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马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某皮具公司与被告马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民终13号,于2019年1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二、马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某皮具公司合理维权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图片中均包含单只或多只玩具小熊,马某某主张被诉侵权设计中的小熊图案是对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上述玩具小熊的“转用”。对此本院认为,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第六节的规定,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比对在存在转用启示的情况下可以突破产品种类的限制,若某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从另一不相同也不近似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则前者与现有设计仍不具有明显区别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据此,若被诉侵权设计与一项不同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的外观相同或者近似,同时在该被诉侵权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具体的转用手法的启示时,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虽然将玩具造型转用形成布料图案,可以视为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但是,nipic昵图网和京东网站公开的图片中与被诉产品小熊图案最为接近的产品为飘飘龙珍藏版学院风泰迪熊产品图片、毛衣熊英国国旗产品图片、美国熊产品图片,将他们分别与被诉产品进行比对,异同情况如下:1.飘飘龙珍藏版学院风泰迪熊产品图片包含两只小熊,其与被诉产品的相同点为均有一只右手捂眼的小熊上装为一半条纹一半星星的美国国旗图案,均有一只左手捂眼的小熊着横条纹的连衣裙;不同之处在于右手捂眼的小熊是否穿裤子以及左手捂眼的小熊的头饰略有不同。2.毛衣熊英国国旗产品图片包含一只小熊,其与被诉产品的相同点为均有一只小熊上装为英国国旗即米字旗图案;不同之处在于后者的小熊姿势为双手作揖,而前者的小熊双手下垂。3.美国熊产品图片中包含两只小熊,其与被诉产品的相同点为均有一只小熊着条纹状上装,不同之处在于后者的小熊姿势为右手挥手,而前者的小熊姿势分别为右手摸耳和右手摸嘴。

综上所述,马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二审中出现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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