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15年至2022年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2015年至2022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技术创新成果权属纠纷一审民事案件489件,占同期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3.75%,结案434件,案件数量整体呈稳中有升的态势。详见↓

白皮书显示,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从当事人情况看,创新主体以公司为主。在受理的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公司的案件达到99.18%,仅4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个人。

二是从纠纷类型看,以专利案件为主。其中,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09件、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145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35件。

四是从案件结果看,原告胜诉率较高。在判决和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技术创新成果归原告所有的案件占比达到67.62%。

上海知产法院在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总结提炼了四项裁判规则:“有约定,优先按照约定”;“谁投资,谁享有权利”;“谁创造,谁享有权利”;“谁破坏创新,谁必然承担责任”。

并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四条建议:完善制度规定,织密保护创新的“防护网”;健全流程管理,筑牢保护创新的“防火墙”;强化协同保护,弹好保护创新的“协奏曲”;严惩不诚信行为,敲响保护创新的“警示钟”。

本次发布的12个案例,集中体现了审判情况通报中明确的案件裁判规则,反映出创新主体的权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合作创新的契约意识有待进一步树立、保护创新的证据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尊重创新的诚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多角度展现了上海知产法院在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尊重创新主体在创新过程中的智力和资金投入、准确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依法严厉打击在创新活动和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引领作用,为创新主体依法有效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提供行为指引。

上海知产法院技术创新成果权属典型案例(2015-2022)

/案例1/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原告P公司与被告段某、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段某系唐某之母。2013年11月,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废气生物处理系统”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唐某于2014年10月从P公司离职。

【裁判结果】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大学毕业后即进入P公司,曾担任技术负责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在P公司的工作职责包括废气处理、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涉案专利系一种废气生物处理系统,其技术特征也涉及生物洗涤塔,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系唐某为执行P公司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判决专利申请权应归P公司所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案例2/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原告A公司与被告R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A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4日。汪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总经理,2013年12月离职。张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技术员,2013年8月离职。赵某于2011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技术员,2014年3月离职。2011年7月,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折弯机推拉式防护门”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之一为汪某。

R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汪某。2014年7月,R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折弯机后防护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人为汪某、张某、赵某。A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利用了其从案外人E公司处获得的图纸,并且是汪某等人从A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A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于A公司。R公司则认为A公司并未取得其所述技术资料的所有权,涉案专利并未利用A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本案从涉案专利发明人的原任职情况、原告负有保密义务的图纸系其享有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涉案专利技术与原告主张的技术资料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已被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同样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披露等因素综合考察,厘清了认定专利法关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素和路径,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3/

——原告M公司与被告J公司、周某、钱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周某、钱某系M公司前员工,分别系主任工程师和销售经理,于2013年12月、2012年12月离职。M公司在周某任职期间进行了荧光粉色轮技术研发,涉及的多扇区荧光粉色轮系在一个基板上涂布不同颜色的荧光粉色段,多段式荧光粉环系在单个衬底上将含有不同荧光粉的段组装成环,周某在该技术研发中具有重要作用。J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法定代表人系周某父亲。涉案发明专利“一种荧光粉色轮及其制作方法”申请日为2014年2月,专利权人为J公司,申请时列的发明人为周某、钱某和两名案外人,涉及多扇片荧光粉色轮的制作,主要发明点在于将多片光学功能不同的扇形基板分别加工后再拼装成一个完整圆形基板。庭审中,三被告确认涉案专利系构想型专利,钱某系发明主要构想人,周某提供数据支持,另外两名案外人对涉案专利无技术贡献。

/案例4/

——原告S公司与被告V公司、张某、党某、朱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5/

职务发明认定中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原告Y公司诉被告章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Y公司按月向章某支付工资至2016年10月。

2016年10月17日,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智能马蹄形锁”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案例6/

创新成果权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原告陆某与被告H研究所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顾问聘用合同》《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陆某认为上述合同未经备案而违法,但由于法律并未规定上述合同须经备案才生效,故上述合同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其效力。根据《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陆某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H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H研究所,上述有关陆某在任职期间工作成果权利归属的约定,与《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中有关所涉技术成果由H研究所享有专利申请权的约定相一致,故按照合同约定涉案专利权应归属于H研究所,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有合同约定时,创新成果权利归属的认定。创新成果权利的归属在事先无约定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合作者之间或者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因此,就创新成果权利归属在技术开发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能从源头上防止权属纠纷的发生,而一旦进入诉讼,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

/案例7/

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

——原告虞某与被告U公司、第三人刘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本案涉及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时项目成果的权利归属认定。在拥有技术一方主张合同相对方未按约提供资金和物质条件时,需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双方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特别是当被诉方主张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判断其所提供的资金或者物质条件是否与涉案项目有关,项目已使用资金占项目预估自筹资金和已获专项发展资金的占比等,从而进一步认定项目未按期顺利推进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方。涉案协议违约条款约定因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全部归非违约方所有,该约定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规定,也有利于维护技术合作开发中守约主体的权益。本案对于技术合作项目履行过程中守约方的技术成果保护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案例8/

