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一、“诺基亚”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

二、正品转售商侵害“FENDI”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印象嘉陵江”浮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四、涉船舶公司国防专利侵权纠纷案

五、擅自使用“巨人”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假冒“乐高”服务商标罪案

七、《王者荣耀》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八、侵犯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著作权罪案

九、“IF影响因子”数据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十、侵犯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罪案

01

“诺基亚”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

诺基亚公司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胡震远、桂佳、陈荣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92号民事判决,合议庭:王静、陶冶、徐卓斌】

案情摘要

原告诺基亚公司系名称为“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现专利权人,其认为该专利系中国标准YD/T1214-2006(以下简称涉案中国标准)的必要专利。被告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公司)制造、销售了M90型号手机(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手机)并自认该手机符合涉案中国标准。诺基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手机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相同,据此起诉,请求确认华勤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经法院委托鉴定,符合GPRS标准的移动终端产品应该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技术特征A、B、C、D、F相同的技术特征;符合3GPPTS04.60标准的移动终端产品应该具有与技术特征E相同的技术特征;符合涉案中国标准的移动终端产品不一定具有与权利要求5技术特征E相同的技术特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涉案专利权在保护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涉案被诉侵权手机的技术方案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确认华勤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手机的技术方案落入诺基亚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华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争议案件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只有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采用了系争标准,同时被诉侵权方的抗辩理由无法成立的情况下,才可能需要对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认定。在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认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对比对客体及方法进行选择。基于司法效率和司法成本考量,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争议案件中可先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判断。

典型意义

附图:被诉侵权手机图片

02

正品转售商侵害“FENDI”商标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芬迪有限公司与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再5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马剑峰、杨宁、朱佳平】

原告芬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迪公司)系“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益朗公司、首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芬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涉案店铺的招牌、楼层指示牌、销售票据、购物袋及宣传册等处使用“FENDI”商标;2.益朗公司、首创公司立即停止对芬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涉案店铺的招牌、楼层指示牌、宣传册等处使用“芬迪”“FENDI”字号以及立即停止有关涉案店铺的虚假宣传行为;3.益朗公司、首创公司连带赔偿芬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芬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芬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FENDI”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首创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二审改判益朗公司立即停止对芬迪公司第G1130243号“FEND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益朗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芬迪公司企业名称“FENDI”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益朗公司、首创公司共同赔偿芬迪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5万元。二审判决后,益朗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附图:涉案店铺店招上使用“FENDI”标识

03

“印象嘉陵江”浮桥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园林管理处、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胡宓、易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361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徐俊、张莹、朱佳平】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例判决构成专利默示许可的案件。我国《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司法实践中也无成熟的审判经验。本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紧扣民法意思表示理论,强调专利许可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亦存在默示情形,同时兼顾当事人的信赖保护和利益平衡,从主观状态、客观行为和合理对价三个方面对专利默示许可的成立条件进行了规则化探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本案的裁判理念和裁判思路对于判断专利默示许可行为的成立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对推动专利有效实施及专利成果转化和运用亦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附图:“印象嘉陵江”浮桥

04

涉船舶公司国防专利侵权纠纷案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陈瑶瑶、吴惠丽】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系名称为“一种车载式机械化桥及其架设/撤收方法”、专利号为ZL200910123108.9国防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船舶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颁发国密第15430号发明专利证书。2017年12月29日,经船舶公司申请,国防知识产权局将该国防专利文件解密移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同日就涉案专利发布解密公告。被告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专公司)于解密公告日前,未经许可实施国防专利解密公告日前相同技术方案,并向被告上海瑞沃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沃公司)进行销售。瑞沃公司经中标获得案外人衢州市公路管理局“应急机械化架桥车”采购项目。船舶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瑞沃公司、杭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瑞沃公司、杭专公司停止侵权;杭专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杭专公司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5万元,瑞沃公司对合理费用中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船舶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附图:侵权架桥车

05

擅自使用“巨人”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巨人(深圳)企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巨人网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陈惠珍、吴盈喆、黄田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538号民事判决,合议庭:马剑峰、朱佳平、陶冶】

附图:原告商标

06

假冒“乐高”服务商标罪案

被告单位上海赤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姚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合议庭:程亭亭、高卫萍、艾霞芳】

”“

”“乐高教育”等商标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被告单位上海赤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紫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017年7月起,被告人姚建作为赤紫公司实际经营者,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266号亚繁亚乐城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服务。2021年3月至同年6月,姚建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1997年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条文的基础上,将原来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修改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此次刑法的修订,将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的范畴,从权利人保护角度而言,通过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打击的覆盖面,给予服务商标权利人除民事、行政手段外更为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使其享受与商品商标权利人同等的刑事保护。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以来,首例假冒服务商标行为入罪的案件。该案判决从谨慎谦抑的角度把握案件事实,积极探索了服务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

附图:涉案“LC乐高机器人中心”

07

《王者荣耀》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

纠纷行为保全案

申请人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合议庭:吴智永、倪红霞、袁田】

附图:

