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侵犯隐私骗取平台补贴……这场发布会聚焦涉数字经济犯罪

为精准打击涉数字经济犯罪,维护数字经济繁荣发展,今天(7月7日)上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2022年涉数字经济犯罪案件司法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十个典型案例及《企业数据合规指引》《个人信息保护指引》(文末附全文)。

本场发布会是奋力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14场。

杨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钱海啸,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曹晓烨,市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区工商联、高校教师、律师、互联网企业及媒体记者代表应邀参会。杨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姚伟主持发布会。

白皮书显示,2018年至2022年,杨浦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涉数字经济犯罪案件1157件共2158人,案件数量总体呈现波动式上升趋势。

从所涉罪名来看,涉数字经济犯罪案件所涉罪名日趋多元化。

从涉案人员来看,涉数字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总体呈现年轻化、学历高特点。

白皮书指出,2018-2022年涉数字经济犯罪呈现出平台化、智能化、网络化等特征,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1

犯罪主体平台化,共同犯罪较多;

2

犯罪手段复杂化,危害后果难以估算;

3

涉案金额高、犯罪场域广、受害基数大。

针对涉数字经济犯罪的特点与新态势,杨浦检、法立足区位,强化全链条打击、推动精准化预防、以数字赋能审查起诉与审判工作,不断加大涉数字经济犯罪“打、防、管、控”力度,探索涉数字经济犯罪司法治理“杨浦路径”。

一是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检法联合打出“组合拳”。

以专业化建设为引领,通过案件办理、理论研究、开展司法协作,打造高层次、复合型、数字化司法队伍;针对多发高发类犯罪,联合制发工作指引,明确证据链规则,促进适法统一;培树典型案例,引导市场规范化运行。

二是延伸司法职能,强化诉源治理。

三是立体化开展普法宣传,持续输出法律产品。

数字经济发展客观上形成了司法创新的“倒逼机制”,面对涉数字经济犯罪新动向带来的司法挑战,杨浦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积极能动履职,以数字赋能司法,优化检察监督方式、深化案件审判辐射效果,完善涉数字经济犯罪综合治理与预防“杨浦路径”,为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杨浦智慧。

代表委员点评

吕奕昊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上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们的社会带来了无数的机遇,但同时也伴随着新的犯罪形式和挑战。杨浦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针对涉数字经济犯罪的特点与新态势,立足区位,强化全链条打击、推动精准化预防、强化数字化赋能、推进一体化治理,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涉数字经济犯罪司法治理的杨浦模式,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杨浦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期发布的典型案例反映了公司、企业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公司维护自身权益、堵塞安全漏洞、加强风控建设等提供了专业性意见,有助于引导公司、企业完善治理,助力公司、企业提升法律和技术防护能力。相信,在杨浦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数字经济犯罪必然会得到有效遏制,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将迎来更为健康有益的环境。

鲁大举

杨浦区政协委员,杨浦区工商联常委,青商会副会长,佑肯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这份两院联合发布的白皮书以鲜活的案例和亮眼的数据展现了司法机关聚焦主业、创新发展的举措,真正体现了司法机关全面保障区域发展战略中的担当。印象特别深刻的是面对企业,司法机关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针对企业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积极延伸各项司法职能,主动靠前服务,提供专业性司法意见,助力互联网企业提升法律和技术防护能力,切实做到以法治保安全、稳预期、提信心、促增长。近年来,杨浦区抢抓数字经济重要战略机遇,着力创造新供给、激发新需求、培育新动能,期待司法机关以更高站位、更高水平的能动履职,主动为杨浦激发新动能、抢跑在线新经济新赛道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贡献更大的司法力量。

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

运营接码软件为“薅羊毛”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史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史某某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结合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史某某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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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2020年全国范围内展开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买卖“两卡”以及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等行为。接码平台为用户提供虚拟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以隐藏身份逃避监管,绝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属于网络“黑灰产”,也在打击对象之列。