离职1年后使用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原单位

——原告W公司与被告N公司、虞某、王某、秦某、梁某、陈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本案中,涉案专利系在王某、秦某从原告处离职1年之后才申请,通常情况下,离职1年以后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应认定为职务发明,但上述认定的前提是系争发明创造确系该员工离职1年后作出的,且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系争发明创造并非王某、秦某创造完成,而系在王某、秦某离职之前在原告处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案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涉案专利权利归属的认定也不受王某、秦某已离职超过1年的影响。

/案例9/

创业团队完成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

——原告C公司与被告T公司、张某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10/

公章保管人无权擅自处分单位名下的知识产权

——原告G公司与被告E公司、李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2015年11月30日,G公司将涉案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6年8月8日,涉案软件被登记在李某名下,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李某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年8月16日,涉案软件被登记在E公司名下,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上述两次转让受让方均未支付任何对价。G公司认为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两次转让行为均属无效,请求确认涉案软件著作权归G公司所有。

/案例11/

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行使应受合同限制

——原告F公司诉被告H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2015年2月,H公司(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方确认乙方拥有《战舰少女》手机游戏的客户端源代码所有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对此客户端代码的所有权。客户端代码为不属于甲方职务作品,其所有权不归甲方;甲乙双方确认将维护此游戏的代码安全,尽量维持此游戏的生命周期与口碑,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之后,第三人与F公司签署《〈战舰少女〉代码赠与协议》,第三人自愿将代码权赠与给F公司。F公司确认其知道H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存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的约定,故采取受赠的方式获得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合作合同》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归属应当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三人虽然享有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但该权利受到“不得出售或毁损”的限制,故未经H公司许可,将客户端程序赠与F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H公司未予追认,且F公司主观上知道第三人的著作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F公司无法受赠取得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亦无权要求撤销H公司就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的著作权登记。因此,判决驳回F公司的诉讼请求。F公司向二审提出上诉,后予以撤回,二审裁定准许。

本案明确了在合同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存在明确限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明知知识产权存在合同限制仍然受让权利的,并不发生权利变动的后果。本案的裁判对于明晰知识产权行使规则具有较强的指引和借鉴意义。

THE END
1.什么情况下产品质量侵权的可免责在下列几种情形之中,应予免除其法律责任:首先,不当使用,即消费者未能遵循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以及操作方式,或者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正确的使用和保管,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消费者明知所购产品存在缺陷却仍然选择购买并使用,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https://m.66law.cn/case/28489457.aspx
2.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可以采用多种抗辩方式专利权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可以主张其使用的技术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通过使用而公开的。例如,某种产品的制造工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某个特定区域内被广泛使用,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种使用情况,如当时的生产记录、销售凭证、用户反馈等,说明该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自己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O8JVBG05568PZ6.html
3.讲义一商标管理保护当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此类的商标侵权行为时,对确实没有给商标专用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3、免责条款问题 在定牌加工合同中,我们经常见到双方约定,“如果委托方委托生产的产品有任何法律问题,由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也训是所谓的“免责条款”。一些定牌加工企业认为,通过这样的约定,自己就可以https://www.360wenmi.com/f/filearbupwpe.html
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1、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2、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https://www.64365.com/zs/1141509.aspx
5.专利侵权有免除责任的情形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你推荐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免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904523056239318900.html
6.《综合素质》题库考点《民法》(2017年最新版)20、多选题 张某的一种产品和一项方法专利被授予专利权,下列哪些情形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___ A: 甲厂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 B: 乙厂使用不知道是未经张某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该项专利产品,但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 C:http://www.91exam.org/sydwxg/297-803/803954.html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709695
8.经济法复习题160.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是(申请日)。 161.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143. 对于违约责任,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有(不可抗力、相对方有过错、免责条款) 144. 违约金(可以代替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不能并存(单纯迟延履行除外)、https://m.douban.com/note/56464919
9.采购合同范本[荐]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力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https://www.qunzou.com/caigouhetong/1845770.html
10.无权许可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以“授权侵权”理论为[8]后来,法院意识到其实许可人与最终实施专利的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无法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但许可人主观上确实恶意明显,[9]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制定《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简称“专利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1条把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等”的行为规定为帮助http://www.jzx7788.com/html/zhishiku141/125572.html
11.合作协议范本丙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提供售后保证服务,任何因药品质量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诉讼和赔偿问题,由丙方全面负责处理,乙方负有连带责任,甲方可以协助处理。如遇第三方提出丙方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甲方对此不负责任。丙方负责处理相关一切事宜。 九、违约责任 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hetongfanben/20221227144155_61603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