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15年至2022年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2015年至2022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技术创新成果权属纠纷一审民事案件489件,占同期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3.75%,结案434件,案件数量整体呈稳中有升的态势。详见↓

白皮书显示,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从当事人情况看,创新主体以公司为主。在受理的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公司的案件达到99.18%,仅4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个人。

二是从纠纷类型看,以专利案件为主。其中,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09件、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145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35件。

四是从案件结果看,原告胜诉率较高。在判决和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技术创新成果归原告所有的案件占比达到67.62%。

上海知产法院在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总结提炼了四项裁判规则:“有约定,优先按照约定”;“谁投资,谁享有权利”;“谁创造,谁享有权利”;“谁破坏创新,谁必然承担责任”。

并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四条建议:完善制度规定,织密保护创新的“防护网”;健全流程管理,筑牢保护创新的“防火墙”;强化协同保护,弹好保护创新的“协奏曲”;严惩不诚信行为,敲响保护创新的“警示钟”。

本次发布的12个案例,集中体现了审判情况通报中明确的案件裁判规则,反映出创新主体的权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合作创新的契约意识有待进一步树立、保护创新的证据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尊重创新的诚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多角度展现了上海知产法院在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尊重创新主体在创新过程中的智力和资金投入、准确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依法严厉打击在创新活动和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引领作用,为创新主体依法有效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提供行为指引。

上海知产法院技术创新成果权属典型案例(2015-2022)

/案例1/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原告P公司与被告段某、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段某系唐某之母。2013年11月,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废气生物处理系统”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唐某于2014年10月从P公司离职。

【裁判结果】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大学毕业后即进入P公司,曾担任技术负责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在P公司的工作职责包括废气处理、生物洗涤塔的应用开发。涉案专利系一种废气生物处理系统,其技术特征也涉及生物洗涤塔,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系唐某为执行P公司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判决专利申请权应归P公司所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案例2/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原告A公司与被告R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A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4日。汪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总经理,2013年12月离职。张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技术员,2013年8月离职。赵某于2011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技术员,2014年3月离职。2011年7月,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折弯机推拉式防护门”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之一为汪某。

R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汪某。2014年7月,R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折弯机后防护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人为汪某、张某、赵某。A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利用了其从案外人E公司处获得的图纸,并且是汪某等人从A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A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于A公司。R公司则认为A公司并未取得其所述技术资料的所有权,涉案专利并未利用A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本案从涉案专利发明人的原任职情况、原告负有保密义务的图纸系其享有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涉案专利技术与原告主张的技术资料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已被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同样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披露等因素综合考察,厘清了认定专利法关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素和路径,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3/

——原告M公司与被告J公司、周某、钱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周某、钱某系M公司前员工,分别系主任工程师和销售经理,于2013年12月、2012年12月离职。M公司在周某任职期间进行了荧光粉色轮技术研发,涉及的多扇区荧光粉色轮系在一个基板上涂布不同颜色的荧光粉色段,多段式荧光粉环系在单个衬底上将含有不同荧光粉的段组装成环,周某在该技术研发中具有重要作用。J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法定代表人系周某父亲。涉案发明专利“一种荧光粉色轮及其制作方法”申请日为2014年2月,专利权人为J公司,申请时列的发明人为周某、钱某和两名案外人,涉及多扇片荧光粉色轮的制作,主要发明点在于将多片光学功能不同的扇形基板分别加工后再拼装成一个完整圆形基板。庭审中,三被告确认涉案专利系构想型专利,钱某系发明主要构想人,周某提供数据支持,另外两名案外人对涉案专利无技术贡献。

/案例4/

——原告S公司与被告V公司、张某、党某、朱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5/

职务发明认定中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原告Y公司诉被告章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Y公司按月向章某支付工资至2016年10月。

2016年10月17日,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智能马蹄形锁”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案例6/

创新成果权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原告陆某与被告H研究所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顾问聘用合同》《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陆某认为上述合同未经备案而违法,但由于法律并未规定上述合同须经备案才生效,故上述合同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其效力。根据《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陆某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H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H研究所,上述有关陆某在任职期间工作成果权利归属的约定,与《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中有关所涉技术成果由H研究所享有专利申请权的约定相一致,故按照合同约定涉案专利权应归属于H研究所,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有合同约定时,创新成果权利归属的认定。创新成果权利的归属在事先无约定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合作者之间或者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因此,就创新成果权利归属在技术开发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能从源头上防止权属纠纷的发生,而一旦进入诉讼,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

