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但此项业务支持的范围及其重点是部分产品,且在部分地区开始实施;中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2006年8月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据统计,在1.4万家农产品出口企业中,仅有500多家投保,而2006年共有625家农产品出口企业参与投保,比上年增长35%。主要原因是费率较高,企业压力较大。

(4)出口退税政策还没有鼓励精深加工农产品出口。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是调控农产品进出口。但我国实行5%和13%两档退税制,13%退税的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很小,大部分为5%,对资源性农产品和精深加工农产品的退税政策没有明显的区别,对鼓励出口企业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没有明显的吸引力,更不能很好地引导农产品出口企业重视农产品精深加工出口,提高附加值。

上述政策环境的背后透视,目前制约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最大的问题是制度缺位,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产品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模式,但是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市场经济体制的农产品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模式,在相当程度上出现了管理制度上的“真空”,许多农产品出口问题直接源于这一制度的缺位。目前我国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检疫和贸易实行多部门管理、分段管理,顾头不顾尾、法律不全、执法不严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的力度和效果,制约了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话语权和竞争力,损害了我国农民的利益。

发达国家调控农产品进出口

采取的主要立法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展的加快,我国农业和世界农业的关联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农业经贸联系更加紧密。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理念,充分了解国际通行规则、国外有关政策及贸易法制环境,对于我们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发达国家制定了政策、法规,设置进口技术,保护其国内产业

据统计美国2005年就向WTO发出171件SPS通报,显示了美国在农产品检验检方面的技术立法优势。立法有:《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营养标签及教育法》、《包装和标签法》、《联邦法规》第9篇(《联邦进口牛奶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等)、《美国食品标签法等》。美国要求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和

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以加强对食品出口厂商的监督,并决定从1997年12月18日起要求进口食品必须全面实施HACCP管理体系,禁止从未实施该管理体系的国家进口水产品和肉类食品,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和方法的要求,而不是直接针对最终产品。美国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婴儿食品法》、《茶叶进口法》、《婴儿药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每月被FDA扣留的不符合要求的进口商品高达3500批左右。这些势必增加我国农产品企业的出口成本和交易风险。

欧盟1997年发表了食品安全绿皮书,2000年1月12日,欧委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提出食品卫生责任首先由生产方承担,食品从饲料开始,经过农场到餐桌和处置的整个链条都要保证安全,要求各方必须保证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透明度与安全性,要求对转基因产品等有争议的产品加贴标识,让消费者自由选择。2002年1月新《欧盟食品安全法规》正式生效,是至今最重要的食品法。2002年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又一次修改。2003年欧盟颁布了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规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谷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同时2004年7月颁布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计划;2004年又修改了食品卫生条例。并从2004年起执行有关转基因食品新的法规,如《致敏性食品标签指令》;农兽药方面都有法令和法规;2005年欧盟又实施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新法规,于2006年1月生效,新法对进口食品及饲料管理上确定了一个通用制度,控制风险发生频率。

2发达国国家实施出口补贴,出口信贷、保险,促进农产品出口,反过来又限制别国采取这些措施

发达国家对本国农产品出口的高额补贴是世界贸易领域亟待解决的头号问题,这一问题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危机,使发展中国家农民无法进行公平的竞争。

欧盟是出口补贴的大户,欧盟各成员国的总体农业补贴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对价格支持的依赖程度也高于美国。尽管欧盟对部分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已得到削减,但是由于关税较高,限制了低价位农产品的进口,因此对市场价格起到了支持作用。根据2003年1月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规定,成员向第三国出口如谷物、奶制品、肉类、食糖等过剩农产品时,可向共同农业基金申请出口补贴,以消除由于欧盟农产品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而对出口者产生的不利因素。为了加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和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欧盟各国也均对其出口提供信贷。出口信贷的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其差额由国家财政负担,这足以吸引资金短缺的外国进口商使用出口信贷购买贷款国的产品。

