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政策法规,安徽农业大学农学院周桃华,第一章农业政策法规概述,第一节农业与农业政策,一、农业及其特点1、概念:是指人类利用太阳能,依靠生物生长发育机能以获取劳动产品的社会物质生产部门。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活的生物体,获取的是动植物产品。农业生产一般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特点:周期性长、季节性强、地域性强、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农产品体积大、难贮运、易腐烂、变质、价格低等等,2、地位: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为其他经济部门提供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紧缺的外汇;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二、农业政策,
2、1、政策: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为准则。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政府可以凭借其权力,通过政策来规范个人、家庭、企业、社会团体的行为,包括政府部门的行为,2、农业政策:它是指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及农业发展目标,对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方面及环节所采取的一系列有计划的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农业政策的主体从属于一般经济政策,属于部门经济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政策的特点,政策一般特点:阶级性原则性系统性实践性稳定性阶段性,由于农业的特点决定着农业政策与其它部门经济政策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农业是弱质产业,它的生产
3、对象是动植物,受自然影响大且生产规模小,很难与其它部门进行市场竞争;而且农产品尤其是粮食又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品,也是轻工业的基本原料,其供给数量与价格不能有较大波动,否则就会转化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无商不富,无粮不稳”便是这个道理,4、农业政策的特点,内容上的纲领性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具体应用上的灵活性政策效力的有限性所谓政策效力,是指保障政策有效实施的约束力,政策效力通常是通过政策纪律(指人们在实施政策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若干准则)来体现。违反农业政策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然而,由于政策规定比较原则,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政策实施时在多数情况下难以做出违反政策时适度的纪律处分规
4、定,三、农业政策实施,1、概念:是指农业政策方案被批准并正式颁布后,把政策所规定的内容变为现实的过程。具体讲,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它部门,将农业政策付诸于实际行动的行政活动。通过行政活动,才能使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加深对政策的理解,自觉接受政策的指导,将政策条文化的文件规定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物质,2、农业政策实施的特点,1)、农业政策实施是一种执行国家意志的行政活动。政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而不是其它政党或社会经济组织。(2)、实施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3)、农业政策实施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3、农业政策实施影响
5、因素,1)、政策的制定:是影响政策实施的主要因素。政策本身是否科学、正确,这关系到政策实施的成败。(2)、政策的资源:主要包括人力、经费、物力、信息、权威等。(3)、政策执行者:国家行政机关是政策执行机关,政策执行机构是由执行人员组成的。执行人员的素质如何,对政策实施关系很大,4、农业政策实施基本原则与方法,基本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执行与创新相结合。方法: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法律方法和思想教育方法,四、农业政策调整与延续,1、概念:农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本身存在某些问题或出现新情况,进而需要对政策进行修正和补充,以适应新的认
6、识和发展变化了的情况,这就是农业政策调整,2、农业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因为经济基础决定政策的产生,政策是为适应一定社会形态下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产生,并有效地发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职能。否则,就会障碍经济基础的发展,甚至对经济基础产生破坏作用。所以,经济基础改变了,政策也要随着改变,以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发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政策与经济基础不适应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认识的局限性;二是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3、农业政策延续其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党的基本农业政策长期稳定不变;二是党的农业政策实施的连续性,不因人员变动而中断;三是保持新旧政策的衔接继起,避免出现真空,4、保持农业政策延
7、续的原因,第一,党的基本农业政策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阶级关系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是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它反映了一定时期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因而必须保持长期稳定。第二,党的基本农业政策是保证农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党对“三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策来实现的,没有政策的稳定性,不仅难以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会使农业经济活动偏离社会主义方向,而且还会引起人们对政策的误解和社会混乱,5、调整与延续的关系,政策调整与延续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区别。第一,政策调整与延续都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发展变化所决定的,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调整与延续的目的
8、,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农业政策对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指导和促进作用。第二,政策的稳定是基本的,政策的调整是局部的,也是必要的。农业政策的调整是延续的基础,没有政策的调整,政策也难以延续,另一方面,没有基本农业政策的稳定和延续,就难以发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指导作用和促进作用,甚至会导致对经济基础的破坏作用,阻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政策的稳定与延续是相对的、暂时的,而政策的调整是绝对的、经常的,第二节农业法规,一、法的概念:法是国家法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是指导、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2)法是由国
9、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4)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三、法的基本形式,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法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统治者可根据自己统治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问题,是各种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一切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来制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2、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国家颁布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形式之一,
