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
·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考核表或考核不通过不予受理。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意见表或不予推荐不予受理。
·电子版材料: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尽量简明扼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3)基本程序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临时登记部分。
·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通知书。预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项须尽快补齐;受理回执请务必确认盖章后寄回中心。
·有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样品检验。费用未交的,不予检验。
·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新产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证。
4)样品检验
·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经整改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抽样后交我中心检验,并提交整改报告。
·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必检项目(参见临时登记提交的材料3)。
·不属于我中心检验范围的指标,须提交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
2、正式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注意事项同临时登记的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
·肥效示范试验报告:由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至少2省、市、区的规范示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600g(ml)。
3)基本过程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正式登记部分。
·请在临时证到期前6个月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正式登记证,评审建议继续临时登记的上报农业部审批临时登记证续展登记,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将不再予以续展、变更、正式登记。
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3、续展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证续展登记
登记资料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
登记要求
·临时证续展请在临时证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
·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
·临时证可以续展2次(临时证有效期累计为3年)。第二次续展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须提交正式登记申请。
·材料齐备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2)正式证续展登记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检验样品。
·正式证续展请在正式证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
·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样品检验
样品检验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4、变更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包括: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变更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的变更均应提交此表),其他相应的材料。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同时提交发证工商局出具的同一企业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企业地址,应当同时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进行抽样交中心检验。
·临时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
·正式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和大田肥效示范报告;临时登记证上已有的作物只提交大田肥效示范报告。
·变更技术指标,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登记。
5、其他登记类型资料要求和程序
1)技术转让
·通过受让已登记产品(正式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只能先申请临时登记,可以免交小区试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
·提交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其他同临时登记。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如果有变化的须重新提供)、毒性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不同类型产品的登记: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其他同临时登记。
登记产品类型
以下五类产品为符合农业部现有的成熟(或评审)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属于直接审批的肥料品种,这些产品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将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登记证。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与NY1107-2006的主要差异是:
——增加产品类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
——增加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或40g/L要求;
——增加中量元素型技术指标,中量元素含量指标为≥1.0%或10g/L;
——微量元素含量指标修订为0.2%~3.0%或2g/L~30g/L,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增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或5g/L;
——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和表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项目
固体指标
液体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a
≥
50.0
500
中量元素含量b
1.0
1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3.0~9.0
水分(H2O),%
3.0
/
汞(Hg)(以元素计)
5
砷(As)(以元素计)
镉(Cd)(以元素计)
铅(Pb)(以元素计)
铬(Cr)(以元素计)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40g/L)。
b中量元素含量指钙、镁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中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1g/L)的单一中量元素均应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
注:养分、水不溶物固体单位:%;养分、水不溶物液体单位:g/L;有害元素单位mg/kg,下同。
表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微量元素含量b
0.2~3.0
2~30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5g/L)。
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与NY1428-2007的主要差异是:
——修订微量元素种类由至少两种改为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pH值由3.0~7.0修订为3.0~10.0;
——修订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
微量元素含量a
10.0
100
3.0~10.0
6.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1.0%(10g/L)(单质含钼微量元素产品除外)。
3、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与NY1429-2007的主要差异是:
——增加中量元素型产品,增加镁元素;
——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见“表4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表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1429-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4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
游离氨基酸含量
2.0
20
4.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5g/L)。
表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
中量元素含量
30
a中量元素含量指钙、镁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中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1g/L)的单一中量元素均应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
4、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
与NY1106-2006的主要差异是:
——将腐植酸原料明确为“矿物源腐植酸”;
——取消大量元素型的I型和II型,修订腐植酸含量和大量元素含量指标;
——增加大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或20g/L要求;
——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
——pH值由4.0~9.0修订为4.0~10.0;
——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参见“表6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和“表7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参见《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6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
腐植酸含量
20.0
200
4.0~10.0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20g/L)。
表7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微量元素型)
腐植酸含量,%
微量元素含量a,%
水不溶物含量,%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
5、农林保水剂
与NY886-2004的主要差异是:
——修订了pH值稀释倍数;
——增加了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
——增加了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增加了检验方法规范性附录;
——去掉了吸水(盐水)倍数测定过程中加沙的步骤和结果表述;
——增加了吸盐水倍数的结果表述;
——增加了水分和pH值测定的试样制备内容。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8农林保水剂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农林保水剂》NY886-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8林保水剂登记技术指标
指标
吸水倍数,g/g
100~700
吸盐水(0.9%NaCl)倍数,g/g
水分(H2O)含量,%
8
pH值(1∶1000倍稀释)
6.0~8.0
粒度(≤0.18mm或0.18mm~2.00mm或2.00mm~4.75mm),%
90
6、其他(肥料新品种)
关于肥效田间试验
试验报告应由有承担试验资格的单位出具,并写作规范。肥料效应示范试验是临时登记证转正时登记证的必备资料,许多企业由于安排不及时而耽误正常转正,因此,特别提醒企业一旦获得临时登记证,最好立即着手安排肥料效应示范试验。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
境内肥料产品(不含微生物肥料),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以及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肥料产品,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
肥料效应示范试验
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4年内在2个以上(含)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完成并出具的示范试验资料。
农业部认定的肥效试验承担单位
包括:中国农科院土肥所(本中心),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肥技术推广机构(土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