借鉴他国经验,不断完善我国

农产品法制环境

综上分析,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既面临重大机遇,也有严峻挑战。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和贸易将保持适度增长。中国仍将是跨国公司产业转移和投资的主要选择地之一。主要经济大国为规避经济风险和贸易壁垒,将更重视区域经济合作。从国内形势发展看,“十一五”期间,中国经济增长率将保持7%以上,重化工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新趋势将推动进口结构升级;利用外资、开发服务业和承接新的国际产业转移将继续推动经济贸易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职能转换和制度改革深入进行,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将为对外贸易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宏观环境。

然而,中国市场化还不够完善,可用的行政手段越来越少。要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以其他有效行政手段,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自律作用,使农业大国的农产品进出口走上有序地发展轨道,当务之急是采用多种手段完善农产品出口的法制环境。因此,政府、企业及行业协会必须共同努力。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关国外农产品进口技术标准、企业建立质量监控体系、普及推广出口行业标准、获取国际认证、改进生产、加工技术等方面的培训,重点要加强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推广,以及适应进口国农产品新的技术标准的培训工作。三是对有关贸易纠纷案例进行研究,从而加强诉讼应对能力,以维护中国企业的应有利益。

2参与国际法律法规的制定,争取主动权

改革开放2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有效利用国际经贸规则,趋利避害,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的优势,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正如农业部副部长牛盾说:“我们以前主要是规则的单纯的执行者,现在我们有条件成为规则的制定者,这将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更多便利,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此,政府应加大对外交涉力度,利用多双边渠道,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不断提高谈判能力和水平,为我国农产品争取更大的国际市场空间。

一是积极参与WTO新一轮谈判,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以解决农产品贸易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减少来自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为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创造宽松、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加快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程。要推进中国一东盟、中国-澳大利亚等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一体化的进程,扩大和巩固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建立和欧盟、日本、美国、东南亚国家、俄罗斯等重点市场的双边磋商机制,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三是加强对外交涉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争端和纠纷,为农产品出口创造较好的国际市场环境。同时,积极与各国建立以民间组织为主、官民结合的交流磋商机制。

3制订健全现有农产品进出口法律法规,加强自我保护

首先,制订完善鼓励和引导农产品进出口的导向政策包括退税、贸易促进以及支持和保护等政策。其次,采取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特别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取得国际认证,可以防范和禁止有损国家安全、不利于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污染环境等产品和服务的进口,同时,可以调整和优化企业出口产品结构,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以及规范管理,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也是提升出口竞争力的重要工具。第三,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产品的国家和农业行业质量标准,加快出口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农药(兽药)残留、生长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第四,完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规范统一农产品加工品商品代码,进一步调整农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鼓励企业出口深加工农产品。对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进口生产加工检测检验设备及企业自用的通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关税减免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1)健全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是国际上通行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是WTO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支持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法律地位。其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国家财政部安排财政预算给予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农产品出口50%、其他产品15%的保费扶持。我国农产品信用保险处于起步时期,要全面启用。

(2)进一步扩大减免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费用范围,以严控出口的方式避免问题产生是消极的方法。建议完善相应的检验检疫体系,对动植物检疫和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国家法定检验检疫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制度,要参照国外经验,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用,减少企业出口成本,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检体系;制订分类监管办法,建立出口企业数据库,对通过HACCP、GMP、GAP、欧盟注册认证、ISO9000及ISO14000系列等质量体系和环境认证,质量好、守信誉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简化检验检疫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给予免检或委托自检。逐步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建立政策性农产品出口信贷专项。针对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参照农业发展银行对收购粮棉油等作物采取的信贷政策和美国的“出口信贷担保计划”,主要用于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企业直接提供贷款或者贴息,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本文用农产品贸易规模、在农产品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及农产品贸易主要品种来说明闽台农产品贸易联系程度。