本案是杨浦首例对软件开发运营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主观明知、帮助行为的性质及对帮助对象的认定均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2/

为网络诈骗“吸粉引流”构罪获刑

——被告人徐某某等四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经查,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下发业务员工资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其中,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共计发放人民币8万余元,2022年4月至案发共计发放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邸某某自2021年9月起先后担任业务员、组长,任职期间收入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22年12月28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被告人徐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等四人结伙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均应予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是主犯,被告人林某某、邸某某是从犯,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二万元不等,并对林某某、邸某某适用缓刑;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其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独立入罪,其行为主要发生在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实行之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其行为往往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发生。

其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要素与网络空间密不可分,其行为均系通过网络具体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可以通过网络空间实施,也可以脱离网络空间实施。

该区分方法对同类案件审判具有参考和指引意义。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案例3/

严厉打击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被告人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年6月17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辛某某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并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4/

删除代码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的取证规则及损失认定

——被告人录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21年3月起,被告人录某某入职某知名互联网头部企业,负责该企业网购平台的代码研发工作,包括该平台预计于6月开展的网购促销活动优惠券、预算系统、补贴规则等内容的代码研发。

2021年12月30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录某某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处罚。结合被告人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录某某未提起上诉。

此外,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给平台带来的损失,是罚当其罪的前提。对于被删除数据可恢复部分,司法机关根据平台聘请第三方数据公司恢复数据所签订的合同及支付凭证等证据,确认平台恢复数据所支付费用。对于被删除数据不可恢复部分,平台为确保促销活动恢复开展,安排其他员工重新编写代码,根据上述员工编码工作日志、员工证言及工资明细单等证据,计算平台重新编码所支出费用,最终经司法审计,认定被告人行为造成平台损失3万余元。

本案明确了删除代码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取证规则及损失认定方式,对同类案件的侦查、审判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5/

破坏生产经营罪在网络经济领域的适用

——被告人马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艺某公司系甲公司旗下某知名网络销售平台入驻商户。双方达成协议,艺某公司在该平台发售两款玩具熊,并根据每笔成交的订单向该平台所属甲公司支付服务费。

2022年10月31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由于其他个人目的,伙同他人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结合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马某某未提起上诉。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生产经营方式由现实世界逐步向网络空间扩展。在生产经营实现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实体属性逐渐弱化,基于对工业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认知而设立的传统罪名,在网络经济领域应当如何被合理适用?

根据法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方式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本案从如何理解“其他方法”出发,在刑法概念认定中,在语义可能的射程范围内,根据刑法罪名的规范保护目的,作出与时俱进的理解,准确定性马某某的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打击新型网络犯罪,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6/

严厉打击“买真退假”型网络购物诈骗犯罪

——被告人李某诈骗案

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从某知名运动品牌天猫官方旗舰店购买正品运动鞋服后,将商品标签裁剪后缝纫到从他处购买的假冒运动鞋服上,再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将假冒运动鞋服退货,骗取退款共计人民币60,498元。

2023年4月21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未提起上诉。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快递行业的兴起,网络购物日益成为我们的主流购物方式,网络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广泛、便捷的交易渠道,也催生了新的犯罪形态。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廉价“山寨”商品顶替高价正品的方式进行“调包”,是其犯罪得逞的关键步骤,其行为使商家误以为李某已实际退货而自愿为其办理退款服务,骗取商家退款,最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通过打击此类诈骗犯罪,对保护电商合法权益、治理网购乱象、净化网购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7/

