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场所建设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严格入场查验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五、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
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法依规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做好记录,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规范信息公示
七、农批市场还应尽的责任
农批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八、改造升级和提升管理水平
鼓励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鼓励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运输、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
原标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市场开办者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