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王某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王某上诉,支持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决定,维持原裁定。这是针对“知假买假”事件提起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典型案件,也是隆昌市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第一案。
在市场监管领域,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达到索赔或获取奖励的目的,多次多人团伙协作购买可能涉嫌存在问题的商品后进行投诉举报。此类现象层出不穷,给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带来诸多困扰和挑战。
近期,记者走访多个商家和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商家、基层执法人员应对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的真实现状。
频遭“碰瓷式”维权
经营主体苦不堪言
然而随着“铁头”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立案侦查,“狂飙兄弟”一面替网友“维权”一面靠流量变现,让不少网友对职业打假人的公正性和目的性产生了怀疑。
“这些举报者真的很烦,我们工厂绝对是良心企业。”李阳(化名)是某蛋糕食品加工厂负责人,他的公司今年才落户四川仁寿经济开发区食品生产园区,却已经收到了好几起涉及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投诉。据李阳介绍,由于资金紧张、人才缺乏等原因,食品的包装标识、条码等难免存在瑕疵,因此成了一些职业打假人锁定的目标。
经营超市的小李吐槽说:“职业打假人质疑我卖的泡菜是过期产品,但是我每周都会清理货架,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小李说当时有两名年轻男子来找到他,要求赔偿500元,并称如得不到满意结果则向有关部门投诉。“由于店内监控有盲区,加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无奈之下,我只能答应了他的赔偿要求。”小李说道。
据受访者描述,职业打假人一般针对小微商家存在的虚假宣传、标识标签等问题进行投诉,每次索赔金额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我们支持消费者正常维权,但是不能放任以索赔为目的恶意维权!”
投诉复议风暴下
市场监管面临挑战
在王某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与职业打假人正面对决,由此折射出市场监管部门在大量恶意投诉举报下面临的困局。
事实上,市场监管系统长期面临“职业打假”案件的纠缠不只是个例。今年以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职业打假人案件数量约为270件;2023年,仁寿县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复议一大半都是职业打假人的申请。
在采访中,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向记者吐露了他们的心声:一方面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他们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他们会依法进行处理。但另一方面,保证商家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同样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然而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往往会严重干扰正常工作节奏和效率,会让他们进退两难、分身乏术。
规制恶意索赔
法律法规如何落地
如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界定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边界,成为当前市场监管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议题。
今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针对食品药品领域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进行了规制。
·新闻事件
隆昌首例“职业索赔人”行政诉讼案法院判了
11月2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王某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王某上诉,支持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决定,维持原裁定。
今年5月31日,王某不服隆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隆昌市市场监管局应诉人员依法对王某的诉讼主体身份和错误观点进行了驳斥。该局应诉人员指出,王某在了解诉争食品相应的标准后才进行购买,属于“知假买假”;另经不完全统计,王某利用全国12315平台向各地市场监管机关投诉举报共计427次,本次又以相同的事实向诉争食品的生产商、委托生产商、销售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机关同时举报投诉,并各主张所购总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其不具备诉的正当利益。最终,隆昌市人民法院认同了隆昌市市场监管局观点,以王某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锐评
警惕打假的产业化团伙化犯罪化
□李晓龙
“我希望天下无假,更愿意看到消费打假维权这个行业失去市场。”2015年3月,职业打假人、长沙“较真哥”黄平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应当看到,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职业打假人作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吹哨人”作用。他们揭露并打击了众多制假售假行为,有效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还有职业打假人将其在打假索赔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漏洞和不足,通过建言献策为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实践依据。
面对“职业索赔”的泛滥,我国法律法规作出了积极回应。8月29日出台的《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明确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的具体措施,同时强调严惩构成犯罪的“职业索赔”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威慑力。需要注意的是,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并非对假冒伪劣行为的纵容,而是为了区分真正的消费者维权与恶意索赔,保护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免受无端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