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个合同关系,一是买家与平台之间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二是买家与商家之间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三是商家与平台之间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案情介绍】
原告在双十一大促期间通过被告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向案外人卖家购买国际机票。后案外人卖家未实际出票,其向原告解释为卖家在双十一大促期间因存在严重的技术失误,故导致其投放的机票价格存在错误,需要做交易撤销,愿意给原告补偿500元,原告并未同意。后原告另行购买了同日同航空同航班同时段的机票并实际出行。原告就其产生的差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出票保障,承担原告的机票差价损失及赔偿金500元。
【裁判内容】
1.本案中存在三个合同关系。一是买家与平台之间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是显性的,是买家赖以起诉的基础和依据,也是本案审理的核心。二是买家与商家之间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因为商家并非本案当事人,商家在本案中所处的身份是案外人,所以该合同关系是隐性的,三是商家与平台之间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同样也是隐性的,以上两个隐性的合同实质性的决定和影响平台责任的认定。
2.关于平台主张的买家和商家之间的网购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撤销权是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必须依据撤销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才能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明确起诉,才能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形成判决。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系意思自治的题中之意,因此,如表意人的错误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理应由其自行承担错误所带来的后果。商品标价错误系商家过失所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商家并未对撤销权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主动撤销合同。
3.平台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在买家购票订单上明确写明了“出票保障”的字样,平台向买家展示的出票保障的机票基础保障内容中明确写明了“出票保障:机票预订并支付成功后,如卖家未保障出票,平台协调出票,要求卖家承担差价并额外赔付买家500元(每笔订单)”。平台针对商家的《机票服务保障标准》中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商家有类似的约定和表述。如果不存在出票保障的情形下,网络交易平台只是为买家和商家的交易提供线上的交易场所和便捷的支付方式,在存在出票保障的情形下,平台明确表示如商家未保障出票,平台协调出票,要求商家承担差价及补偿金,可以认定平台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为自己附加了一个合同义务即“协调出票,要求卖家承担差价并额外赔付”。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裁判要旨】
1.关于平台主张的买家和商家之间的网购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撤销权是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明确起诉,才能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形成判决。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系意思自治的题中之意,因此,如表意人的错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在其并未就撤销权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主动撤销合同,理应由其自行承担错误标价所带来的后果。
2.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司法认定。本案中,平台在针对商家的《机票服务保障标准》中,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商家有“出票保障”的约定和表述,可以认定平台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在没有出票保障的情形下,网络交易平台只是为买家和商家的交易提供线上的交易场所和便捷的支付方式,但在出票保障的情形下,平台明确表示如商家未保障出票,平台协调出票,要求商家承担差价及补偿金,则为自己附加了一个合同义务即“协调出票,要求商家承担差价并额外赔付”。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企业互联网纠纷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