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记者赵文君)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22日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针对群众反映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办法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办法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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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精选12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要求,按程序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同时,加强监测结果综合运用,建立联系和会商制度,查找分析问题及原因,跟踪督办,及时整改;加强检测和执法有效衔接,检打联动,严厉查处。承担监测任务的农https://www.unjs.com/fanwenku/306768.html
2.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https://www.shuashuati.com/ti/760fed3544954cc6822feaa6dc0174dca3.html
3.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本报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1条,强化了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 (相关解读详见C7版)http://epaper.sxrb.com/wap/sxscdb/20230727/8896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