/案例7/

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

——原告虞某与被告U公司、第三人刘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本案涉及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时项目成果的权利归属认定。在拥有技术一方主张合同相对方未按约提供资金和物质条件时,需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双方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特别是当被诉方主张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判断其所提供的资金或者物质条件是否与涉案项目有关,项目已使用资金占项目预估自筹资金和已获专项发展资金的占比等,从而进一步认定项目未按期顺利推进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方。涉案协议违约条款约定因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全部归非违约方所有,该约定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规定,也有利于维护技术合作开发中守约主体的权益。本案对于技术合作项目履行过程中守约方的技术成果保护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案例8/

离职1年后使用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原单位

——原告W公司与被告N公司、虞某、王某、秦某、梁某、陈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本案中,涉案专利系在王某、秦某从原告处离职1年之后才申请,通常情况下,离职1年以后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应认定为职务发明,但上述认定的前提是系争发明创造确系该员工离职1年后作出的,且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系争发明创造并非王某、秦某创造完成,而系在王某、秦某离职之前在原告处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案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涉案专利权利归属的认定也不受王某、秦某已离职超过1年的影响。

/案例9/

创业团队完成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

——原告C公司与被告T公司、张某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10/

公章保管人无权擅自处分单位名下的知识产权

——原告G公司与被告E公司、李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2015年11月30日,G公司将涉案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6年8月8日,涉案软件被登记在李某名下,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李某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年8月16日,涉案软件被登记在E公司名下,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上述两次转让受让方均未支付任何对价。G公司认为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两次转让行为均属无效,请求确认涉案软件著作权归G公司所有。

/案例11/

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行使应受合同限制

——原告F公司诉被告H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2015年2月,H公司(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方确认乙方拥有《战舰少女》手机游戏的客户端源代码所有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对此客户端代码的所有权。客户端代码为不属于甲方职务作品,其所有权不归甲方;甲乙双方确认将维护此游戏的代码安全,尽量维持此游戏的生命周期与口碑,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之后,第三人与F公司签署《〈战舰少女〉代码赠与协议》,第三人自愿将代码权赠与给F公司。F公司确认其知道H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存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代码出售或毁损”的约定,故采取受赠的方式获得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合作合同》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归属应当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三人虽然享有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但该权利受到“不得出售或毁损”的限制,故未经H公司许可,将客户端程序赠与F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H公司未予追认,且F公司主观上知道第三人的著作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F公司无法受赠取得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亦无权要求撤销H公司就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的著作权登记。因此,判决驳回F公司的诉讼请求。F公司向二审提出上诉,后予以撤回,二审裁定准许。

本案明确了在合同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存在明确限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明知知识产权存在合同限制仍然受让权利的,并不发生权利变动的后果。本案的裁判对于明晰知识产权行使规则具有较强的指引和借鉴意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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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范文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https://www.gwyoo.com/haowen/190879.html
8.星光农机(603789)公司公告1、本次公告中,公司诉沃得农机及精耕农机案为专利侵权诉讼,涉案金额 4,000 万元,若公司胜诉,则可能增加当期利润 4,000 万元,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 响。公司将加强专利的维权和保护意识,进一步梳理和比对现有专利,针对侵权的行 为和对象将追加提起诉讼等维权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除上述案件外,https://q.stock.sohu.com/cn,gg,603789,7639827673.shtml
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组合设计抗辩分析如果在侵权诉讼中进行组合抗辩,已经属于对创造性的审查,缺乏法律依据。在原告西安某农机股份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机械制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1]就被告提出被控侵权产品系两项现有设计组合后简单删减的成果的相应抗辩意见。法院认为,一方面,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是由现有设计特征组合而成,或上述组合手法是否在https://www.ciplawyer.cn/html/aljxzl/20240618/153836.html
10.中国专利案件分析2015—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侵权案权利人陕西秦丰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丰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为ZL92223888.X、名称为“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以被诉侵权人陕西东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此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并且期间涉案专利经历了两次专利无效宣告程https://www.beijingeastip.com/zh-hans/type-publications/the-determination-of-the-date-when-a-patent-right-is-declared-invalid-cn/
11.李起胜与郑州建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上诉人李起胜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郑经初字第244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起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杰三、陈大通,被上诉人郑州建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建嵩公司)委托代理人焦钟、张用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https://anli.lawtime.cn/ipzhuanli/20111010182639.html
12.知识产权案例专利侵权商标诉讼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多年从事知识产权诉讼业务,专利侵权诉讼,商标纠纷,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疑难等知识产权案件,电话13911525319.http://www.zhihuanlaw.com/case/
13.信息安全工作内容(精选6篇)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https://www.360wenmi.com/f/fileo8x4bub8.html
14.成功案例赵某某于某某与吴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某、于某某在庭审中自述,2014年11月,吴某在虎林市寻找销售代理,虎林市万里农机修理部从吴某处运来4台筑埂机进行销售,赵某某、于某某自2015年2月8日开始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并且是了解了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之后进行的本案销售行为,赵某某、于某某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认http://www.jzx7788.com/html/zhishiku141/159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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