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中规模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不断发育成长,目前总数已达到290万家,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制度基础的普通农户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面。规模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在短期内不可能代替小农经济。截至2016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约为356万个,经营耕地面积30亩以上的农户超过1077万户,分别占2.3亿承包农户总数的1.55%和4.7%,绝大多数生产主体仍是平均经营规模不足10亩的普通农户。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看,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达35.1%,考虑到部分土地并未流转入规模经营主体,可以推测,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小农生产占有耕地仍有7成左右,以粮食为主的绝大多数农产品都是由中国小规模农户提供的。
小农生产长期存在的客观性
我国农村土地基本制度是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安排是由农业自身特征决定的,也是被国际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所证明。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小农生产绩效严重下降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土地规模小,而是由于市场和服务的不健全造成的家庭交易地位低下,科技应用能力和获取市场信息能力差,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的纵深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从而难以实现农业生产由传统到现代的自主接轨。
中国农业现代化不可能只是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换句话讲,规模经营主体与小农生产将长期并存、互相融合补充、协调发展,共同为我国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普通农户显然不应排斥在农业现代化以外,甚至农业现代化必须以这2亿农户为主要针对对象。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如何处理规模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关系,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极为迫切的现实问题。
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与特征
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纵观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适度规模化是绕不开的趋势。二战后欧洲主要国家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不足20公顷,目前已发展到40-50公顷。美国作为头号农业强国,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面积160公顷以上。客观来讲,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带来的规模经营效益,是提升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率的重要路径。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目标,应能够达到与我国将来作为一个农业强国地位相符合的生产力水平。
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手段。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多方面动能共同汇聚的结果。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可以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有效降低农业物化成本;可以充分发挥农业机械装备的作业能力,降低生产作业成本;可以推广标准化生产,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农产品品质。经营规模化带来农业生产集约化、机械化、品牌化,助推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因为历史具有延续性,制度具有惯性,目前的生产力状况、社会组织状况、家庭观念等方面都有小农经济存在的基础与理由。所以,适度规模经营将是一个逐步演进历史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同时,在中国推进规模经营应有阶段性。第一阶段着眼于保收入、保效益,使从业者感到农业有奔头,提升农业的吸引力,第二阶段应着眼于提升竞争力。
在实践中,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特征明显,定位精确,在不同领域发挥着其各自优势。家庭农场在大田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等种养业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开拓市场、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纽带作用;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生产优质品牌农产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不断改造着传统农业,增添了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动能。
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小农生产融合发展
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中,我国农业经营结构将会持续发生变化。其中,小农生产与规模经营之间,并不是一个完全零和博弈、此消彼长的过程,而是融合补充、协调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现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正在不断联结越来越多的小农户,将其逐步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