10、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3、法规,一般是指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文件的总称。广义的法规是指包括法律在内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资产;狭义的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义的法规指除宪法、法律以外的国家制定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4、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及其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实施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5、国际条约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关于某些方面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6、与法律有关的解释在我国,国家对法律的解释
11、,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法律形式之一,四、农业法,农业法是关于农业发展的最根本的法律,是带有全局性意义的指导农、林、牧、渔业长期发展的带头法,是农业统帅法或“农业宪法”。我国的农业法是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农业法充分肯定了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政策措施,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农业法是介于国家宪法之下、农业具体专业法律、法规之上,处于中间地位的一部农业宪法,农业其他方面的法律都是为实施农业法而配套的专门法、部门法、系统法,五、农业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
12、政机关以及地方机关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第三节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的关系,一、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的关联性1、同一阶级属性2、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体现3、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二、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的主要区别,1、法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2、法具有明确的规范性3、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三、农业政策与农业法规的辩证统一,1、理论上要提高认识政策与法律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相辅相成。由于两者的特点不同,作用不同,不能只用其一而忽略其另一方面,两者不能相互取代,2、在实践中
13、应掌握的原则,1)、有法律规定的,要依法办事和执行;(2)、无法律规定的,但有政策规定的,要依政策办事和执行;(3)、法律与政策本身又矛盾的,要依法办事和执行,3、执行与调整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不符合当前发展了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事,但尽快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使之符合实际,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一节农业法概述,一、我国农业立法基本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立法概况我国农业立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全面实行“人民公社化”;第二阶段是从“人民公社化”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三阶段是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第一阶
14、段(19491957年,这一时期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曾经产生了重要影响和作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3年颁布,1958年修正)、政务院关于棉花实行计划收购的命令(1954年)、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等等,该时期的农业法律法规一个明显特征是,它们担负着完成民主革命和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任务。实践证明,它们比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当然也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和不容忽视的缺陷,如
16、、我国农业基本法的制定,1、制度农业基本法的必要性(1)、是保证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2)、调整关系,依法治农的需要(3)、稳定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制定农业基本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到1992年,经过14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已经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规模的生产关系调整基本结束,党和政府在领导农村改革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基本政策。“八五”计划纲要和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对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和重大改革及发展措施作了全面规定。党的十四大再次充分肯定了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和
17、基本政策,指明了90年代乃至下个世纪农村改革的方向,此外,几年来国家已经制定了不少涉农的单项法律、法规。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制定农业基本法极为重视,全国上下支援农业、发展农业,对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认识比较一致。因此,制定具有统帅作用的农业基本法条件已经成熟,1990年3月70多位人大代表在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抓紧制定农业基本法。1991年4月,农业部就农业基本法起草问题向国务院进行请示,并列入国务院1992年的立法计划。1992年2月2日成立了由农业部、国家计委牵头,国务院十九个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1992年6月,起草小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18、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之后几易其稿。1993年1月29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专门审议、修改,并原则通过农业基本法(草案)。1993年2月15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这个草案,最后于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并公布实施,3、农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原则,指导思想: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把党和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规范化、法律化,为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农业、加强农业(2)、巩固农业改革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
19、场经济发展(3)、突出重点(4)、反映中国的国情、农情,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4、农业基本法的适用范围和框架结构,调整范围:农业经济活动是一个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周而复始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同时,农业又是一个对投入资源、环境和科技高度依赖的社会经济部门,因此把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运用各种社会经济措施来解决农业问题。同时,要树立大农业的观念,即农业基本法中所称的农业应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此外,随着我国农业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市场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农业产前、产后的某些环节特别是化肥、
