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协:业务综述专利委“月月谈”之专利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综述律需网

2022年9月30日,深圳市律协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以视频+线下方式举办“月月谈”之专利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现将研讨会内容综述如下:

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主观要件模糊不清

1.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2018)粤民终1132号,法官在分析了侵权主观过错程度探索专利侵权案件酌定赔偿中惩罚性因素的适用规则时采用了“恶意说”。

2.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诉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2020)沪民终555号,法官在分析了侵权主观过错程度探索专利侵权案件酌定赔偿中惩罚性因素的适用规则时采用了“故意说”。

3.总结: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并没有清楚辨析“恶意”和”“故意”的含义,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应该适用“恶意”还是“故意”,缺乏统一的标准。

(二)专利权人举证难度大,导致惩罚性赔偿性基数难以确定

1.揭阳市康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金华宜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2021)浙民终1180号,法官认为因上诉人(原审原告)举证不足、无法确定计算基数,未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2.青岛华捷汽轮机有限公司诉青岛四三零八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鲁02民初1183号,法官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的证明自己受损情况以及被告获利情况,未支持原告的诉请。

3.总结:不同案件的原告在举证事项和证明标准并不一致,无法为不同原告提供指导与参考。

(三)惩罚性赔偿与*能相混淆

1.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2018)苏民终863号,法官判定上诉人(一审被告)承担考虑惩罚性因素的法定赔偿,即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2.郑州大木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010号,法官判定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

3.总结:在无法确定计算基数时,法官在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客观侵权情节之后,通过从高适用法定赔偿额或者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体现对被告的惩罚性制裁,法定赔偿似乎已经具备类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二、探讨破题思路及路径

(一)以权重计算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

1.《适用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列举了主观过错和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但没有强调单个因素的重要程度,即没有明确是否有某一因素为重点考量或首要考量因素。而个案中各种情况的发生概率并没有大小之分,无法据此赋予各个因素以不同大小的权重值。因此应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及其考量因素置于同等重要位置,赋予相同权重,在司法实践中可通过权重计算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

2.权重计算方法的具体操作如下:对《适用解释》中列举的主观过错和情节严重的各种考量因素进行程度评价,确定各自的权重范围分别为1~10。

(二)以专利价值作为衡量因素

在确定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时,还可以将专利价值作为衡量因素。通过对比不同专利的知名度、专利在单一市场内的重要性程度、专利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侵权对整体产品市场的影响等因素,不同专利的市场价值则高下立判。专利价值越高,潜在侵权主体的侵权意愿越强烈,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也随之“水涨船高”。目前以专利价值作为衡量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已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应综合考虑专利价值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

(一)以案件背景的形式对整个案情进行了介绍

(3)打样前代工厂主动要求方案公司支付打样费,方案公司支付全额打样费。

深圳中院一审:代工厂关于先用权抗辩、合作开发免费使用涉案专利抗辩不成立,判定方案公司胜诉,代工厂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代工厂与方案公司是否为“合作开发”关系,代工厂“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

(1)方案公司与代工厂是否为合作开发关系?

合作开发: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审法院认为:代工厂向方案公司发送了修改效果图,但双方交流过程中并未表达合作开发的合意,亦未对涉案专利设计内容设计事项进行约定,且代工厂明确要求方案公司支付“打样费”,故双方合作关系为委托打样关系,非合作开发关系,故代工厂主张有免费实施涉案专利不予认可。

代工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认定:涉案外观设计“原始设计图”由方案公司完成,代工厂仅细节修改,交流过程中均未表达合作开发的意图,且代工厂主动要求打样费,未达成合作开发的合意,且代工厂修改后的“修改后设计”与“原始设计图”无实质性差异,不足以认定对涉案专利设计图做了创造性贡献,故不是合作开发,不享有免费使用权。

(3)代工厂“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

代工厂主张先用权抗辩,认为涉案产品与“修改后设计”近似。

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2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先用权的条件:

②独立性条件: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一审、二审均认为:在没有约定前提下,代工厂在打样过程中依据方案公司意见对方案公司提供的原始设计图进行修改或对设计进行无实质性修改,且双方明确支付打样费的情况下代工厂不是合作开发方,不享有打样产品专利的免费使用权,也不享有在先使用权。

代工厂在深圳中院就涉案专利对方案公司提起专利权属纠纷之诉

代工厂认为:其有修改原始设计图,有重新建模,对涉案专利设计方案有实质性贡献,故认为是合作开发,即使未申请专利,也享有免费使用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权属纠纷之诉。

方案公司主张:代工厂修改原始设计图的原因是因为在打样期间,因为生产工艺原因不好生产,在方案公司要求下修改原始设计图,所有的修改均是在方案公司要求下进行,并且修改的部分也是细节性的修改。

代工厂重新建模的原因是方案公司提供的原始设计图并不能直接用于打样,在技术层面须要重新建模才可以打样。

本案一审开庭中途代工厂主动撤诉。(此时侵权案二审已经开庭,未出判决)

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有效方式是合作期间签署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一)专利侵权判断的认定规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对多余指定的废弃。