(一)闽台农产品贸易规模扩大,联系日趋紧密2001年,闽台开始直接往来,极大地促进了闽台农产品贸易,闽台农产品贸易额得以快速增长,由2002年的0.356亿美元增至2013年的12.0亿美元,特别是2009年后贸易额呈现直线型增长[10]。福建农产品具有“五缘”、对台农业合作先行先试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品种、营销等方面的劣势,而台湾农产品具有农业技术、资金、销售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土地、劳动力资源等方面的劣势,这些优、劣势奠定了闽台农产品贸易持续扩大的基础。闽台农产品互补性明显:福建的资源型、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尤其是特色果蔬、茶叶、水海产品等在台湾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及价格优势;而台湾具有优良品质及口感的农产品在福建有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再加上,当今国际市场区域化合作加强、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等众多不确定的国际化因素影响着闽台农产品贸易。这些都成为闽台农产品贸易规模扩大,贸易联系程度增强的催化剂。

(三)闽台农产品贸易主要品种福建从台湾进口的农产品主要为22章(其他无酒精饮料和白酒),19章(面包、糕点、饼干等),03章(冻鱼、盐腌或盐渍鱿鱼等水产品),04章(未列名食用动物产品),02章(其他冻猪肉)(表2)。福建出口到台湾的农产品主要是16章(水生无脊椎动物、制作或保藏的小虾和蟹),03章(未列名鲜鱼、盐腌或盐渍鱿鱼等水产品)(表3)。总体而言,台湾出口到福建的农产品加工程度较高,福建出口到台湾的农产品多以冷冻保藏水产品为主。这说明,闽台农产品贸易联系程度总体在加大,但仍有侧重。就具体品种而言,联系程度较紧密的农产品集中在水海产品及制品、饮料制品,大部分章目中的农产品联系程度较弱,这也反映了闽台两地农业在生产技术、品种等方面的差异性。

二、闽台农产品贸易联系程度分析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两岸经贸交流活动的进一步深化,闽台农产品贸易额也得到进一步扩大,其中之一即表现为闽台农产品贸易额不断增长。然而,福建对台湾农产品出口是否影响台湾对福建农产品出口,台湾对福建农产品出口是否影响福建对台湾农产品出口它们之间的影响强度如何其主要原因有哪些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有助于进一步认识闽台农产品贸易联系程度。

(一)变量数据及检验分别用Fx、Tx表示福建对台湾农产品出口额、台湾对福建农产品出口额。为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先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法对它们的因果关系进行检验,然后对二者进行协整检验,分析它们之间的影响强度。在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之前,分别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的方法为ADF单位根检验。1.单位根检验。对Fx、Tx分别进行单位根检验。由于它们都存在一定的趋势,因此,单位根检验选择的是截距与趋势检验。应用EVIEWS6.0进行运算,得到检验结果(表4)。根据检验结果,在5%显著性水平上,Fx、Tx均为二阶单整。2.格兰杰因果检验。由于Fx、Tx同阶单整,因此,可以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根据检验结果,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台湾对福建农产品出口是福建对台湾农产品出口的原因,福建对台湾农产品出口也是台湾对福建农产品出口的原因,即台湾和福建之间,存在台湾对福建的农产品出口推动福建农产品向台湾出口的关系。3.协整检验。协整检验主要用于分析变量间的长期均衡关系。由于检验发现台湾农产品出口福建对福建农产品出口台湾具有影响关系,因此可以分析二者之间在长期发展中是否存在较为稳定的均衡关系,建立协整模型为。

(二)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显示,福建对台湾农产品出口与台湾对福建农产品出口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各项检验结果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从检验结果看,台湾对福建出口增长1%将会带来福建出口台湾农产品约6.0877%的增长幅度,具有很强的推动关系,福建对台湾出口增长1%将会推动台湾对福建出口约0.1510%的增长幅度,推动关系较弱,说明闽台农产品贸易联系程度存在不对等。