全市首例“虚拟货币”型网络传销犯罪

——牟某某等二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0年起,被告人牟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海南省海口市等地实际经营冠君公司、雷贝公司等公司,招揽员工,共同开发、经营“波尔世界”APP。其中被告人陈某担任雷贝公司负责人,负责为“波尔世界”APP提供社群服务、客服运营等。“波尔世界”APP以“百万大鳄”“一起挖恐龙”等游戏项目为名,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他人注册成为会员。“波尔世界”APP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邀请码推荐方能下载并注册成为会员,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级层级,并购买兑换该APP内数字货币作为门槛方能参与上述游戏,获取数字货币增值。“波尔世界”APP设置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团队奖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以及购买数字货币金额作为返利依据。经鉴定,“波尔世界”会员总层级数超过3层,参与人数1万余人。

2021年11月22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对被告人牟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陈某某结伙组织、领导以在其架设的传销APP平台上玩游戏可获得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需先购买虚拟币充值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等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牟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结合被告人牟某某、陈某某的地位和作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牟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传销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参与者不仅给自己、家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更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销组织在手段上借助互联网不断翻新,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虚拟币投资”“区块链”“网络游戏”等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依托电子平台进行宣传,手段更加隐秘,内容更具欺骗性更强,传播途径更广,涉及人员更多,社会危害更大。

本案是全市首例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主观明知、犯罪手法认定、罪名定性均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8/

内外勾结骗取电商平台补贴

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王某等四人职务侵占案

2020年5月起,丁某某入职某技术公司,负责某知名互联网头部企业整体手机行业商家运营与管理工作。

2020年12月,该企业为提升网络销售平台APP上数码商品的销售额,激励平台商铺,推出相应的“返佣金”优惠活动。其间,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等人合谋,在该平台上开设商铺,通过虚假刷单的方式提高销售业绩进而非法获利。王某授意公司员工被告人颜某某联系“黄牛”进行虚假刷单,并将刷单信息提供给丁某某。丁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商铺的虚假订单信息发送至该企业客服人员处,要求客服人员将订单省略配送环节,直接进入结算环节,以此侵占该企业发放的优惠券金额及奖金等。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协助王某、颜某某针对虚假订单核账对账,并及时将该企业发放的货款及部分补贴款转账给“黄牛”以便“黄牛”继续虚假刷单。经审计,涉案商铺在2020年12月11日至12月27日期间,共计获得该企业实际补贴人民币11万余元。

2021年12月2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王某等四人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颜某某、于某某、李某某伙同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均应予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认定被告人王某、颜某某是主犯,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是从犯,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均适用缓刑;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本案中,电商平台内部人员利用对平台优惠活动规制的熟悉以及自身职务便利,与商家内外勾结,虚假刷单骗取平台发放的补贴款,对电商平台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类内外勾结型职务侵占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对保护电商平台合法权益、提高电商平台内部人员规则意识和底线意识、规范电商平台交易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案例9/

严厉打击“5G+区块链”新型网络传销犯罪

——被告人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9年5月左右,吴某与张某(已判刑)合作,在整合吴某名下触信公司原有零售商城、转账支付、全景直播、即时聊天等多种小程序的基础上,开发VHTC应用集群项目,以为客户提供集群服务为名,允许“客户”通过充值会费体验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推荐人”身份继续介绍发展会员,层层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的层级和数量按照小程序设定的标准返利。2019年5月至案发,张某以厦门华瑞创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载体,假借5G、区块链等社会热点,将VHTC集群包装成“5G三次方”,谎称其是5G项目,借助该集群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层层发展下线。

2023年2月15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结合被告人徐某某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新型网络传销活动中,传销组织往往打着“金融创新”“投资理财”“5G”“区块链”“共享经济”等幌子从事传销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为以合法企业外衣,借助互联网平台变相收取入门费、会费等,设置各种高额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者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本质特征仍然是“拉人头”“设层级”等,以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秩序。

本案通过揭开“5G+层级返利”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面纱”,引导群众准确识别传销犯罪,避免上当受骗,也对同类案件识别、判定传销人员和手段等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10/

“人人影视字幕组”彻底关停

——被告人王某某等十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8月20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某等十四人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十四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均应予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认定王某某等十四名被告人是从犯,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十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十四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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