具体包括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在认定等同侵权时,要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以及“是否容易想到”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2)等同原则

之所以设置等同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建立在“撰写的非完美性”事实判断基础之上的。等同原则的作用在于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正确解释的基础上,适当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避免因权利要求文字限定的局限性或被诉侵权人故意采取细小区别的技术方案规避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而给权利人带来的明显不公。考虑到事实上不可能要求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能够预见到侵权者以后可能采取的所有侵权方式,因此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度扩展,将仅仅针对专利技术方案作出非实质性变动的情况认定为构成侵权,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专利制度的作用。第二是基于将保护延伸及专利申请时尚无法预测到的日后技术,使得值得保护的发明创造能够覆盖因技术发展而随之产生的微小变化。

等同原则要受到诸多限制,包括捐献规则、特意排除规则、可预见规则、现有技术的排除等。

二禁止反悔原则

但是实践中,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规则还是存在重大争议,例如,因修改权利要求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权利要求被部分无效时,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等,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规则。

THE END
1.申请专利有哪些限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http://www.bjjihui.com/jsxw/2024/1130/11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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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有什么规定?约定法律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网友咨询: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有什么规定? 陈梦龙律师解答: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G9PJ6H0514EUS7.html
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在再审申请人丹阳市盛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童先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6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相近似的情况下,如果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本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特征,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450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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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rips协议范文在TRIPS协议中,协议第二部分第二节对商标权的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从体例上来看,其位于著作权之后,置于地理标志、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权之前。而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分节次的排列在一起的,各种不同权利类型之间的规定并非截然分开的,有些条款还将几种不同的https://www.gwyoo.com/haowen/143884.html
7.《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多以来,专利侵权案件稳步增长,所涉法律问题深度触及专利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所涉技术事实愈加前沿和复杂,市场价值和利益更加巨大。北京、上海、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50933
8.立法研究论文(精选5篇)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WTO的加入,不仅要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有效地制止他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同时也要规范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控制权利滥用,以期达到既能保护专利权人之私人利益,又不损害社会之公共利益,确保专利制度的健康运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应有作用。但在我国https://www.1mishu.com/haowen/165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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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知识产权管理通用12篇3.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职责规定、工作规程等所制定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技术秘密及商https://ahkj.xueshu.com/haowen/26139.html
11.专利制度范文11篇(全文)学术界以著名经济学家勒纳(Josh Lerner)和杰夫(Adam B.Jaffe)为代表也对美国专利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的变化持强烈的批评态度,他们认为这些变化导致专利权人权利的过度膨胀,由此产生了专利权滥用等一系列破坏性后果,美国专利制度正日渐沦为阻碍创新而不是促进创新的体系。https://www.99xueshu.com/w/ikeybuiyrc14.html
12.跨国知识产权(精选十篇)1、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各国往往根据本国法律给予在本国注册登记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排他性保护。各国立法在知识产权的申请、归属、有效期、转让、出口、交易等方面均有不同规定。例如,中国实行的是商标先注册制度,美国实行的是商标先使用制度。因此,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首先必须了解作为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n5q6168.html
13.航天工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发行事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至 21 层)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8,230 万股,全部为发 发行股数 行新股,公司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 https://wap.stockstar.com/detail/JC2015011500000866
14.06北大版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二》模拟试卷D.政府官员因工作不用心而被辞退的可能性不大 6.司法机关一直以来都是信访投诉的主要对象之一,最高法院和公安部从去年开始就对信访举报积压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去年8月,最高法院还出台了中国首部《人民法院规范和完善申诉来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解决信访难、申诉难的问题。 https://www.gzhgz.com/show-1558-5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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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丝路话语背景调查不能成侵害求职者隐私的理由从这方面来说,相关的机制还是应该要更加完善才行,不能让求职者被侵害了隐私还丢掉了饭碗。这就要求完善制度设置、完善法律法规,甚至是多些判例,让背景调查行驶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轨道上。 一言以蔽之,背景调查不能成为侵害求职者隐私的理由。而这,则需要构建起足够完善的防护网,从制度规定到法律法规,都应该为劳动者https://finance.sina.cn/2023-09-19/detail-imznhaay3814401.d.html
17.德国专利法将停止侵害请求权纳入“比例原则”限制对我国的启示4 我国现有规则无法替代比例原则对停止侵害专利权的限制(代结论)4.1 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不足以替代比例原则 4.2 公共利益的考虑不等同于比例原则 4.3 对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限制难以全面实施比例原则 4.4 对行为保全的约束性规定不适用于停止侵害 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发端于德国公法的比例原则越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8270351637974978&wfr=spider&for=pc
18.仲春从比例原则与FRAND承诺看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限制在此类的情形下,如果侵权禁令救济权利被用以执行明显过高的专利使用费,那么该请求权尤其可能受到限制。如果侵权人立即遵守停止侵害的请求,将遭受与被侵权的专利的价值完全不相称的特别巨大的损失,则该等禁令救济权利也可能受到限制。 二、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比例原则与FRAND承诺https://www.360doc.cn/mip/10742072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