20、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储运、加工、销售等,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农业法的适应范围包括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即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农业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根据调整范围,首先应对生产领域一些基本制度进行规定,然后规定农产品流通领域内的有关问题,并对科技与教育、资源与环境保护进行规定,最后是法律责任与附则。结构体现我国农业发展一靠政策、二靠投入、三靠科技教育的基本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有九章66条构成,其框架结构是:第一章“总则”共10条;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共10条;第三章“农业生产”共14条;第四章“农
21、产品流通”共7条;第五章“农业投入”共6条;第六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共6条;第七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共5条;第八章“法律责任”共7条;第九章“附则”共1条,5、农业立法目标,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设共同富裕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可见,农业法的立法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1)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增
22、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第二节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与农业生产,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及其制度的总称。在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是基本稳定,其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是可以变化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适应农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也会作相应的调整,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新中国成立以来,19501957年,实行的是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合作社的形式;19581977年,实行的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1978年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建立了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
23、层经营体制,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法律规范,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集体所有土地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劳动群众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一定范围的农民集体,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类型有三种:即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3、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农业法第11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而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属于代行集体经济组织
24、的职能,4、公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经营和农业承包合同。农业法第12条至第15条作了较具体规定,主要涉及农业承包经营的范围和形式、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保护、承包方经营自主权、转包和农业承包合同的转让、优先承包权和继承人承包权、发包方提供生产服务、“四荒”承包等规定,5、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农业法第16条至第19条作了原则界定,三、农业生产,一)、概念所谓农业生产,是指人们利用生物的生理机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去强化或控制生物生命的活动,以取得人类衣、食等生活资料的过程,也就是人们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农业法中所称的“农业生产”,包
25、括种植业生产、林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和渔业生产,二)我国发展农业生产的指导方针,农业法第21、22条指出,国家扶持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按照市场的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保持粮棉生产稳定增长,全面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1、种植业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必须坚持“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2、林业森林法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3、畜牧业畜牧业生产坚持重点发展农区、稳定牧区的方针,鼓励发展牛羊、家禽等低耗粮畜禽的生产,鼓励饲料工业的发展。4、渔业渔业法规定,国
26、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主,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三)国家扶持农业生产的发展措施,1、扶持对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2、采取扶持政策的主要原因、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全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农业是个弱质产业;、农民人口多,自我保护能力弱,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民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不强,大型水利设施建设必须由国家承担;、农民住居分散,生产规模小,信息还不够畅,市场发育还不健全,组织化程度还较低,导致农业生产的起伏波动比较大。国家应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进行扶持,3、扶持措施(1)、资金扶持
27、;(2)、农业生产资料;(3)、技术;(4)、市场信息,第三节农产品流通与农业投入,一、农产品流通概念农产品即农业生产的产品,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生产的产品,包括经历自然生长过程的所有植物和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包括人工通过各种手段栽培产品和采集的野生植物产品,含食用、药用和用于其他用途的产品;动物产品包括人工养殖、狩猎和捕捞业产品,农产品流通系指农产品销售、仓储、运输以及相应的货币流转的总称。农产品流通含各种主体之间的农产品购销储运活动,包括国内外贸易、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贸易、农民和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贸易;包括零售和批发、现货和期货等其他各种形式
28、的农产品购销储运活动,二、农产品流通法律规范,1、我国农产品购销体制的基本特征我国的农产品要以市场调节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宏观调控。农业法第35条对此作了规定。其原因有:首先实行市场调节是适应市场消费的客观要求;是理顺农产品价格的需要;有利于节约用粮、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与此同时,对农产品实行宏观调控是稳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防止农产品市场出现大的波动;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保证农产品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2、农产品的保护价收购制度保护价是指政府为保证生产者获得最低利益的补偿而确定的一种目标价。我国农产品价格已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转变,但农产品市场调节又有其特殊性
