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二)股权登记日:2023年2月27日
(三)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刘贵华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6人,代表股份数为497,228,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0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人,代表股份数为400,516,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990%;网络投票股东为187人,代表股份数为96,712,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72%。
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7人,代表股份125,824,014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786,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808%;反对65,411,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12%;弃权4,149,7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9,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262,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7155%;反对65,411,3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864%;弃权4,149,7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9,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81%。
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贵华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杨军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