三、增强闽台农产品贸易联系程度的建议

(二)扩大从台湾进口农作物优良品种通过资料分析可知,台湾农作物品种优良且齐全,福建发展现代农业离不开优良品种。直接引进台湾农作物优良品种,可以“加速度”促进福建农业良种业发展,为福建承接台湾转移的农业产业、改善农产品生产品质提供条件。而闽台农业资源整合后将产品返销到台湾市场,一方面可以增强两地农产品贸易联系程度,另一方面可以使闽台消费者通过农产品贸易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关键词:中国;东盟;农产品;零关税;农业贸易

一、中国与东盟农产品零关税的进程

(一)农产品零关税的进程安排

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10年之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协定,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10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从而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预期到2010年正式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中国农业部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农业成为我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的起始领域。按照《框架协议》的规定,双方合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零关税计划,零关税计划在2004年正式启动,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约600种主要以农产品为主的产品在2004年关税降到10%以下,2005年降为5%,2006年实现零关税。第二阶段是2010年中国与东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

(二)农产品零关税的实际进程

实际上,农产品零关税的实际进程进行得更快。

2002年11月,中国与除菲律宾之外的东盟9国制定了“早期收获”方案,即在《框架协议》指导下提前实现部分减免关税内容,这次列入减免税对象的有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税率将一次降低至0%—5%。

2003年6月18日,为了贯彻《框架协议》,加速中国—东盟贸易区的发展,中国与泰国在北京签署了《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

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提前实现中泰两国蔬菜和水果的零关税,打开了自贸区内商品流通零关税的大门,同时也允许其它东盟成员加入,目前新加坡已经加入,形成中新泰三方零关税安排。

2004年1月1日中国在履行“早期收获计划”的同时又对东盟经济不发达的三个国家的部分产品给予单方面的特别优惠关税(零关税)待遇。其中,缅甸110种、老挝202种、柬埔寨297种,累计609种,主要是农产品,包括畜产品、水产品。

在东盟国家内部,六个老成员国已经在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将所有商品进口关税下调到0—5%的水平,60%的商品关税为0%,剩下的商品到2010年下调为0%,新东盟4国将于2015年下调到0%。

2006年1月,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协议下的农产品全部实现了零关税。

二、农产品零关税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一)对我国农业贸易的影响

农业在中国与东盟大多数国家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双方也一直重视农业贸易的发展,特别是近10多年来,中国与东盟各国农业贸易发展很快,1996年至今,中国与东盟的农产品贸易总体上呈现增长的趋势,从1996年的29.31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61.04亿美元,增长109%,年均增长10.0%以上,东盟已成为美国、日本和欧盟之后的中国第四大农业贸易伙伴。2002年“早期收获计划”实行后,其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仅2002年贸易额就比2001年增加11.6亿美元,增长23.99%,2003年又比2002年增加10.47亿美元,增长17.46%。

农产品实现零关税,使得各种农产品在中国与东盟之间实现自由流通,这必将大大降低我国企业农产品的出口成本,而且可以使我国有优势的蔬菜和水果借助东盟市场这个平台过境,避开来自贸易伙伴国强加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以转口贸易或过境贸易的方式,出口到对东盟国家农产品的贸易壁垒低于中国的国际市场,进而扩大我国农业产品的出口规模。

另一方面,东盟现约有6亿人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东盟巨大的消费市场必将对各种农产品产生巨大的需求,而中国与东盟之间实现农产品零关税势必将大大降低东盟各国从中国进口的成本,从而产生贸易进口转移效应,使得东盟原来向美国、日本、欧盟等进口的产品转向我国进口,这也将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规模。

中国对东盟出口的农产品很长时期一直呈现波浪形增长的特征,但2002年“早期收获计划”实行后,农产品出口增速明显加快,2006年1月起,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协议下的农产品全部实现零关税,带动我国对东盟农产品出口又一次大幅增长,2006年1~10月份共出口23.9亿美元,增幅高达28.4%,2007年1~4月份,对东盟出口农产品11.7亿美元,同比增长30.4%,是世界上农产品出口大国(地区)中增长较快的国家之一。农产品出口规模的增加无疑将增强我国农产品在东盟和世界市场的占有率和影响力,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市场竞争力。

