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供销社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机关各股室、基层供销社、下属各公司:
《金溪县供销合作社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已经县社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金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
2024年7月10日
金溪县供销社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县供销社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从源头上有效治理和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下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是指县社下属的茶果公司、花爆公司、再生资源公司、生资公司、土产公司、棉麻公司、贸易中心、资产管理公司及各基层供销社。
第三条下属企业财务实行集中核算制,企业所有收入统一纳入县社资产管理公司银行账户,由资产管理公司集中核算、分账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四条县社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督促下属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报销各项费用,并设立下属企业总会计,负责分单位核算下属企业账务;设立总出纳,按月上报资金收支报表,督促下属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报销各项费用。下属企业设1名票据管理员(由经理或副经理兼任),负责收取本企业各项收入,并及时解款至资产管理公司账户。
第五条下属企业其他工作人员有关待遇标准的调整由下属企业研究后书面报县社研究确定,待批复后企业方可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第六条下属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添置生产设备或办公用具的,由购置单位申请,先报县社审批或备案同意后购置,并进行财产登记。财产实行登记签名制,使用单位要落实专人保管,工作调动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下属企业对固定资产租赁需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并召开企业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邀请县社分管领导和监事会主任参加共同决策,形成一致意见后书面上报县社审批同意。租赁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租金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及时全额交至资产管理公司账户,不得拖延。
第八条下属公司对固定资产维修、改建等需形成书面情况报告县社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改建项目要选择符合资质的施工方进行),维修改建项目资料图片要齐全,由县社分管领导对维修项目严格把关,并组织人员对项目验收签字,竣工结算后方可按程序申请资金拨付。
第九条下属企业除花爆公司外,原则上不得有公务接待开支,特殊情况确需接待的应事先报县社同意。
第十一条下属企业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量入为出、节约办事的原则,所得收入应优先保障生产经营、职工社保、遗属补助、留守人员工资等必要支出,严格控制其他支出,不得借款支出。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上应事先报县社分管领导同意,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应事先报县社主要领导同意,单笔支出在10000元以上应事先报县社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同意,否则不予核销。
第十二条县社财会股每年8月对下属各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上报县社,作为企业负责人续聘、调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县社财会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下属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