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肖国强,男,1970年9月出生,时任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董事长,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肖国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1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肖国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国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2月26日,蒋某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的PPT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郭某杰审阅。2017年1月7日,郭某杰与肖国强、李某斌在花王股份4楼会议室讨论花王股份“高送转”方案,初步确定送转方案为10送15股。2017年1月8日,郭某杰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某斌和花王股份证券事务代表肖某俊。
2017年2月17日,肖国强安排人员以大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的名义向花王股份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提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15股。2017年2月20日,花王股份临时停牌。当天,花王集团将现金分红从每10股派0.6元修改为每10股派1.45元并重新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
2017年2月21日,花王股份发布连续停牌公告。当天,花王股份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2月20日花王集团修改后提交的《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
2017年2月22日,花王股份发布《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拟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二、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于2007年8月17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阳中新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40×××××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9×××××6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99。“吕某峰”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25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正东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51×××××42,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6×××××4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8。“马某梧”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30日开立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东路营业部,资金账号10×××××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8×××××2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4。
2.资金往来情况
3.控制关系
上述三个账户系肖国强为买入“花王股份”借用的账户,三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肖国强,戴某武为操作人。上述三个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方式均是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网上委托MAC地址主要为F04×××××36,系戴某武使用的家用台式电脑;手机委托号码为13×××××89,系戴某武使用的手机。
(二)涉案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某武”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403,839股,成交金额19,958,514.60元,2017年4月6日卖出100股,“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亏损1,184,917.13元;“吕某峰”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588,900股,成交金额26,628,009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获利9,293,029.33元;“马某梧”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60,000股,成交金额2,996,674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获利682,131.36元。上述账户合计获利8,790,243.56元。
我会认为,肖国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其三,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一贯的计算方法,违法所得计算正确。
综上,我会对肖国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肖国强没收违法所得8,790,243.56元,并处以26,370,730.6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