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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价(2006)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9
施行日期:200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农资价格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稳定农资价格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保障,是农民减负增收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切实采取措施保持农资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加大化肥价格监管力度。
1.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复混肥出厂价格由各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物价部门根据供求状况和生产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中准出厂价格和浮动幅度,并报我局备案。
2.化肥批发、零售环节销售价格按顺加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作价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一道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为4%;第二道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为2.5%;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为3.5%。上述进销差率水平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利息、利润,不包括合理的直接运杂费和仓储费。
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上述规定差率。如果销售同品种(按国产、进口复混肥、尿素、磷酸二铵、钾肥,国产碳铵、普钙等分类,下同)化肥差率确需超过规定差率的,第一道批发环节经营企业应于价格执行的3天前(不含节假日)报我局核定后执行,其余环节的作价差率报当地物价局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从严核定后执行,并报省局备案。
批发环节差率的计价起点为调价前90天同品种化肥加权平均进货价,调价前90天没有进货的,向前续推30天,以此类推。零售环节差率的计价起点由各市物价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根据当地化肥零售商的经营规模、进货频率等情况合理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一是要督促供电、运输企业等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化肥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二是要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各地要密切监测化肥、种子、农膜、农药等农资价格走势,加强价格走势分析与预测,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上报省局。
六、其它有关事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粤价(2005)142号)规定执行。
七、请各市于6月底前将当地(含所辖市、县、区)上半年化肥供需情况、价格情况分析、采取的价格监管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报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八、本通知自2006年5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及我局反映。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