29、,因为农业生产不仅要承受市场风险,还要承受自然风险;一方面农产品的需求比较稳定,另一方面农产品的供给却因自然条件容易出现波动。为了解决这一特殊供求矛盾,保护生产者利益,稳定农产品市场供给,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对农产品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实行保护价收购制度。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所发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负担,3、风险基金制度,鉴于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双重影响,国家必须设置风险基金,保障执行按保护价收购粮食等农产品,承担农产品生产风险。风险基金的筹措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其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其使用范围是,有关部门执行保护价收购发生的政策亏损,以及国家专
30、项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利息、仓储、运输、保管费用支出等,4、储备调节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农产品流通的手段有两种:第一,通过税率、利率和汇率等价值形式的经济杠杆进行调节;第二,以实物形式的吞吐量来调节储备,通过收购、储备、销售和抛售来有效地平抑农产品市场的供求。由于后者可以直接影响市场供求的总量,因而也是政府调节农产品流通最灵敏、最有效的手段。为此,国家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多级农产品储备制度,5、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农业法第39条“对关于国家支持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作了规定。我国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主要包括:初级形态的农
31、贸市场、较高级形态的现货批发市场和高级形态的期货市场,1)、农产品集贸市场包括城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和农产品市场;(2)、农产品批发市场是集中进行农产品批量交易的场所,它首先是农产品信息场,必须有完备的通信设施;具有良好的交通运输设施、仓储装卸设施;提供较为完备的金融服务以及完备的交易规则;(3)、期货市场系指双方进行农产品贸易,买卖成交后,约定期限交付货物的市场,三、农业投入,一)、概念农业投入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不含森林工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气象、农机、农垦,以及农村其他事业方面的资金、物质等投入。农业资金投入包括:国家(含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农资金(包括基本建设
32、拨款)、农业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的投资、乡镇企业支农资金、农业劳动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投资、农业利用外资等部分,二)农业投入渠道,农业投入主要有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等三个方面构成投资体系。要不断拓宽投资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有效投入,发展农业生产,1、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是农业投入的主导。这是因为:一是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稳定和发展农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二是农业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影响较大;三是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投入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对农业投入的渠道大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国家保障对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主要体现在国家财政投入(农业法42条第一
36、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农业法第49条)。3、关于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以及“三农”协作的规定。农业法第50条规定:“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促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与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相互协作,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4、“对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农业法第51条)。5、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的规定。农业法第52条对此作了规定。6、“国家鼓励农民要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民各种科技组织”(农业法第53条,第五节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
37、护,一、概念1、生态环境是指生物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客观物质条件的总和,它包括自然生态环境和以人类为主体的生存环境。2、农业资源用于农业的自然资源,主要指形成农业劳动手段的资源,如土地、水、森林、草原、渔业、野生动植物等。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如土地、水、森林、草原、空气等,3、农业环境一定的自然资源如降雨、温度、土壤等和特定的生态环境如植物与植物、动物与动物或动物与植物之间自然形成的相互依存的生物链关系,就是农业环境。4、农业环境保护就是维护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的生态平衡,合理利用和开发农业资源,使它不受污染、破坏,以达到改善和保护人类
38、赖以生存的环境基地。农业环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土地、森林、草原、水、大气、农作物、野生动物以及水生生物等,二、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状况,一)自然资源相对紧缺,农业生产条件较差1、关于资源一是我国资源总量大,但人均资源拥有量少,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二是自然资源空间分布不均。2、农业生产条件(1)、不利的气候、地貌条件对发展农业带来了极大的限制。(2)、脆弱的生态环境本来就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不利影响,而环境的恶化与耕地的减少,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二)、生态环境相对脆弱,自然灾害频繁(三)、环境污染严重,直接危及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2、大气污染严重3、固体
39、废物污染环境问题不断积累,三、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1、明确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发展农业的一项基本原则。2、强化耕地的保护制度。3、明确水土保持的基本制度。4、国家实行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制度。5、“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防止其污染或者被破坏”(农业法第58条,第三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指调整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本组织成员之间在种植业、林业、草业等承包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生产的
40、积极性,使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由全国人大组织制定的。1、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持农村基本政策长期稳定的需要;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是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