(二)对我国农业结构的影响

同时由于东盟各国在热带水果、谷物等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上处于优势,这样就可以降低我国国内资源成本相对较高的农产品(如谷物、糖料等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和产量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和总产量中的比例,同时增加我国温带作物(如玉米、小麦、大蒜、辣椒、胡萝卜等蔬菜和苹果、梨等温带水果)的播种面积和出口产量,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双方贸易结构的多元化。而对于以出产热带水果为主而受到冲击的南方各省、区,目前可以在充分调整热带和亚热带大宗和优质农产品生产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面向东盟市场、具有竞争优势的果蔬基地,并把农业资金投向果蔬保鲜、加工和产品开发上,延伸产业链,进一步优化资源的配置,促进我国农业结构的优化。

三、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二)提高农产品质量,提升竞争力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不仅对农产品本身有非常复杂的质量要求,而且对生产该产品的环境质量也有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是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所以我们应该按照国际标准和东盟各国产品准入标准,理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的建设。切实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加工工艺和出口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限制污染、破坏环境和不符合检疫检测标准的产品出口,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和无公害产品,实现从田间到口岸、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从而保证我国农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营养,提高我国农业企业的国际形象和效益,有效的跨越非关税壁垒,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加速构建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产品实现零关税后,农业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所以应该大力培养一大批农产品重点企业,大力鼓励企业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品牌。从而带动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发展。

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市场开发的主体,农产品出口品牌是市场开发的重要载体。推动我国农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必须把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培育和利用国内知名农业品牌资源,摆在突出位置。

要按照“多元启动、群体发展、鼓励竞争、资源整合”的原则,突出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品牌优、带动功能强、极具市场竞争力,跨区域、跨行业、跨国界、跨所有制的农产品加工贸易龙头企业集团。

THE END
1.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 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1994/7/content/post_3357086.html
2.初级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初级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含粮食)税率调整为为11%,为方便大家学习,特提供以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判别及适用税率表》 https://www.agoodv.cn/news/3042.html
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1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07.0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二、……即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适用于全省的扣除标准,由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适时根据各行业核定情况http://www.canet.com.cn/fagui/600512.html
4.会计视野法规库: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七、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中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https://law.esnai.com/mview/169451
5.农业贸易百问中国—柬埔寨农业经贸合作前景如何?市场动态其中,协定生效后柬方维持零关税或立即降零的税目数为1667个,占农产品税目总数的92.3%,主要是大蒜等蔬菜、苹果、梨和柑橘等水果、肉类、水产品、乳品、茶叶、棉花等。协定生效第5年、10年、20年开始降零税目数共15个,占全部农产品税目的0.8%,主要是酵母、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精油及香膏、甘蔗糖、甜菜糖http://www.agricoop.net/mobile/news/show.php?itemid=20370
6.农业贸易百问我国与尼加拉瓜农产品贸易发展状况怎样?尼方对中方原产的蔬菜幼苗、大蒜、甜玉米、制作或保藏的沙丁鱼、口香糖、其他含可可食品、甜饼干等农产品自2023年5月1日起立即取消进口关税,涵盖36个农产品税目。 中尼农产品贸易潜力 “早期收获”的签署为中尼农产品贸易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一是提升农产品市场准入水平,稳步扩大贸易规模。一方面,我国扩大对尼农https://news.foodmate.net/2023/09/670912.html
7.商务部就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mofcom.gov.cn,下同)、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为http://www.ndrc.gov.cn,下同)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当年度关税配额农产品税目和适用税率。 https://news.cctv.com/m/a/index.shtml?id=ARTIXSuk9gaS3Vp36fSTZgoE190807
8.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粮食、食用植物油 13%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经过加工的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食用植物油包括从植物中加工提取的食用油脂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1211/18/6459286_3363886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