08

侵犯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著作权罪案

被告人李景波等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463号刑事判决,合议庭:黄莺、吴奎丽、崔凤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终76号刑事裁定,合议庭:高卫萍、程亭亭、杨坤】

“TRANSFORMERS”系列玩具系孩之宝有限公司(HasbroInc)(以下简称孩之宝公司)于2000年起陆续创作的美术作品,后孩之宝公司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9年起,被告人李景波,伙同被告人安鹏,雇佣被告人张伟超、李焕然、曲晋生等人,在未经孩之宝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对孩之宝公司销售的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进行微调设计,后委托他人批量生产,并在广东省汕头市工厂内进行组装、包装等,再冠以“威将”“陆霸”等品牌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安鹏负责对部分产品进行设计,被告人曲晋生负责对部分产品进行上色,被告人张伟超负责生产,被告人李焕然负责运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景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图:被控侵权商品

09

“IF影响因子”数据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梅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孙谧、王莉莎、朱虹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31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张本勇、范静波、杨韡】

卡米洛公司系ClarivateAnalytics旗下WebofScience(包括ScienceCitationIndex)、InCites(包括JCR期刊引证报告)以及IF影响因子数据等所有子数据库的著作权人。卡米洛公司许可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睿唯安公司)在指定区域内使用其产品的一切知识产权以及维权权利。clarivate.com网站发布的JCR期刊引证报告是一个独特的多学科期刊评价工具,是唯一提供基于引文数据的统计信息的期刊评价资源,其中IF影响因子指标解释为“期刊在过去两年发表的论文在当前JCR年的评价被引次数。

本案原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路径分别主张保护,法院认定“IF影响因子”数据库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对于擅自使用数据库中对数据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表达的行为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而不再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擅自使用数据内容本身,而未使用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表达的行为,则不构成对该数据库著作权的侵害,且若该行为未造成数据库制作者产品或服务被实质性替代的情况下,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厘清了数据库两种保护路径的区别和关系,对于该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附图:IF影响因子

10

侵犯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罪案

被告人张延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合议庭:鲁君、张佳璐、盛煜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终60号刑事裁定,合议庭:程亭亭、高卫萍、朱瑜】

2016年4月,被告人张延离职后与他人共同成立齐信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信公司),违反数腾公司保密要求,将涉案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用于同类容灾软件的研发。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将公安机关调取的齐信公司已销售的容灾软件安装程序与数腾公司涉商业秘密的源代码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进行对比,两者高度近似,构成实质同一性。经司法审计,齐信公司自2016年7月起至案发,对外销售“齐信应用级双活容灾软件”金额共计430余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利用原企业构成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开发同类软件,非法牟利,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对权利人正常经营活动破坏力大的一类典型情形。其中软件源代码的秘点认定及侵权同一性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本案准确划定源代码商业秘密保护区别于源代码著作权保护路径的审查重点和判定规则,准确认定涉案源代码秘点、厘清判定实质同一性方法。审理中并采取鉴定人员出庭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对检索范围和鉴定方法、证据清洁性等予以复核,在程序保障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对于办理涉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THE END
1.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可以采用多种抗辩方式专利权商业秘密当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将专利产品首次合法销售后,专利产品上的专利权即告用尽。被诉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是经过合法销售后的产品,就可以进行权利用尽抗辩。例如,甲公司从专利权人授权的经销商处购买了专利产品,然后再进行转售,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主张权利用尽,其转售行为不构成侵权。廊坊旭联知识产权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O8JVBG05568PZ6.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侵权百案类评(五)(3)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一审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和制作、悬挂上述牌匾的行为,不构成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商标权的侵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https://china.findlaw.cn/chanquan/zsvqrw/shangbiaofalunwen/16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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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其实,国际上允许的侵权抗辩理由多达30余种,而我国企业常用的仅有8种,分别是不侵权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依法免责抗辩(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目的)、专利无效抗辩、公知技术抗辩、经济合同抗辩、超过诉讼期限抗辩、禁止反悔原则抗辩。这些抗辩仅占全部抗辩理由的25%。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运用第二层或第https://www.360wenmi.com/f/filepxoc7ony.html
5.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上诉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智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柔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https://www.capitasaf.net/newsinfo/7800387.html
6.冯克法:破产管理人知识产权实务原创案例经典案例而破产阶段的知识产权实务,则以破产人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客体为管理对象,一般是各种知识产权业务并存,不仅有专利,还有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域名、企业名称字号等,不仅有商标的转让、许可、评估或质押,还有知识产权的权属或侵权纠纷。由于破产管理阶段的知识产权实务既不局限于某一类权利客体,也不局限于某一客体的某一http://www.dehengzz.com/news/13_1315
7.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6篇(全文)这些案例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的缩影,也是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的集中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特编选这些案例,以飨读者。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50件) 民事案件 1、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https://www.99xueshu.com/w/file2sj9mxzt.html
8.{财务管理财务知识}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案例评析{财务管理财务知识}经济 法原理与实务案例评析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案例评析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评析】 ①甲公司的诉讼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 ②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的目的符合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因此本案应适用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确定争讼之专利权的归属https://doc.mbalib.com/view/9bad4695c9ffb3db550c579005e8c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