41、要党的十五大决定要全面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3、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需要,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一)签订承包合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原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程序合法,程序:(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择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
43、户与集体的承包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承包者将土地使用权采取转让等方式由其他人经营,承包者收取一定的转包费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其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注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进一步指出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变化,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承包,再由第一份合
44、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一步强调三个“不得”:1、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2、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
45、转方式。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5、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土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
46、款和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四、法律责任,一、违反土地承包经营责任的概念概念: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制裁,二、承担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反土地承包经营责任的条件,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作为前提条件外,包括:1、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要有主观上的过错;3、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害事实;4、违反土地承包经营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承担的责任1、任何组织和个
47、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4、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5、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6、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7、国
48、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于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争议的解决,1、协商协商是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社会风尚,按照团结、互让、互利,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的原则,主动协商,求得合理解决。2、调解调解是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即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在自愿、合法、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基础
49、上,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仲裁是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仲裁。当事人双方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4、诉讼诉讼是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经济诉讼,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种子法,第一节种子法概述一、种子法的概念种子法是调整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
50、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叶、芽等繁殖材料,二、种子立法概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有关部门曾颁布过一系列有关种子的规范性文件和法规,直到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同年5月1日起施行。经过多年实施,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种子法内容包括: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
51、法律责任和附则等11章。该法的颁布实施,要求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种子法的规定,三、种子管理体制,根据种子法的规定,我国对种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第二节种质资源管理,一、种质资源的概念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决定各种遗传性状的基因资源,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种质资源是选育、生产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基础材料。经过长期
52、的自然演化和人工创造而形成的种质资源,蕴藏着非常丰富的特征和特性,是开展育种工作的物质基础。种质资源越丰富,就越容易找到育种者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从而培养出优良的新品种。农业生产实践证明,关键性种质资源的发现和利用可以带来突破性的成就,我国的种质资源是非常丰富的,但由于对资源保护工作重视不够,野生植物种类和原始作物、林木良种已逐渐丧失;同时,新品种的大面积推广取代了大量的地方原始品种使得我国的遗传资源不断减少。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种质资源,很有必要加强对种质资源的法制化管理,二、种质资源管理体制,根据种子法的规定,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国家对种质
54、理单位登记。引进后,须把引种名单及说明送交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统一登记、译名和编目,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以便统一保存和利用,五、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管理,1、对外交流的原则:有来有往、对等互利、留有余地、保持优势2、对向国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实行资源分类目录管理制度。3、根据利用和经济价值,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重大科研和经济价值,属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不得向国外提供;二类是较有价值的资源,可以有条件的对外交流;三类是除上述以外的一般资源,属现阶段可以对外交流的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提供种质资源都应当向国家种质资源管理单位办理报批手续,第三节种子选育与审定,一、种子选育种子选育是审定和推
55、广优良品种的前提。种子法规定,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二、品种审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品种审定是对新育成和引进的品种,由专门的审定组织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结果,审查和评定其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的活动,品种区域试验是将新选育出或新引进的品种在自然条件、耕作栽培管理水平大体相同的区域内的若干试验点上,对其丰产性、抗逆性、适应性、生育期以及其他经济性状进
59、,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商品种子生产必须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二、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三、种子经营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作物种子经
60、营许可证,凭证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开展经营活动,四、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